辽宁 >> 沈阳监狱城 省女子监狱(沈阳女监,第二女监,鞍山女监,马三家监区,原大北女监) >> 房海玲


紧急成度: 最高
家庭地址: 辽宁省北票市城关区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09-04-06
案例分类: 洗脑班  非法拘留/绑架  抄家/非法搜查  曾被迫害得精神失常  注射/被迫接触/吞食有害物  受迫害程度:高
家庭成员: 夫妻/父母: 黄俊义 房海玲
交叉列在: 辽宁 > 朝阳 北票市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20-06-30:房海玲在辽宁省女子监狱遭不明药物迫害目光呆滞 辽宁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四监区,被监区用了不明药物,现在被迫害的目光呆滞,行动迟缓,大小便失禁,经常弄脏衣物。 房海玲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票市桃园小区讲真相,被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潘洪凯和两名国保警察及北票桥北派出所所长宫庆志四人绑架、非法抄家,于八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判刑六年,在辽宁省女子监狱遭受迫害已经四年半。 辽宁

2020-06-30: 房海玲在辽宁省女子监狱遭不明药物迫害目光呆滞
辽宁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四监区,被监区用了不明药物,现在被迫害的目光呆滞,行动迟缓,大小便失禁,经常弄脏衣物。

房海玲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北票市桃园小区讲真相,被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潘洪凯和两名国保警察及北票桥北派出所所长宫庆志四人绑架、非法抄家,于八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判刑六年,在辽宁省女子监狱遭受迫害已经四年半。

辽宁朝阳市法轮功学员吴金萍、姜伟、韩玉珍被非法关押在所谓“矫治监区”(专门为强迫转化法轮功学员设立的一个监区),现在叫十二监区。吴金萍现在下身流血不停,每天晚上去4-5次厕所,监狱规定不管干什么事情,必须三人一起去一起回,不允许单独行动,叫“三人行动组”,所以很艰难。

辽宁阜新市法轮功学员张玉红被辽宁女子监狱迫害致脑出血,昏迷不醒已达多日,现在沈阳739医院重症监护室(ICU病房),经过两次手术,人依旧昏迷,监狱阻止家属与医生沟通,拖延治疗,并禁止保外,还向家属索要超过10万元医疗费。

辽宁凌源市法轮功学员王艳秋被非法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四监区,今年10月23日到期。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0/6/30/房海玲在辽宁省女子监狱遭不明药物迫害目光呆滞-408359.html

2015-10-19:辽宁北票大法弟子房海玲被冤判 面临二审开庭 辽宁北票大法弟子房海玲案一审被判六年,上诉后,案子已经移交朝阳中法,定于十月二十六日二审开庭,法官叫曹学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10/19/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17756.html

2015-10-19: 辽宁北票大法弟子房海玲被冤判 面临二审开庭
辽宁北票大法弟子房海玲案一审被判六年,上诉后,案子已经移交朝阳中法,定于十月二十六日二审开庭,法官叫曹学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10/19/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17756.html

2015-09-23:合理合法的无罪辩护 法官为何仍枉法裁判 辽宁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被非法庭审一个月之后,于八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判刑六年,法院给出判决的当天没通知家属,也没通知律师,只是以邮件的形式向律师传送审判结果,致使律师到九月五日尚不知法庭判决。直到九月六日,房海玲的丈夫黄俊义到法院找“法官”佟凤云询问,才知道判决情况,当时上诉期已只剩一天了。 据房海玲丈夫描述:房海玲在修炼法轮功前,是个脾气不好、爱生气的

2015-09-23: 合理合法的无罪辩护 法官为何仍枉法裁判
辽宁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被非法庭审一个月之后,于八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判刑六年,法院给出判决的当天没通知家属,也没通知律师,只是以邮件的形式向律师传送审判结果,致使律师到九月五日尚不知法庭判决。直到九月六日,房海玲的丈夫黄俊义到法院找“法官”佟凤云询问,才知道判决情况,当时上诉期已只剩一天了。

房海玲丈夫描述:房海玲在修炼法轮功前,是个脾气不好、爱生气的人,身体也不好,患头痛、脑供血不足、眩晕症等病。九八年修炼法轮功后,就象换了个人一样,各种疾病全好了,人也变得开朗了,整天乐乐呵呵的,家里家外处处都能为别人着想。有一次我爸有病住院了,我还没在家,都是她跑前跑后的,同病室的人都说是姑娘吧!我爸告诉他们:是儿媳妇。他们都说媳妇可没有这样的。

自从房海玲被绑架后,二百多个日日夜夜,房海玲的丈夫为亲人四处奔走,整日焦虑不安。还要照顾八十多岁老母亲,每次他回家看母亲,老人都问:儿媳怎么没来呀?因怕老人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一直瞒着她。而那边房海玲的妈妈,身体也不好,每次住院都由房海玲照顾,现多日不见女儿面,总向人打听是不是出什么事了。就这样一直瞒着两位老人。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房海玲在桃园小区给世人讲真相,送二零一五年神韵新年晚会光盘和真相小册子,被北票市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潘洪凯和两名国保警察及北票桥北派出所所长宫庆志四人绑架到国保大队,后又被非法关押在朝阳西大营子看守所。当时房海玲的家被抄,抢走大法书约四十本、录音机三个、MP3一个、年画四张、对联一副、大福字四个、大挂钱四张、神韵光盘十几张、真相画报三十几本、精致挂件两件和大法师父法像等私人物品。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在辽宁朝阳市西大营子北山中级法院内,陷害好人罪恶的一幕在这里上演,北票法院把一个完全无罪的房海玲强行送上法庭接受审判。

房海玲的律师辩护说:大家可以看到,我的当事人房海玲是一个非常平和的家庭妇女,她原本和我们一样,拥有美满的家庭,可以安享自己的晚年,却因为坚持自己的信仰,坚持习炼法轮功,这次被抓了起来,站在今天的法庭上,接受审判。那么,她今天出席法庭接受审判是她做了什么呢?是因为她偷了别人的东西?或者杀人或者放火?还是有其它行为呢?都不是,仅仅是因为信仰,一个人仅仅因为拥有坚定信仰就被接受审判,在我们这个缺乏信仰、道德日下的社会,是非常值得我们进行思考的。

接下来,房海玲的辩护律师从法律角度上详细阐明修炼法轮功无罪,和错用法律颠倒黑白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构陷的事实。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评判什么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诬陷法轮功的中共邪党头目江泽民才是真正的罪犯,是江泽民一伙凶犯在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

房海玲的辩护律师根据中国现在的法律做了如下辩护:

关于证据方面的问题

1、【刑法】总则规定,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对社会的危害结果,且达到刑法惩治的标准。这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细化的、而不是推理的。但是,本案不具有这方面的事实和证据。

2、本案是以《刑法》第300条控罪,该罪是由直接故意才能构成的犯罪。而直接故意犯罪必须存在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也规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五)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同样,本案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本案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缺乏。

3、客观要件方面应当有行为人是利用了哪个会道门、哪个邪教组织或者利用了什么样的迷信活动、采取什么样的犯罪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或怎样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后果是什么?这方面的证据也是本案构成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核心证据。但卷宗也没有这方面的证据。

4、本案当事人房海玲不否认自己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法轮功属于什么性质的团体、是否是邪教组织?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有效鉴定结论和最高立法机关的确认依据。

关于罪与非罪的问题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海玲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缺乏法律支持。

在这一指控中有三处关键词句,包含三层意思:

1、法轮功被定性为“邪教组织”;
2、以宣传法轮功为目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
3、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

那么、辩护人就以上被指控有罪的三处关键词句加以评述。

1、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我国法律或我国政府有没有确认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这是至关重要的大前提。根据最新最近的官方文件:2005年4月9日公布的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在这14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做出的取缔法轮功的决定也是将其定性为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法组织。也没有将法轮功定性为邪教组织。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告也只是在民政部通告之后下达了六条禁令。公安部的通告全文也没有确认法轮功是邪教组织。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这个《决定》共4条693个字,连法轮功三个字都没有。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也没有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 同样在这两个司法解释当中连法轮功三个字都没提到。那么、当下社会民众、司法工作人员、甚至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为什么都以为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呢?辩护人对此作了简短梳理。

1999年10月25日前国家主席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人民日报随后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1999年10月27)。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的文章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尽管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文件中虽然提到“法轮功”三个字,但因该通知不属司法解释,仅是法院内部的一个要求各级法院组织本院法官学习贯彻人大决定和两高解释的一个内部通知。且该通知严重违背了人大《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精神实质,突破了决定和两高院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该通知不具有司法效力,不能作为司法依据。

综上所述、那么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呢?我们法律人办案必须严格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我们不但要对当事人负责、更要对法律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是深刻的。

2、“以宣传法轮功为目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我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都保障了公民的这种自由。中国政府理应模范执行国际公法。况且经过庭审调查,房海玲只是持有部分物品,并不能确定制作行为,更无外出传播行为,即使有,其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宪法》及国际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不能认定为犯罪。

3、“破坏社会秩序和国家法律的正常实施”,法庭调查的结果已经证明,房海玲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更无危害结果产生,公诉人也没有向法庭出示这样的证据。既然没有这方面的证据,起诉书又凭什么下这样的结论呢?

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房海玲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房海玲的行为是正当行使宪法三十五条赋予他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辩护人并不否认,作为一个生活在当今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合法公民,他的言论是需要有所克制,需要有一定边界的,那么,何种言论应当受惩罚呢?

在我国法治建设急剧进步的今天,我想借鉴一下国外对于言论自由的一些评判标准。1、衡平原则。将言论自由的价值与对该言论加以限制所得保障之其他价值,在具体的讼案中加以比较衡量,而保护其较重要者。2、“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美国的霍姆斯法官话,他说:每一个案件的关键所在,是要判断当事人所使用的言辞是否在特定情形下具有‘造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属性。回到本案,房海玲等言论并没有即刻的危险,没有必要上升到刑罚的高度,其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辩护人认为这是我国对于言论自由所明确设定的法律边界,房海玲的行为显然也不违反本条,即使违反本条规定,也是由相关受害方提出相应的诉求,而不是有公权力机关直接介入。

三、基于信仰的自由和平等原则,邪教可以说一个社会学上的概念,但绝不应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

在一个真正承认信仰自由和信仰平等的国家,“邪教”或许可以作为一个用于社会研究的概念,但绝不应通过法律的规定,成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因为,就信仰的本意而言,每一种教义的信奉者,都认为只有自己的信仰才是唯一正确、合理甚至神圣的。如果一些人可以利用手中的立法权,把另外一些人的信仰规定为邪教,并对后者进行制裁和处罚,那就完全违反了信仰的自由和平等原则。

当然,如果有人以某一教派的名义,或者利用某一教义,去剥夺他人的生命、骗取他人的钱财、对他人实施奸淫,或者以爆炸或施放毒气等手段,破坏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他们毫无疑问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此时,法律对他们进行惩罚,并不是因为他们皈依和宣扬了错误的信仰,而是因为他们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个人一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论他是以法轮功的名义,还是以基督教、佛教、道教或其它的名义,都应该受到同等处罚。如果一个人并未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只是宣扬了某一种信仰,那么,无论他宣扬的是法轮功,还是基督教、佛教、道教或其它,都不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是一起不同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在正义虚化的时候,法官被视作为法律和正义的化身,在我国正大力提倡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对宪宣誓的今天,法官更应该是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因此,辩护人希望审判长和两名人民陪审员依照法律和良心,判决房海玲无罪。并希望合议庭能尊重事实和法律,让房海玲在判决前能尽快离开关押的看守所。

通过以上的辩护,从法律上已经明确阐明房海玲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完全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范围内的合法公民。而北票法院“法官”佟风云等人在律师有理有据辩护的无言以对情况下,北票法院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却作出了超出人想象的枉法裁判,竟无罪判决房海玲六年重刑,判决的依据法律是什么无从知道?在高喊“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些法官们就这样明目张胆的践踏法律,制造冤假错案。

而这样冤假错案十六年来一直在中国大陆上演着,造成无数法轮功学员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冤情遍布中原大地。江泽民集团干出了天怒人怨的滔天罪恶,因此才招致了那些卖力推行和实施江氏迫害政策的急先锋周永康、薄熙来、李东生、徐才厚、王立军等人落马入狱的结局。如今国内国外近十八万人控告首恶江泽民。北票法院法官佟风云等还在枉法害人的法官们,你们今天迫害好人的所为已无人为你们买单,当审判江泽民之时,你们又该如何面对今天所作出的枉法裁判?珍惜以上这些良心律师与法轮功学员对你们的忠告与提醒,赶快停止迫害,将功赎罪的机会已不多了。还是古人那句话:“善恶到头终有报,只待来早与来迟”。

北票地区地区电话号(0421)

北票法院院长陈广森:13304910800
北票法院刑事庭电话 0421-----5085025
法院审判庭庭长:佟风云 宅电:0421---5826202;5826202;手机:13591852808(主办房海玲案件的法官)
法院审判庭庭长:刘学军 宅电:0421---5815315 手机:13942145311
法院副院长:付文凭 手机:13591842678
法院审判庭庭长:张立军 宅电:0421---5824979 手机:13052625409
李鹤龄审判员0421---5085026;22678255;13942178591
张长福审判员0421---5085026;5824135

北票检察院检察长:穆德权
北票检察院 颜中杰 办公室0421-----5826111 家庭座机0421-------5822325 手机13504215598
北票检察院申诉科科长张显兵 手机 13704917692
北票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陈广福 手机13942114568
陈广福公诉科科长0421---5823251;0421---5826855;13942114568
张选兵公诉科副科长0421---5815913;0421---5896052;13516017531
刘玉静0421---5815971;0421---5363610;13942152618
杨威0421---5816172;15904911909
北票公安局:
公安局长:万树清 宅电:0421-4861981手机:13470222277 ;15566791601
北票国保大队办公室0421-----5855153
国保大队长:王立军 手机:13842101289
国保大队指导员:王国军 宅电:0421---5061619手机:13704917881 ;15566791301
国保副大队:潘洪凯 宅电:0421---5892989 手机:13942165760
国保警察:佟德江 手机:15040981997

公安局长万树清
公安局长万树清

检察院检察长:穆德权
检察院检察长:穆德权
法院院长陈广森
法院院长陈广森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9/23/合理合法的无罪辩护-法官为何仍枉法裁判-316171.html

2015-09-09:房海玲被辽宁北票法院非法判刑六年 辽宁北票法轮功学员房海玲在八月二十八日被北票法院非法判刑六年,所谓的“法官”是北票法院法官佟凤云。房海玲已上诉。 房海玲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出外讲真相时因不明真相的人报告给警察,被北票市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潘洪凯和两名国保警察及北票桥北派出所所长宫庆志四人绑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朝阳西大营子看守所。被绑架期间,房海玲一直在向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讲真相,揭露了江

2015-09-09: 房海玲被辽宁北票法院非法判刑六年
辽宁北票法轮功学员房海玲在八月二十八日被北票法院非法判刑六年,所谓的“法官”是北票法院法官佟凤云。房海玲已上诉。

房海玲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在出外讲真相时因不明真相的人报告给警察,被北票市国保大队副大队长潘洪凯和两名国保警察及北票桥北派出所所长宫庆志四人绑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朝阳西大营子看守所。被绑架期间,房海玲一直在向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讲真相,揭露了江泽民十六年来超越《宪法》之上,一言代法、以权压法残酷迫害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犯罪事实,告诉世人江泽民现在已经被法轮功学员告上法庭,奉劝参与迫害者不要为江泽民当陪葬,不要迫害修炼人。

北票法院对房海玲的审判先定于七月十二日,推到七月十八日,又推到七月二十二日,最后于七月二十八日开庭。

亲友凑钱请北京正义律师为房海玲做无罪辩护。正义律师慷慨陈词,据理力争,从法律上为法轮功学员辩明无罪,揭露了过去江泽民玩弄权术置法律于股掌之上的犯罪行为;揭露了以往法庭迫于江泽民的邪恶压力,错用法律颠倒黑白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构罪的事实,使不少法庭内外的相关人员明白了真相,起到了抑恶扬善的作用。

休庭后北票法院一直拖到八月二十八日才给出判决,给出判决的当天没通知家属,也没通知律师,只是以邮件的形式向律师传送审判结果,致使律师到九月五日尚不知法庭判决。九月二日房海玲从监狱要求警察找律师,监狱把电话打到房海玲的亲友处,说房海玲要见律师,家人摸不清房海玲为什么找律师,因家中根本不知道判决情况,问律师也不知道。

直到九月六日假期结束后上班的第一天,房海玲的丈夫黄俊义到法院找法官佟凤云询问,才知道判决情况,当时离十天上诉期已经剩余一天了。佟凤云可能良心发现,问给房海玲送判决通知的工作人员房海玲怎么说,有没有说上诉?工作人员明确的说房海玲要求上诉。佟凤云让黄凤义自己去朝阳西大营子看守所找看守所警察要房海玲的上诉状,她给看守所打电话。黄俊义打车去百里外的看守所找到管事的警察,说房海玲还没写完,明天再来。

九月七日黄俊义再次到朝阳看守所取回房海玲的上诉状交到北票法院刑事庭。

相关责任人:
公安局长:万树清 宅电:0421-4861981手机:13470222277 15566791601
国保大队指导员:王国军 宅电:5061619
手机:13704917881 15566791301
国保大队长:王立军 手机:13842101289
国保副大队:潘洪凯 宅电:5892989 手机:13942165760
国保警察:佟德江 手机:15040981997
法院审判庭庭长:佟凤云 宅电:5826202手机:13591852808
法院审判庭庭长:刘学军 宅电:5815315 手机:13942145311
法院副院长:付文凭 手机:13591842678
法院审判庭庭长:张立军 宅电:5824979 手机:13052625409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9/9/房海玲被辽宁北票法院非法判刑六年-315412.html

2015-07-12:辽宁省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面临非法庭审 辽宁省北票市房海玲请的律师目前已经介入,法院定于7月22日开庭。另,杨庆花家属请的律师给杨做了无罪辩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7/12/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312225.html

2015-07-12: 辽宁省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面临非法庭审
辽宁省北票市房海玲请的律师目前已经介入,法院定于7月22日开庭。另,杨庆花家属请的律师给杨做了无罪辩护。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7/12/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大陆综合消息-312225.html

2015-07-04:关于辽宁北票法轮功学员房海玲、杨庆花被绑架补充 今天又做进一步搜集,关于北票法院人员电话号码已经找到:下载(25KB)。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7/3/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11826.html

2015-07-04: 关于辽宁北票法轮功学员房海玲、杨庆花被绑架补充
今天又做进一步搜集,关于北票法院人员电话号码已经找到:下载(25KB)。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7/3/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11826.html

2015-07-02: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和杨庆花案情近况 房海玲、杨庆花被国保绑架已经两月有馀,目前案件已经被送交法院。杨庆花家属受国保欺骗和挑拨离间,与房海玲家属产生误解。他们请了本地律师,做了有罪辩护,导致杨庆花正念不足。 房海玲家属目前正在聘请正义律师准备做无罪辩护,并且找杨庆花家属讲真相,争取她们配合法轮功学员。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

2015-07-02: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和杨庆花案情近况
房海玲、杨庆花被国保绑架已经两月有馀,目前案件已经被送交法院。杨庆花家属受国保欺骗和挑拨离间,与房海玲家属产生误解。他们请了本地律师,做了有罪辩护,导致杨庆花正念不足。

房海玲家属目前正在聘请正义律师准备做无罪辩护,并且找杨庆花家属讲真相,争取她们配合法轮功学员。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7/2/二零一五年七月二日大陆综合消息-311744.html

2015-06-04:妻子被非法关押 辽宁黄俊义控告江泽民 近日,辽宁省北票市五十六岁的黄俊义先生把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的控告状邮寄给最高检察院。 黄俊义坚持修炼法轮功,遭到江泽民集团的迫害,曾被非法抄家三次、拘留三次(行政拘留二次、刑事拘留一次)、非法洗脑一次。 黄俊义的妻子房海玲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被警察抓捕,目前仍被非法关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江泽民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

2015-06-04: 妻子被非法关押 辽宁黄俊义控告江泽民
近日,辽宁省北票市五十六岁的黄俊义先生把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的控告状邮寄给最高检察院。

黄俊义坚持修炼法轮功,遭到江泽民集团的迫害,曾被非法抄家三次、拘留三次(行政拘留二次、刑事拘留一次)、非法洗脑一次。

黄俊义的妻子房海玲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被警察抓捕,目前仍被非法关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江泽民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财产罪、刑讯逼供罪、利用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此,黄俊义申请最高检察院对江泽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附:控告事实和理由:
……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6/4/妻子被非法关押-辽宁黄俊义控告江泽民-310415.html

2015-05-02: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房海玲、杨庆花遭绑架补充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桃园小区房海玲、杨庆花被绑架到北票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迫害后,四月二十九日下午,被绑架到朝阳市看守所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5/1/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08296.html

2015-05-02: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房海玲、杨庆花遭绑架补充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桃园小区房海玲、杨庆花被绑架到北票市公安局国保大队迫害后,四月二十九日下午,被绑架到朝阳市看守所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5/1/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308296.html

2015-04-29: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房海玲、杨庆花遭绑架 在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钟,辽宁省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杨庆花出去讲真相发神韵光盘。到中午十一点半钟左右,北票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潘洪凯等四人,突然闯入法轮功学员房海玲、杨庆花家,野蛮翻东西,把翻出的大法书籍、法像、播放器、真相资料、门上的对联都同时抢走。房海玲、杨庆花被绑架到国保大队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

2015-04-29: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房海玲、杨庆花遭绑架
在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钟,辽宁省北票市法轮功学员房海玲、杨庆花出去讲真相发神韵光盘。到中午十一点半钟左右,北票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潘洪凯等四人,突然闯入法轮功学员房海玲、杨庆花家,野蛮翻东西,把翻出的大法书籍、法像、播放器、真相资料、门上的对联都同时抢走。房海玲、杨庆花被绑架到国保大队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4/29/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308205.html#1542821588-38

2009-05-25:大法弟子房海玲已被抚顺洗脑班送回 大法弟子房海玲被送往抚顺洗脑班,现已被洗脑送回。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5/25/201534.html

2009-05-25:大法弟子房海玲已被抚顺洗脑班送回
大法弟子房海玲被送往抚顺洗脑班,现已被洗脑送回。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5/25/201534.html

2009-04-06:辽宁省北票市城关区大法弟子房海玲在家中被绑架 辽宁省北票市城关区大法弟子房海玲,于4月1日晚在家中被绑架,其丈夫(同修)走脱,现已流离失所,房海玲现被送往抚顺洗脑班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4/6/198445.html

2009-04-06: 辽宁省北票市城关区大法弟子房海玲在家中被绑架
辽宁省北票市城关区大法弟子房海玲,于4月1日晚在家中被绑架,其丈夫(同修)走脱,现已流离失所,房海玲现被送往抚顺洗脑班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4/6/198445.html

沈阳监狱城 省女子监狱(沈阳女监,第二女监,鞍山女监,马三家监区,原大北女监)联系资料(区号: 24)

2025-06-10: 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507号 邮编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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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政委:0451-86639077
监狱长韩延伟15704563666、0451-86639099
副监狱长史耕辉13804541111、0451-86639088
驻狱检察官:0451-86639000
监狱长 韩延伟15704563666、0451-86639099
副监狱长史耕辉13804541111、0451-86639088
政委 张媛13936287000
副监狱长:薛玉娟15845285885

入监集训监区
大队长陶淑萍:18104609955 13936257710
副大队长李莹:18103678659 13384605990
副大队长裴桐:18103678005 18246124588
教导员肖畅:18103678823 17703645858

一监区 孙久杰 13030007776
一监区 张旭颖 18103679102
一监区 卢恒 18103679103
一监区 桂娜娜 18103679089
一监区 孟秀丽 18103679105
一监区 周莹 18103679107
一监区 孙瑞 18103679109
一监区 王珊 18103679125
一监区 刘小芳 18103679143
一监区 赵宇辉 18103679130
一监区 刘岩 18103679106
一监区 鲁敏 18103679145
一监区 朱蓓蓓 18103679140
一监区 杨凤玲 18103679142
一监区 马筱喆 18103679137
一监区 段丽茹 136345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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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24)

2015-07-02: 北票法院主辦房海玲案件的法官 佟玲 辦公室電話機0421----508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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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檢察院 顏中傑 辦公室0421-----5826111 家庭座機0421-------5822325 手機13504215598
北票檢察院申訴科科長張顯兵 手機 13704917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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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陷房海玲、楊慶花的人是楊慶花家所在一樓開理髮店的理髮師,門牌上寫的聯繫電話號碼,手機號碼1834025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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