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4-11: 山东新泰市三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劳教
今年年初,山东新汶矿业集团所属的山东华恒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山东省新泰市境内,原名称为汶南煤矿)有五位大法弟子─牛荣田、任志玲、刘芹、包配平、赵文珠被绑架。
近日获悉确切消息,其中包配平被勒索七千元,赵文珠被勒索六千元后,又被非法关押在新泰市拘留所近半个月,现已回家。女大法弟子牛荣田、任志玲、刘芹被绑架到泰安市洗脑班迫害近一个月,其中牛荣田、任志玲两位大法弟子坚定正信,拒绝放弃修炼大法,都被非法劳教一年半;老年女大法弟子刘芹被该矿公安科接回后,公安科向其家人勒索钱财,刘芹的儿子拒绝付款,刘芹被非法关押三天后,也被非法劳教一年,现在三人都被非法关押在山东第一女子劳教所(地点在济南市历城区浆水泉路20号)。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4/11/152602.html
2007-03-12: 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恶警迫害无辜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号早八点多,山东省新汶矿业集团(原新汶矿务局)华恒公司(原汶南煤矿)公安科科长高磊、书记纪芝成带领公安科十几人非法闯入大法弟子包培平家,像强盗般东搜西翻,强行非法绑架包培平和他的妻子牛容田(大法弟子),并非法掠夺走私人物品—电视机,随即非法关押在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公安科迫害;随后恶警又非法闯入大法弟子刘芹家,非法搜家,把刘芹家翻的一片狼藉,非法掠夺走私人物品三本大法书籍、一个mp3、强行非法绑架刘芹,并非法关押在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公安科迫害;当天下午四点左右,随后又非法闯入大法弟子任志玲家,非法搜家,非法掠夺走私人物品大法书籍、法轮功真相资料、真相光盘、电视机、影碟机各一台,强行非法绑架任志玲,并非法关押在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公安科迫害。
二月二十五号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恶党组织与公安科威逼大法弟子包培平、刘芹、任志玲家人叫钱。让任志玲丈夫交一万元,任志玲的丈夫赵文祝(大法弟子)拒交非法罚款,公安科科长高磊等恶人没能如意得到非法罚款,气急败坏,又使毒招,非法剥夺任志玲儿子赵磊的工作权利,并挟持赵磊到他姨妈家非法搜查,因没得到它们所谓的“证据”,没敢抓人,随即又再次闯入任志玲家,强行非法绑架赵文祝(50岁左右,新学员,刚刚学法不长时间),并非法关押在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公安科迫害。
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恶党组织与公安科狼狈为奸,对五名大法弟子残酷折磨:“熬大鹰”长时间不让睡觉、威逼、恐吓迫使大法弟子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强行逼迫赵文祝交了六千元,包培平交了七千元。因找不到刘芹的丈夫,便逼迫其儿子交钱,儿子实在拿不出钱来,被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停职。
二月二十六号,任志玲、刘芹、牛容田被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公安科、泰汶分局恶人强行劫持到泰安教养院進行洗脑迫害,把赵文祝、包培平劫持到新泰市拘留所关押迫害。
刘芹,女,六十三岁,二零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在新泰市汶南镇贴大法真相,被汶南派出所副所长李新带着几个恶警赶到现场,毒打一顿;然后绑架到派出所毒打拷问,第二天送到新泰拘留所迫害。并向刘芹家人敲诈勒索一千四百元钱。刘芹于六月二十七日堂堂正正闯出魔窟。华恒矿业公司公安科仍不死心,欲想将刘芹绑架到淄博王村劳教所继续迫害,刘芹被迫离家出走。二零零六年底回家后一直躲在家中。过年后,刘芹在走访亲友时被公安科恶警发现。随后出现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号被非法绑架这一幕。
牛荣田,女,四十多岁,二零零六年腊月初一晚上发资料被恶人举报到矿公安科六一零,被绑架到汶南矿。公安科恶人张传玉、高磊、杨斌、牛学东、宋增、张××等恶人拳打脚踢,非法关押二天二夜,敲诈勒索五千元。初四一早被绑架到济南女子劳教所迫害八十多天。在劳教所三大队,恶警赵队长敲打着她的头说:就是来转化你的思想,不让睡、不让上厕所。让二个包夹轮流迫害,强制灌食三次,造成口腔出血;每天强制劳动十几个小时。到了二零零三年三月清明节回家以后,恶警长期跟踪骚扰。
任志玲,女,五十岁左右,于二零零一年腊月因散发真相资料被恶人举报,被新泰市六一零和汶南矿公安科联合绑架到矿公安科(张传玉带人,高磊开车)。两天后又被绑架到济南第二女子劳教所迫害近五十天,在劳教所强制洗脑(看自焚录像等),长时间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恶言侮辱,罚站等。后期每天强制劳动十几个小时。总之,欺骗不成用暴力。先后敲诈勒索六千元,不给收据。回来后还时常到家骚扰等。
新汶矿业集团华恒公司公安科一贯紧随中共、六一零旨意,把迫害大法当作发迹的资本,卖力的打压法轮功,迫害大法弟子。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分别对大法弟子進行跟踪、监视、监控电话、威逼家人、毒打、办洗脑班、上门骚扰、恐吓、关押、罚款、非法劳教等一系列迫害,手段卑鄙下流,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黑窝。
望见到此消息的大法弟子与正义之士,伸出您援助的双手,制止这场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3/12/1506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