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26: 曝光吉林省农安县邪党公安局长赵喜超迫害好人的恶行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晚七点多,农安县伏龙泉镇派出所恶警领着邪党督察组人员闯到法轮功学员家中,将法轮功学员于景文、赵祥、年淑英、付政敏、李秀华、肖长云、刘桂新、孔某某等十二人绑架。
于景文被非法关押在农安看守所至今。其他法轮功学员于二零零七年十月十六日被送劳教。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2/26/169104.html
2007-09-30:吉林农安县恶警绑架大法弟子
从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晚至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农安县各镇有数名大法弟子被绑架。据悉,是当地派出所恶警领着邪党中央督察组,按名单绑架人。
现已知被绑架的大法弟子:合隆镇有六人,开安镇有二人,农安镇铁西有三人绑架,高家店乡有四人,小城子乡也有人被绑架但人数不详。
其中九月二十七日晚七点多钟,伏龙泉镇派出所恶警领着邪党督察组人员闯到大法弟子家中,将大法弟子于景文、赵祥、年淑英、付政敏、李秀华、肖长云、刘桂新、孔某某等十二人绑架(其中四个老太太后被放回)。
希望农安全体大法弟子放下人心,整体配合,正念加持同修,发出强大的正念彻底解体所有一切邪恶及邪恶因素,决不能承认邪恶的迫害。同时加大力度讲真相,救度被谎言毒害的众生。希望被绑架的大法弟子家属能够正念到邪恶公安局要人,不承认邪恶的迫害。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7/9/30/163605.html
2004-10-22: 【明慧网2004年10月22日】吉林农安县年淑英一家被逼流离失所,控告不法警察
吉林农安县龙泉镇蔬菜村年淑英一家,因年淑英修炼法轮功,累遭当地警察骚扰、抄家、关押勒索,于2002年3月份全家人被迫流离失所至今。
下面是年淑英向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状,请求退还财物,并给予家人精神上、物质上的补偿,依法追究迫害她家人的不法人员的责任。
控告申诉状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
我叫年淑英,女,1959年8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蔬菜村二社。得知2004年全国司法系统开始整顿处理公检法内部的违法违规现象,同时开展为期一年的(2004年5月至2005年5、6月)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权的举措。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我有责任向检察院反映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政保科、法制科、伏龙泉乡政府、派出所、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农安县滨河监狱,对我这几年非法绑架、关押、罚款的违法犯罪事实。希望最高检察院检查后给予公正合理的答覆和解决。
1999年9月16日,我去同修家,刚進屋有4、5分钟,原伏龙泉派出所的片警陈永文,原街道委主任张岩两人闯入屋中,说我们“集会”,把我们四人找到派出所,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把我们送入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非法拘留24天。在拘留所里,每天都不让说话,被迫坐板:只能按他们规定的双腿伸直、挺腰、两手放身后,手心向上。坐得我腰酸背痛。在放我出来那天,农安县公安局政保科(原)科长刘尚宽勒索“保金”1000元,没有给收据。拘留所伙食费每天勒索23、50元,按一个月收705元。
1999年10月29日,原伏龙泉派出所片警王得臣把我找到派出所,问我炼不炼了,我说炼。只为一个“炼”字,不法警察把我又送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非法拘留13天。前四、五天被迫坐板,后几天被强制挑小豆(每天八、九个小时,为所里挣钱),出来时被迫交伙食费240元钱。
2000年2月16日,片警王得臣又把我找到派出所,以“串连”的名义,非法送我到农安县滨河看守所,关押44天。这期间我被强迫坐板,挑豆(为所里挣钱),出来时被迫交伙食费220元。回家第二天,伏龙泉派出所片警把我找到派出所强行办班洗脑20天左右,强迫交伏龙泉乡政府“保金”1000元。
2001年4月初,派出所张兵,杨万春等人到我上班的单位找到我,强行把我用车拉到派出所,非法送拘留9天,出来时拘留所勒索伙食费180元钱。
2001年6月12日,因去同修家,被不法警察非法送农安县滨河看守所,非法刑拘1个月,判劳教二年,送长春黑嘴子劳教所。因检查身体未收,按法律应放回家,农安县公安局法制科郭某政保科(随恩来)不但不放我回家,却把我送到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非法关押我两天,强迫家人交4000元钱,否则不放人。家人没办法交了4000元钱,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在拘留所住了两宿,所里硬勒索伙食费600多元,不交不放人。原所长姓陈,恶警才庆柱收的钱。
就在这次我回家当天晚8点,伏龙泉派出所片警张兵和两个委主任闯入我家。看见我有师父经文,又要非法绑架我,在我丈夫和儿子的帮助下我跑了出去,他们未抓到我。派出所张兵,王得臣和两个委主任便将我的丈夫、儿子抓到派出所,以“妨碍公务”把我丈夫送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拘留15天;罚我儿子200元钱,张兵收的钱,无收据。这期间我只能流离失所,家里只有两个不会做饭的孩子,女儿在这期间不念书了,丈夫15天出来时被迫交拘留所伙食费275元。我流离失所三个多月才回家。
2002年3月2日我刚从家走出100多米,派出所车过来非法绑架我,车里有派出所杨万春、王某,非法把我送到农安县五公里拘留所非法关押。在我被非法拘留第六天晚十点多,派出所王某、宋某、乡政府潘某,闯入我家,進屋就翻,翻出两个不能用的炼功带和一本大法书,藉口把我丈夫带走,也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15天,非法拘留我18天。家里只有两个孩子在家,我出来时被勒索伙食费270元钱。我丈夫的伙食费270元钱,交公安局政保科500元罚金(无收据)。
可想而知,我一家人承受的是何等的痛苦,也真是无法在家乡生存了,在我丈夫出来第四天,我们全家就流离失所至今。
我请求:
1、首先要求退还我的财物,并给予我和我的家人精神上、物质上的补偿。
2、依法追究上述我写的每个人的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