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5:被非法判刑、勒索 沈阳孟庆侠、刘春杰上诉
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辽宁沈阳市法库县女法轮功学员孟庆侠和刘春杰被沈阳市辽中区法院分别非法枉判九个月、勒索罚金五千元。目前二人已经上诉到沈阳市中级法院。
法轮功学员孟庆侠(七十岁)、刘春杰(五十八岁),两人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石桥派出所警察绑架、抄家。
四月二十二日,刘春杰被劫持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孟庆侠被非法监视居住,可在她回家第三天(即四月二十五日),孟庆侠就被警察骗到派出所遭绑架、关押。
孟庆侠和刘春杰被法库县公安局国保、石桥派出所、辽中区检察院不法人员非法构陷,两人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被公诉人李盼盼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起诉到沈阳市辽中区法院。
辽中区法院分别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一日和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对孟庆侠和刘春杰进行两次非法庭审。在法庭上,孟庆侠和刘春杰对构陷、强加于自己的罪名均不认可,她们坚持自己信仰无罪,并要求无罪释放。在最后一次非法庭审中,最后陈述时孟庆侠和刘春杰向法庭说出了自己的心声:孟庆侠说:“信仰真、善、忍合法,我希望法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刘春杰说:“修炼真、善、忍没有错,希望法官为老百姓伸张正义、为无辜的人说句公道话。”
在两次非法庭审中,孟庆侠和刘春杰的辩护人分别为当事人做了无罪辩护。
孟庆侠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宪法规定言论、信仰自由,思想、信仰不能入罪;
二、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给当事人定罪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案不符,不能作为指控依据);
三、当事人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公诉机关没有明确认定法轮功为×教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破坏法律实施的方式及破坏哪部法律实施、没有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法轮功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五、本案不存在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和结伙作案的问题;
六、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七、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属非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刘春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书》中记录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关,指控的内容与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无关,全案不归司法机关管辖并应作不预审理。
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受案登记表和情况说明等程序性文件存在矛盾;(2)搜查没有出示搜查证、搜查扣押内容不清楚、扣押物品很多是自用范畴、对二被告人搜查系同一见证人但签字笔迹不一致、搜查时间有更改和重叠,故搜查程序不合法,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3)法轮功宣传品的认定主体是办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利害关系,且该认定没有相关依据、标准、方法和过程,没有任何人员签字,认定程序不合法。
三、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适用不正确:两高的司法解释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能入罪,本案有违政教分离、信仰不入罪的原则;认定被告人刘春杰破坏法律实施的主体条件不适合。
在最后一次庭审中,两位辩护人均要求当庭无罪释放孟庆侠和刘春杰。
遗憾的是,在两位辩护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辩护下,一审法院仍对两位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最后作出对两位无辜好人的非法枉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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