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 南京 玄武区 >> 张燕燕

女, 68
紧急成度:
个人近况: 非法关押
立案日期: 2022-07-10
案例分类: 非法拘留/绑架  掠夺财物/经济迫害  抄家/非法搜查  被举报/造谣污蔑/构陷/编假材料关押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22-11-24:南京市高级工程师张燕燕被非法判刑 依法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枉法判决法轮功学员张燕燕女士刑期一年半,勒索一万五千元。张燕燕不服判决,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依法向南京市中级法院邮寄上诉状,要求撤销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022)苏0102年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依法返还所有被非法查抄、没收的法轮功书籍、宣传资料及私人物品等。 张燕燕,现年六十八岁,原南京市信息中心高级工

2022-11-24:南京市高级工程师张燕燕被非法判刑 依法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枉法判决法轮功学员张燕燕女士刑期一年半,勒索一万五千元。张燕燕不服判决,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依法向南京市中级法院邮寄上诉状,要求撤销南京市玄武区法院(2022)苏0102年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依法返还所有被非法查抄、没收的法轮功书籍、宣传资料及私人物品等。

张燕燕,现年六十八岁,原南京市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她曾被多次评为优秀工作者,已退休。张燕燕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在南京市玄武区半山园21号(海军指挥学院)家属区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后被玄武公安分局绑架、非法抄家,抄走了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真相币、真相护身符、电脑、打印机等私人物品。次日,张燕燕被“取保候审”一年、并勒索二千元。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张燕燕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以所谓 “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到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二月二十二日,玄武区检察院将她以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起诉。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庭审张燕燕。开庭仅半小时,无结果,便草草收场。

十月二十四日,张燕燕接到玄武区法院电话通知:要她在核酸检测连续三天三检测后,于十月二十七日上午到玄武区法院约谈。之后,玄武区国保警察又给张燕燕打去电话,要求她每次核酸检测后把结果上报,被张燕燕当即拒绝。

十月二十七日张燕燕按约到了玄武区法院,当即被等候在那里的三名警察(两男一女)控制,玄武区法院书记员许梦姣将一沓纸递给张女士说:判刑一年半,罚款一万五千元,十天内可以上诉。随之,警察就非法为张燕燕戴上手铐,把她劫持到南京市看守所关押迫害。

由于疫情期间,押送市看守所人员须要有三天三检的核酸检测记录,还要有胸部CT检查报告。所以,张燕燕要在玄武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拘留24——48小时。当张燕燕被非法押送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测量血压时,高压:250,低压120。随后到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做胸部、脑部CT检查和心电图、血检等。医生说:“除了血压高,其它都没有问题。”

十月二十九日,张燕燕被非法押送南京市看守所。因血压太高,看守所拒收。随后,又转到玄武区法院办理取保候审。这是张燕燕因同一事件第二次被非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到上诉案审查结束止。

张燕燕不管是在被非法逮捕令、非法取保候审通知书等文书上都拒绝签字。

张燕燕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提出四条上诉理由:

一、庭审走过场,不给上诉人答辩机会,庭审只是走过场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上午,上诉人被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非法开庭,开庭时间前后半个多小时,就草草结束了非法庭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发现审判长缺少询问回避环节,就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中共党员应当被视为本案当事人,是应当自行回避的。因为共产党是信奉无神论的,而上诉人是信仰法轮佛法的,是信神的。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具有双重身份。要求共产党员回避。被审判长强行打断并无理拒绝。

在庭审中,上诉人发现公诉人缺失了应有的举证和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公诉人当庭根本没有出示任何应该进行质证的证据。只是宣读了一下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邪教”宣传品认定书。上诉人当庭指出:应该出具所有证明上诉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凡是公布为证据的都应当进行质证,如果是书籍,就必须当庭宣读,真相资料也是如此。所有不作为证据的私人物品应该归还给当事人,例如电脑、打印机等。公诉人没有给出回答。上诉人还询问公诉人,鉴定意见有没有人签字?连问两次,公诉人仍然没有给出答案。当上诉人打算继续询问公诉人有关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问题时,又被审判长强行打断。正式的鉴定意见必须由两个有资格的鉴定人签字同时加盖机构公章才有效。认定意见如果没有任何人签字,就是没有任何人愿意承担责任的东西,上诉人就有理由怀疑是伪造的。所以公诉人不做出回答是不合法的。

庭审草草结束前,上诉人准备作最后陈述时。审判长突然提出无理要求:要求上诉人只能用简单两、三句话作为最后的陈述。这是剥夺上诉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二、对上诉人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1.公诉人指控上诉人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此罪名跟上诉人修炼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和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没有一个公开通知禁止修炼法轮功。二零零五年,公安部、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三家联合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国内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明确的邪教组织中都没有法轮功,这是毋庸置疑的。所以审判长、公诉人谁也拿不出修炼法轮功不合法的法律条款作为执法依据。

2.起诉书中指控上诉人:利用邪教组织。但是却没有明确指出上诉人利用了权威机构确定的哪个邪教组织,上诉人是怎样利用邪教组织的?也就是说指控上诉人利用邪教组织没有事实依据,是强加给上诉人的罪名。

3.公诉人指控的“破坏法律实施”也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没有指出因上诉人修炼法轮功而造成了哪条法律不能实施?不能实施的后果又是什么?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只是笼统的称:因上诉人炼法轮功,持有法轮功书籍,宣传品,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就构成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故此,罪名不能成立。

三、持有法轮功书籍、宣传品、宣传法轮功不违法

1.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中国所有法律条款中没有一条炼法轮功违法的法律规定。那么炼法轮功就是合法的。《刑法》三百条和两高的司法解释跟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把它作为强加法轮功修炼者罪名的法律依据,是本案适用法律不当。是让公检法参与者故意违法执法、办错案。

2.二零一一年三月,《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令》中废止第5批规范性档决定,废止了161件规范性档,其中第99项“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第100项“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废除。此决定撤销了禁止出版印刷法轮功书籍的禁令,也就是说:持有法轮功书籍、宣传法轮功印刷品都是合法的。那么上诉人散发法轮功资料就是合法的,是无罪的。上诉人家中存有的法轮功书籍及资料等物品就是合法的。

四、法庭提到的鉴定物品是上诉人无罪的证据

本案中公诉人称:经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上诉人处查抄的书籍、传单、光盘等物品中均含有宣扬、传播法轮功内容。但是玄武区法院在庭审中没有展示其中的法轮功内容具体是什么,这些内容跟强加给上诉人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的因果关系。

所以上诉人请求市中级法院把上诉人的所有物品中的内容全部展示出来,看看其中哪些内容是不合法的?哪些内容能起到破坏法律实施作用的?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公开、公正的评判。

张燕燕在详实的申诉理由之后写道:我深知执法者都是懂法者,执法者对修炼真、善、忍、一心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毫无理性的非法抄家、绑架、关押、庭审、判刑等违宪、违法行为并非个人意愿,而是在执行前党魁江泽民与其政治流氓集团滥权、枉法迫害法轮功的罪恶决定。我希望法官们能通过众多被枉判的修炼人无罪的事实中,明白法轮功真相,明白善恶必报的天理,金盆洗手,弃恶从善。否则,就会成为邪恶迫害正信的帮凶,沦为江氏政治流氓集团的替罪羊、殉葬品而成千古罪人,并累及家人。所以,上诉人希望接触本案的公检法从业者能从中领悟法轮功学员的慈悲善念,理性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还修炼人清白!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1/24/南京市高级工程师张燕燕被非法判刑-依法上诉-452291.html

2022-07-08:南京高级工程师:散发真相资料无罪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已退休的南京市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法轮功学员张燕燕女士被江苏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非法开庭。她自己做无罪辩护。最后庭审草草收场。 张燕燕现年六十八岁,大学文化,南京市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曾被多次评为优秀工作者。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张燕燕在南京市玄武区半山园21号(海军指挥学院)家属区楼道内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后被玄武公安分

2022-07-08:南京高级工程师:散发真相资料无罪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已退休的南京市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法轮功学员张燕燕女士被江苏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非法开庭。她自己做无罪辩护。最后庭审草草收场。

张燕燕现年六十八岁,大学文化,南京市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曾被多次评为优秀工作者。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张燕燕在南京市玄武区半山园21号(海军指挥学院)家属区楼道内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后被玄武公安分局绑架、非法抄家,警察抄走了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真相币、真相护身符、电脑、打印机等私人物品。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张燕燕以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一年、并勒索2000元。因她坚信修炼法轮大法无罪,拒绝写放弃信仰的所谓“三书”,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被移送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二月二十二日,被玄武区检察院非法传唤,随后以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起诉。

二零二二年六月初, 玄武区公安分局邱振东和后宰门派出所孙中洲接到海外法轮功学员打来的真相电话后,气急败坏地诅咒、威胁、恐吓张燕燕,扬言可不经法院批准,立即就能够抓捕、直接关押你云云,拒绝听真相。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江苏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非法庭审张燕燕。因为疫情的原因,她请外地正义律师受限,请当地律师又因南京市司法局有规定:律师为法轮功只能做有罪辩护。因此,她只好辞退法院为她推荐的律师,自己做无罪辩护。

张燕燕法庭上自辩:信仰无罪,发资料救人无罪

二零二二年六月七日上午九时半,玄武区法院在第五法庭非法庭审张燕燕。主审法官方田、公诉人陈丽芳、陪审员两人(不知姓名)、书记员许梦姣、法警一人(不知姓名)。其他旁听的人都是事先被安排好了的,正襟危坐、默不作声。

庭审开始,方田法官询问、核实张燕燕姓名时,她提出:法官女士,是你非法审问我,我信仰无罪,修炼无罪,必须先知道在场参与庭审的司法人员姓名和个人信息,以便让社会监督法庭是否司法公正。方田法官强行打断张燕燕,并无理拒绝。

在庭审中,张燕燕发现法官缺少询问回避环节,并提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我要求中共党员应当回避。原因是中共党员是信奉无神论的,而被非法庭审的是信神的修炼人,无神论者不能既是原告又是法官,具有双重身份,有失公允,本人要求回避。又被方田法官强行打断并无理拒绝。

在庭审中,公诉人有意缺失应有的举证和质证这一重要环节,只是当庭读了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所谓物证鉴定书、所谓的邪教宣传品认定书时,张燕燕当庭向公诉人陈丽芳指出:公诉人女士,应该出具所有证明我有罪或无罪的证据,凡是公布为证据的都应当进行质证,如果是书籍,就必须当庭宣读,真相资料也是如此。所有不作为证据的私人物品应该归还当事人,例如电脑、打印机等。公诉人陈丽芳默不作声。

张燕燕女士继续问公诉人:鉴定意见书有没有人签字?见公诉人不回答。当事人连问两遍,公诉人仍然默不作声。当张燕燕女士还要继续询问公诉人有关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等等问题时,再一次被方田法官无理打断。

公诉人陈丽芳在陈述时说:法轮功是×教……张燕燕当庭指出: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发布的14种邪教里根本没有法轮功。还有,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中已公布法轮功书籍是国家正式出版物,就连两高司法解释都没有法轮功三个字……

公诉人陈丽芳竟强行插话说:只要在行为上符合邪教特征,就可以认为是邪教。

张燕燕立刻回应: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法律的铁规。你说符合,什么是符合?这是张冠李戴、是枉法!

公诉人陈丽芳无言作答。

方田法官强行打断当事人的质问,并说:你把公安部、新闻出版总署令两个文件当庭呈上。

张燕燕回应:上百度网就可以马上搜索到。

方田法官居然强词夺理,说:你当场提供不出文件,那就不能作为理由,视为无证。

公诉人陈丽芳无理地指责当事人:“偷偷摸摸的散发违禁品……”

张燕燕回应:“我完全可以堂堂正正去散发真相资料,但如果我那样做了,可能一份资料也发不出去,马上就会被(你们)抓起来。想做救人的事就做不成,为了救度有缘人,我只能那样做。”

公诉人默不作声。

在庭审中,张燕燕女士始终坚持自己信仰无罪,修炼无罪,为自己散发真相资料救人做无罪辩护,方田法官千方百计不让当事人说话,不给自辩的机会。

法官方田说:你不能在此宣传法轮功,要谈可以在最后陈述时谈。

结果,在最后陈述时,法官又要求当事人:只能用一、两句话来概括的说。

张燕燕说:我修炼法轮功受益很多很多,无罪的理由也很多很多,一、两句话怎么能概括的了?理只能越辩越明,你不让我说,那你不就是强加罪名了吗?!

法官方田面对当事人理直气壮的质问,无话可说。最后只得叫书记员把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拿走。

非法庭审前后约半个小时时间,在肆意枉法中无结果的草草收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7/8/南京高级工程师-散发真相资料无罪-445944.html

南京 玄武区联系资料(区号: 25)

2022-03-24: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锁金村法庭:
庭长邵小波025-85478329
法官方田 办02585478341

玄武区检察院:
检察官陈丽芳
助理检察官刘松茂 办02583603556

栖霞区公安分局:
办案警察汪坤 办02583148237

鼓楼区公安分局湖南路派出所:
片警孔祥平18913860752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徐锦辉

南京市公安局: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洪公祠1号,邮编:210005
局长常和平
政委孙建友
局长传真 025-84420050
反邪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处长张凡84421839
原处长沈晓华13851991471
国保大队队长高洪华025-86015780、025-84420854

南京市“610”头目王晓明
南京市“610”头目肖宁健18913865780、13951647329(退二线)

南京市中级法院:
地址:南京鼓楼区广州路35号邮编:210008
电话:025-83782341
院长胡道才
审判长赖传成
副院长:冯驰、姚志坚、朱绚凌、孙道林、史俊
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姚正陆、桂初民、陈言平、钟爱莉

南京市鼓楼公安分局:
局长蒋浩
副局长姜国文18913860288(负责迫害法轮功)
纪检主任尹剑
政工主任秦岷
国保大队长郁俊18913860722
国保副大队长潘俊18913835916(负责迫害法轮功)
国保大队教导员蒋云颖(女)18913860882
国保大队警察:徐健(女)18913831856

鼓楼区湖南路派出所:
片警孔祥平18913860752
鼓楼区“610”副主任钱超杰13705155142

南京市玄武区:
政法委书记:许恺

玄武区检察院:
地址:玄武区花园路6-18号,邮编:邮210042
电话:025-83614789
倪一斌: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卫东: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涂彪: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检察官:周金凤 周剑超 陈丽芳(办公室电话 025-83603556)
检察官助理:刘松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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