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1-07: 2001年8月13日,我们6位大法弟子(陈爱玉、冯庆平、李粤桂、方娇英、付赛娟、郑惠蓉)联名致信琼山市公安局、检察院要求释放我们,同时以生命捍卫我们的权利,我们集体开始绝食。8月13日下午,看守所的人分别找我们谈话,他们承认超期非法关押错误,并说帮我们把信转交公安局、检察院,接着市政保股股长等人也来,由于他们迫害学员,做了亏心事,不敢和我们谈话。然后琼山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海山和检察院的领导来和我们谈话。我们向他们证实大法、讲清真相。我们被公安局非法关押,使我们失去了工作,失去了自由,使我们的家庭受到了伤害,这一切都是公安局造成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法律上讲,任何子法(刑法等)都不能超越母法(宪法)。然而某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迫害善良的大法弟子,这一切将受到天理的惩罚,赶快释放我们。公安局的人只承认没有其它地方关押我们,只好将我们关在这里和超期关押的错误,并表示要督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8月14日所领导找我们谈话,说他们已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8月15日,看守所的领导以谈话的名义,将郑惠蓉叫出看守所庭院强行灌米汤。我第二个被灌,十几个人围着我,有的抓手、抓脚、抓头、抓头发、抓嘴,用铁汤匙撬嘴强行灌米汤,接着把我拖到值班室里和郑惠蓉关在一起,派几个人看着我们,然后一个个骗出来强行灌米汤,其中方娇英的牙齿被撬掉了一颗,吞进肚子里去了,每个学员的嘴都生泡流血,头发衣服都是米汤。看守所的人员和琼山市公安局副局长陈海山等人也在场,它们还说灌死了公安局负责。当时我怒斥它们是没有人性的邪恶。最后暴徒将我和郑惠蓉强行分开,把我拖进2号仓。从这以后我们只喝点米汤,一直到8月26日我们才吃饭。
9月7日,看守所的人将我从仓里强行拖出,说一点东西都不让我带出,最后在我的强烈要求下,仅让我带两套夏天衣服,其他东西全部丢在看守所庭院。法制股的人将我带上车,车上还有孙惠芬(关押在拘留所的)。我们同车被送去劳教所,她们告诉我被判一年半,她是两年半。劳教所得知我在这边集体绝食,身体消瘦,没有接收我,它们只好将我送回看守所。
9月25日看守所查仓,邪恶之徒抢走了我的大法书,我和方娇英第二次绝食,9月26日,看守所的、监管股的、检察院的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来到2号仓里和我谈话,并说有意见可以上诉,我正告它们:“劳教书上所讲的情况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并不相同,你们所有参与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的邪恶败类都将被打入地狱。你们现在的唯一办法就是改正错误,立即释放我们。”9月27日,法制股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将我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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