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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9: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迫害法轮功学员
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期对本单位法轮功学员强行包夹“转化”,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私自闯入法轮功学员家中,强行拍照摄像。对法轮功学员施加压力,逼“转化”签字。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9/229403.html


一、 “未管所”里不可告人的真实情况
未成年犯管教所,简称”未管所”,是××党实行专政的监狱,隶属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是江××流氓集团镇压法轮功的黑据点,集假、恶、暴之大成。2000年10月由安定门外立水桥迁址到大兴县新址,隔大片农田与“北京市劳教人员调遣处”相对。原名叫“少年犯管教所”,改名为“未成年犯管教所”。

称“管教所”是要欺骗不明真像的人,容易把它理解为是对不轨的未成年人進行文化、道德教育的场所;或是类似工读学校那样边学习边劳动的场所。连我老伴得知我被关進”未管所”时,还天真的认为,我们法轮功都是善良的好人,学历又高,是去给未成年人教课呢。岂不知是被投入了人间地狱。高墙上布满高压电网,四角有高高的岗楼,武警持枪昼夜站岗,黑糊糊的全自动化大铁门由武警把守,前面还有铁网围起来的隔离区,里面是监狱的K字型牢房楼,安装有全部自动化的声像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直接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联网,监控着牢狱中的每一个角落,并可即时录下每个场景。但它却鲜为人知,并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既然是”未管所”,自然应该关押的都是18岁以下的人,其实不然,从2000年至2003年间,这里共关押了一千多人,而百分之七十以上都是成年犯。更令人瞠目的是一半是男犯,一半是女犯,是男女混监。

“未管所”总共分4个监区,10个分监区,每个分监区约100至120人。只有第一监区关押的是男性未成年犯,第二监区是成年男犯,第三监区(6、7分监区)是成年女犯;其中只有一、两个未成年女犯。第四监区(8、9、10分监区)全部是成年女犯。对外界这是个绝对的秘密,就连同是公、检、法系统的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都不清楚。当几个警察看到我的“出监证明”上盖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大红印时,都吃惊的问:你一个老太太,怎么关到“未管所”去了?!表示不可思议。

对国外,更是不可告人的绝密。每当有外国人来参观时,监狱就下令让我们女的赶快躲起来,不能让外国人看见。一次我们9分监区正在未成年男犯东边的牢房强行奴役性劳动“摘羊绒”,刚干一小会,就突然下令收工。来不及清理现场,就急速回到西边的女牢房。命令坐在监舍的地中间,不许扒窗张望,不许站起来走动。我们莫名其妙,不知发生甚么?后来才知道,原来是有日本人参观。因为中国对外声称中国监狱都是“分类管理”、“男女分监”等,所以不能让外宾看到真像。当明慧网揭露马三家劳教所将18名女法轮功学员扒光衣服推入男牢的罪行后,大家都十分气愤,而9分监区的狱警竟谎称:这肯定是假的,编的,我们警察都清楚全国的监狱都是男女分监的,根本不可能有这事。“未管所”自己就是男女混监,还大言不惭地说绝无此事,瞪着眼睛说瞎话也不脸红。

二、 恶警因迫害法轮功学员升迁

“未管所”恶警们紧随江××流氓集团和610办公室,疯狂迫害法轮功。从2000年11月至2003年2月期间,在9分监区先后非法关押49名法轮功学员,年龄最小的18岁,最大的72岁。

专门负责迫害法轮功的恶警是副所长金花、四监区长黄清华、9分监区长郑玉梅、9分监区副分监区长李小娜等。

她们采用长期剥夺睡眠、长期“包夹”、集训、体罚、编造假经文、造谣诬蔑、人身攻击、谎言欺诈等流氓手段,加上严厉的军事化管理,超时超量的奴役性劳动,以及强迫洗脑、逼看反法轮功的电视录像,逼写大量材料等等,使人精神极度紧张、肉体疲劳极至崩溃边缘,甚至有的学员被迫害的精神失常。特别恶毒的是,他们指使被判15年刑的诈骗犯李翠香,用尽种种造谣、欺诈、骗术迫害法轮功学员。监狱中本有明文规定,诈骗犯不允许当“班长”、“杂物”(帮助狱警管理一些事的犯人)。她们为了迫害法轮功,根本不管甚么法规,给她超出犯人的很大权力和自由,除欺骗法轮功学员外,还让她编写给610办公室的汇报材料,还到处推广她的所谓的经验。

“未管所”主动帮西城区看守所迫害绝食的法轮功学员20多名,帮国保总队非法关押未经审判的法轮功学员到监狱洗脑,又主动提出去清河茶淀男监“转化”法轮功学员,通过帮大屯乡610办公室“转化”法轮功学员赚钱等等,罪恶纍纍,成为江氏流氓集团的邪恶打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黑据点,因此得到江××流氓集团的“表彰”、“奖励”。

2001年9分监区迫害法轮功学员罪大恶极,因此成为公安系统的“先進文明单位”。北京市政法委书记强卫(已被“追查国际”追查)还多次来视察、慰问,给恶警们打气。恶警黄清华因迫害法轮功学员“有功”被江氏集团评为北京市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進工作者等,记个人一等功,由9分监区长晋升为4监区长;郑玉梅由副分监区长升为正分监区长;李小娜由普通狱警升为副分监区长。殊不知邪恶江氏集团给的奖励,都是他们迫害好人的罪证。

三、从“未管所”中法轮功学员遭受的迫害看江××的罪恶

被非法关押的49名法轮功学员,都是按“真、善、忍”标准要求自己的好人,有的还是有口皆碑的劳模和先進工作者。只因不放弃修炼法轮功,又向人讲“法轮大法”的真像,而被非法治罪。

江××流氓政治集团镇压法轮功全靠见不得人的谎言来蒙骗中国百姓和国际舆论,而谎言要靠严密封锁消息维持。它们最害怕法轮功学员去天安门证实法,国际影响太大。既害怕国外法轮功的信息传進来,人民知道了真像;又害怕国内镇压法轮功的消息传出去,遭全世界的谴责。因此将天安门遍布便衣、警察看守,封成禁地,又不惜血本搞网络封锁,成为它维系镇压的要害。

2000年2月4日的春节,上千名法轮功学员毅然到天安门广场举起法轮图,打出“法轮大法好”的横幅,堂堂正正证实法,讲真像,造成极大国际影响。江××吓破了胆,气得发疯,亲批要“彻查”,下令一定要抓出组织者,这就是所谓的“204”大案。其实法轮大法根本没有组织,江氏集团动用所有国家机器也不会找到组织者,因为根本没有。他们就硬将我、李淑英、李洁、密筱平、梁朝晖、闫海智、杨喜亮、胡国平、何维志九人非法定为组织者,非法判刑。我和李淑英被判刑3年,李洁为5年。一同被关押在北京市“未管所”。这分明是侵犯人权的迫害,是违犯中国宪法的。正是江××流氓集团破坏法律,灭绝人类信仰的群体灭绝罪。

“未管所”还关押了二位军队的法轮功学员。一位是空军指挥学院的英语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锡珍,另一位是陆军总医院的正师级妇产科医生李超然。因为几个法轮功学员到刘锡珍家交流,想“十一”去天安门,还没去就被人告密而被抓捕了,冠以“预谋去天安门搞法轮功活动”而强行治罪。非法判刑5年和4年。

江××最恐惧的是冲破信息封锁的法轮功学员。所以它费劲心机,重点抓捕,并非法判以重刑。穆春燕就因印刷真像材料,被判刑7年。郭淑静和张立新被判刑3年。

自2001年后江××流氓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更升级,更疯狂,但法轮功学员并没有退缩。有更多的学员走出来讲真像。散发制作真像材料等。江氏集团恼羞成怒,丧失理智的抓捕、重判。

2004-10-10: “北京未成年犯管教所”劫持迫害大法学员的事实
姚悦,27岁,是清华大学的硕士,因发大量电子邮件,告诉人们法轮功真像和发放自动控制气球,散发法轮大法真像材料,遭非法重判12年。

姜昌凤是一个72岁高龄的老人,一生兢兢业业为国家工作的退休干部,因给印刷法轮功真像材料的学员做饭,竟不可思议的被非法重判10年,在“未管所”折磨的她严重便秘,7天不能解出大便,满脸长大脓包,流脓水,肿得眼睛都睁不开,仍被昼夜包夹,强行“洗脑”。她的丈夫于长新是空军军级干部,因曾是法轮大法研究会成员,而被非法判刑18年,正关押在军队监狱中,这么高龄的有功绩的老人,遭到江氏集团的如此迫害,连监狱里的犯人都觉得太过分了。

许娜,1990年毕业于北京广播大学电视制作专业,后从事油画绘画,曾在国内外举办个人画展。2002年许娜因给妹妹从网上下载并编了一本法轮功真像资料,就被非法重判5年。只一本真像材料,还只是给自己的妹妹,就能使江氏一伙如此发疯,可见它们怕人们知道真像怕到甚么程度了。

最令人同情的是一个住在平谷山区的农村妇女郝××,人十分单纯、朴实,夫妻都修炼法轮大法,家里生活很好。她因贴“法轮大法好”的不干胶条和散发真像材料,被当地恶警非法抓捕。无奈流离失所一年多,住在大山里,将鸡鸭赶到山上养。夫妻终还是被恶警抓捕并都被非法判刑,关進监狱。家里只剩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和一个80多岁的老父亲,全家一下子断绝了经济来源,无法生活。她在狱中既无钱又无衣物,更无人看她,极为困难。

本是一个温馨的家,完全让江××给毁了,这正是江××的罪恶。而他们却无耻的颠倒黑白,说成是因为她炼了法轮功才破坏了家庭,狱警还在全监区大会上讲,她是最困难的一个,让犯人帮助她衣物、日用品等,想以此表示“党的关怀”、“监狱的温暖”,这真是无耻至极的流氓手段。他们就是这样下毒手迫害这些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善良的老实人,天理不容。

江××集团给这49名法轮功学员非法治罪,都在所谓的判决书中明确写下了定罪原因:上网、下载数据、印刷散发材料或是去天安门等。这些所谓的罪名,不正是一个法制国家必须保证的基本人权吗?而且是在××党自己制定的宪法中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益。江××竟将遵守宪法定为犯罪,不恰恰说明它自己在以个人意志篡改宪法、违犯宪法。这些所谓的“判决书”中给法轮功学员编造的罪名,必将成为江××自己罪恶的铁证。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10/10/86260.html

2001-05-24: 北京市少管所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实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5/23/11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