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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彦华自述﹕ 2002年7月2日上午9 时左右,我正在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黄卫国、王久山一行四人,突然闯入我办公室强行把我带到龙华宾馆,逼迫我承认证实大法、讲清真象的行为是所谓违法的,利用非法恶毒的手段,对我及全家進行了六天五夜的迫害。我被非法判刑5年。

一 、迫害的手段和方法

1、 不准休息,不准换衣报

7 月2日至7月7日下午4时,6天5夜的时间不准休息的140个小时中,每时每刻至少有两人不停地在给我说话、问话,眼睛都不许闭一下,其间不留一分钟的时间冷静思考,他们所提出的问题,也不可能回忆以前可能发生的人和事。恶警折磨我的目地是为了让我承认强加给我的一切。本来我于6月30日晚去合肥,7月2日凌晨四时才乘公共汽车返回亳州,已是两天两夜未及休息,原本疲惫的身体,加之6天5夜的折磨,使我心力交瘁,意识麻木,思维不能连续,头脑涨硬的象个石磙一样又大又硬,到了最后,他们到底说的是什么 ?问的是什么?我都分辨不清了,只觉得头脑轰轰,每个人在我眼前都在转,鼻子、眼睛、头都变成双的。

在龙华宾馆被非法关押的日夜中,正值7月份天气炎热,公安不法人员不停的换人来折磨我。来人都把空调调至最低,我身穿短衣、裙子,在房间里又不能活动,一直都感到冷,特别是在夜间,它们不许我加换衣服。一次,我要求换洗内衣。恶警吴宪彬说:不行,什么时候你都承认了,什么时候换。一天晚上,约十一时王久山、吴宪彬二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房间,他二人嫌热,把原本温度很低的房间又把空调开大起来,我感到非常冷,要求用床上的毛毯盖着腿。王久山说:不行。随手把我拿的毯子一把扯回去,一晚上冻得我浑身发抖,一连拉了几天肚子。

2、 恐吓、污辱、谩骂

在六天五夜的折磨迫害中,各种酷刑械具放在我面前,并恐吓说:再拖下去就给你拉背铐,别的大法弟子都拉过了,你也尝一下味道。

恶徒吴宪彬、袁磊多次对我说:你要放明白点,配合组织,如果你再这样坚挺下去,市局已拿出意见,区委也研究过了,你一天不承认,就一天不放你丈夫和女儿,你女儿也不能参加高考,把你送到外地去审问,你根本没有选择。

袁磊更是皮笑肉不笑的说:你不为自己想,也得为你亲人想,不按组织的要求做,你女儿不能参加今年高考,想想后果。

当我拒绝他们所定的调子回答问题时,市公安局马副局长二次以组织名义给我施加压力,黄卫国更是野蛮毫无理智的骂我,你修炼法轮功不顾家。我听了真觉滑稽可笑。我修炼法轮功,时时处处按真、善、忍标准做个好人,一家人快乐幸福的生活着,是你们把我全家抓起来迫害,反而说我修炼法轮功不顾家,真是黑白颠倒,是非不分。特别是王久山迫害好人,不觉为罪,反以为荣,似乎迫害人是他们的乐趣,似乎抓到我他立了大功,似乎我与他有什么过节,一副得意洋洋不可一世的样子。

王久山还恬不知耻的说:你可记得了,你曾是我中学老师(我不记得),你今天在学生面前沦为罪犯,你不感到羞耻吗?王认定我与任何人的经济往来都是用于法轮功,问话时使用污辱性的语言;为什么男人给你钱?你和你丈夫不睡在一起吗?……不怀好意的对我進行人格的污辱。对于他的这副丑恶嘴脸,我义正词严的正告了他。在以后的几天里,他收敛了。

3、 诱供

在我拒不按它们所要求回答时,它们显得非常着急。吴宪彬拿出几个人的口述材料给我念。其中一个是石雷民的,我不认可,他就打电话叫人审问石雷民,下午那边来了电话说:石雷民翻供了。吴一听,立即变了脸,马上说:再审。过了一下午的时间,那边来电话说又不翻了。吴接打电话是在房间两床之间用手机打的,我听得很清楚。后来袁磊和吴宪彬说这事,袁磊说:谁硬?还是铁硬。

我看到这一切,就对他们说:你们用酷刑逼供是违法的,大法修炼者是做好人的人,没有危害社会和他人。

吴说:使用械具是合法的。吴宪彬仍拿着石的材料给我念,让我承认。袁磊说:没人逼你,随你便,我们有的是时间,只是你丈夫等着你获得自由、你女儿还等着上考场呢。

4、 株连无辜,抓捕威胁我上中学的女儿

在迫害我的同时,非法行拘我丈夫,恐吓、威逼我的女儿。我丈夫杨西勤在经贸委工作,人人知他忠厚老实。恶徒们为了给我施加压力,以达到他们报功请赏、谋取名利之目地,捏造罪名,非法刑拘我丈夫5天,同时还抓去我的女儿,对他们父女百般审问、恐吓、威逼,非要让他们说出他们不知道的事。

我丈夫受到了极大的打击,时隔一年了,还给他留下很深的创伤,大白天一个人都不敢、也不愿来看守所给我送东西。

我女儿正值花季,从未见过这般的邪恶,审问她的人威逼她、恐吓她、训斥她,女儿吓得发抖,哭个不停。审问她的人毫无怜悯之心地威胁她不准参加高考。女儿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回家后整日哭泣,不吃不喝,时常被恶梦惊醒。

二、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部份干警违法事实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指出:严禁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从迫害我及全家的手段和过程中,不难看出谯城区部份参与非法迫害我的人,使用的手段是违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17条、222条、11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未作判决,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

谯城区公安分局干警查抄我家时,拿走我家十万元定活两便的存单。7月7日把我羁押外地继续迫害后,强行拿走4.5万元。当时我丈夫不同意,向他们索要依据和手续,谯城区公安局国安科袁磊一人以个人的名义打了张白条。

这里我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20年身居单位主要领导岗位,但做人正派,做官清廉,有口皆碑。每笔钱都是我们家庭正当合法收入,我敢说:我家中的每个硬币都是干净的。

3、7月2日我在办公室被强行带走时,我随身背包中有4500元现金,当时也反映在查抄办公室物品记录中,当我丈夫向王久山索要这笔钱时,王久山的答复是没收了,但这笔钱直到现在我家里连个白条也没见着。

4、去合肥出差时(6月30日)我把5000元现金和七个法轮章一起放入我家中一个黑色的背包中,搁放在床下面的抽屉里,在查抄的物品登记中没有反映,我以为仍在家中,事后家里人只找到包,但钱和法轮章都不见了。

5、7月7日下午,他们把我送到河南省鹿邑县看守所羁押。因未经河南省公安厅批准和没有亳州公安局异地羁押证明,当时鹿邑县看守所拒收。黄卫国、吴宪彬找鹿邑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和政保股通融,在答应第二天补办手续的情况下,鹿邑县看守所才同意暂时羁押。但直至12月份周口地区对全区看守所工作進行年终检查时,发现异地羁押手续不完备,责令当即通知谯城区公安局把人带回,吴宪彬、袁磊去鹿邑县看守所去带人时,因不愿付1500元生活费又返回亳州。回来后通知我丈夫杨西勤去谯城区公安局国安科。王久山态度蛮横的对我丈夫说:贾彦华在鹿邑有1500元医药费用必须由家里支付。我丈夫当即态度鲜明的回答:贾彦华自炼功以来都没有生过病,也未听鹿邑县看守所讲过贾彦华生病,哪来的医药费?

作为国家机关执法人员,本应执法守法,但在非法异地羁押我的问题上,更说明亳州市“6.10”系统在江氏集团操纵下对法轮功学员从来不讲法律,他们在执法犯法。他们依仗公安部门的职权、随意传唤人,编造谎言,找被羁押人家人索要钱财,这种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仗胆敲诈勒索,抢劫有什么两样?

我被非法判刑5年。对我的非法关押、非法判决,我是不承认的。我要求还我人身自由!还法轮大法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