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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参与迫害者:
通辽市政法委书记:梁志远 13847548686
通辽市科区政法委书记:周玉红
通辽市科区公安局、国保大队
通辽市科区法院院长:吴双喜 0475-8232868
立案科科长:金哲 0475-8232421
法院庭审法官:刘丽丽 18204973296
陪审员:景东晖 15047152228
通辽市科区检察院检察长:潘俊 0475-8210755
批捕科:阿拉坦 0475-8210755
检察院公诉人:谢娇娇 0475-8210755、王昕昕 0475-8210755

科区公安局局长:刘兴臣 8236940转5002、宅8284579、手机13604759796
科区公安局副局长:耿树英 8277005转5005 8100001宅电 13304750001手机15004750003、15004750005
代理国保大队长史文慧 办公室(0475)8254444-5112、0475-8221900手机13514756533
国保大队副队长:许静 04758235113、13814588859(本次案子负责人)
李强 13134751588、包吉日木图04758235118、13904750523(1999年至今积极参与者)
通辽看守所 0475-8610965
所长:李义办 0475--8610965、宅 0475--8250101、手机13904752219
看守所警察:包乌云(女) 04756382081 04758107656 04758610965、15547573888
谢灯灿:0475-8610965
赵国志:0475-8610965
刘 山:0475-8610965
王大军:0475-8610965


控告书(一)
通辽市人民政府:

我叫唐丽文,女,今年63岁,初中文化,家住通辽市科尔沁区东郊办七委,原工作单位通辽市金属物质公司。因患乳腺癌,一侧乳房被切除。自修炼法轮功以来,全身疾病全都消失。我却因为祛病健身做好人而被多次非法绑架、抄家、关押。下面我主要就本人在河西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遭受所长王力、女狱警乌云残酷迫害事实提出控告。

2002年10月15日我因修炼法轮功被非法绑架,关押在河西看守所长达7个月,在此期间,遭受河西看守所所长王力的残酷迫害,现将具体迫害事实控告如下:

2002年11月28日早八点交接班时,监室人员都脸向南坐着,我闭目坐着,突然有人在我身后揪住我的衣领从床铺上拽摔于地,又把我从走廊拖到大厅,最后翻身按到墙上,开始左右开弓抽我的嘴巴子,因为一连串的动作非常快,过了一会我才看清毒打我的人原来是本所所长王力。接着他揪着我的头发在大厅里拳打脚踢,我已经蒙头转向,每打到一处人就往后闪,从而又给他腾出空间来,他就方便而痛快地大打出手。最后他揪着我的头发撞到了墙上,我昏迷过去了,等我明白过来大声地喊:“你这样打人是犯法的,我出去一定告你。”他说:“还没打老实,给她上板。”(此刑具是通辽河西看守所臭名昭著的最残酷的刑罚,亦称“死人床”)我高声喊道:“找你们一把手来!”他说:“找谁也没有用!”接着喊来了十来个劳动号的刑事犯人,我看着周围的人厉声说道:“谁敢动我!”十几个人一时都愣住了,站在原地没动,他一看谁都不动,对他们大声命令:“都××愣着干什么?这么多人还对付不了一个老太太!给我上!”就这样他们七手八脚地把我按倒,我挣扎着反抗,他们的人太多了,我被牢牢的锁在刑具上了。

这种刑具是用铁管子焊的,比人高,长方形的铁架子,中间有三个横乘,把人的两个胳膊横向拉直,把两个手腕用铁链锁在铁架横乘上,两脚脖子分别锁在下边横乘上,脸朝上,整个人体呈“大”字型。

我不停的喊:“修炼法轮功没有罪,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王力害怕了,忙说:“快,快,把她的嘴堵上!”不知道用什么东西把我的嘴堵上了。一时臭味难闻,我想吐吐不出来,呼吸非常困难。就这样,几个人把我抬进了号里。

有一个叫王桂霞的小声在我耳边说:“唐姨你可挺住啊,我们都知道修炼法轮功的人都是好人,可没有讲理的地方啊。”还有一个叫秀的女孩子气愤地说:“王力没有爹,也没有妈。”后来我就什么也听不清了,整整昏睡了一天,醒来外面已经黑了。

我被紧紧地锁在刑具上,浑身没有不疼的地方,脸被打的发烧、发胀,头痛欲裂,迷迷糊糊,有一个人给我梳头,头发一把一把地脱落。就这样我一个姿势锁在刑具上躺了九天八夜。

在被上刑期间,小便时同号里的十来个人一齐上,把这个“死人床”和我一起抬起来,立起来之后两脚不能着地就在空中悬着,重量又都集中在脚脖子上,脚脖子被卡得疼痛极了。有人解裤子,有人拿盆接,就这样艰难的解一次小便,其痛苦程度无以言表。

到了第九天,他们才把我放下来,可是不能动,也起不来,三天后别人扶着能坐一会儿,二个月后我才能自己伸胳膊穿衣服。大牙掉了两根,断了一根,至今仍然经常头痛迷糊,有时候就得卧床,使我身心遭受严重摧残。

综上所述,通辽河西看守所王力等恶警,触犯了刑法第248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四十一条规定,依法控告。

控告人:唐丽文
2004年2月19日


控告书(二)
通辽市人民政府:

2000年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200377〉号通知我被拘留,在此期间,遭受河西看守所监管人员乌云的迫害,现将具体事实控告如下:

我于2000年7月中旬,绝食抗议迫害,进行绝食的还有大法弟子田芳、田心、田苗、王婷、张明辉等,女警察乌云把我们六个人叫到号外,问:“你们为什么不吃饭?”我说:“我们没犯法为什么关押我们?”她说:“你还敢顶嘴。”说着上来就踢我肚子,边踢边问:“你知道这是啥地方吗?在这你的嘴没有用,要说等你回家爱怎么说就怎么说。”她使足了全身的劲狠狠地踢。我疼痛难忍,用双手护着肚子大声说:“啥地方也得讲理呀!”她说:“我这不是用脚和你讲理了吗?”这时在场的功友齐声喊:“不许打人……”她踢我脚上的鞋从她头上飞出三米多远,这才停止了踢打。这时,有人把她的鞋子捡回来,她更加恼羞成怒,气极败坏地说:“给她们几个上重刑镣子。”立即指使几个刑事犯给我们砸上了铁镣子。我被她踢打的部位、手背、脚脖子又青又肿,回家后一个多月才消失。

综上所述,通辽河西看守所恶警触犯了刑法第248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四十一条规定,依法控告。

控告人:唐丽文
2004年2月19日

附:此信已经广泛抄送以下单位:
内蒙古通辽市中共通辽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常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家安全局;
通辽市中共科尔沁区区委(简称科区)、科区政府、科区政法委、科区人大常委、科区检察院、科区法院、科区公安局;
科区东郊派出所、永清派出所、明仁派出所、霍林派出所、西门派出所、清真派出所、施介派出所、站前派出所、铁南派出所、河西派出所;
科区东郊街道办、施介街道办、清真街道办、明仁街道办、西门街道办、霍林街道办、科尔沁街道办、铁南街道办、永清街道办、东郊办第七委;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政府、内蒙古公安厅、内蒙古法院、检察院等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