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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5: 中共迫害青少年案例被提交联合国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10/4/230539.html
摘要:-------
“法轮功人权”日前将汪靖华受迫害案例提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作为中共践踏对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公约的例证。“法轮功人权”还将重点联络联合国“信仰自由”特派专员、联合国“保障人民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权”特派专员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特派专员等,以期将中共罪行最大限度地曝光。“法轮功人权”同时呼吁:所有掌握中共对修炼法轮功的、或者法轮功修炼者家庭中之未成年人迫害资讯的人士,请尽可能通过明慧网等媒体向国际曝光,以便破除邪恶,遏止迫害。“法轮功人权”在其递交给联合国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于一九九零年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并高调支持青少年权益保护。但事实上,中共历来言行不一,尤其是对待修炼法轮功、或者仅是法轮功修炼者家庭成员中的青少年与儿童(即联合国统称的“儿童”),毫无隐晦的行迫害之实。态度之嚣张,手段之残忍,令国际社会不齿、不容。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诸如孩子刚出生就失去父母、甚至孕期的母亲遭受残酷虐待致使孩子胎死腹中等等,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联合国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派专员贾汉吉尔(Asma Jahangir)在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提交的报告中(原文参见A/HRC/7/10/Add.1第32段),“重申她前任的评估,即除了对有害其他人的活动采取法律措施外,『国家政府及任何组织或社区没有资格成为大众良知的指导者,鼓励、强行或审查任何宗教信仰’(参见E/CN.4 /1997/91,第99段)。同样的,人权理事会成员拉色林?希根斯在第22项意见中也『强烈反对政府在决定哪些是真正的宗教上拥有绝对的权力。一个信仰的内容应该由信仰者自己来决定。在联合国人权公约第18章第3段中有明确的规定,只应该制止信仰者妨碍他人的权利’(参见CCPR/C/SR. 1166,第48段)”。贾汉吉尔“非常关注仍在发生的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宗教信仰自由的迫害(参见E/CN.4/2005/61,第37到38段;E /CN.4/2006/5/Add.1,第109段;A/HRC/4/21/Add.1,第88段)。”

2005-09-02:丹麦政治报8月29日报导∶来访的中共官员遭到控告(译文)
http://big5.yuanming.net/articles/200509/44782.html
摘要:-------
丹麦政治报(Politiken)于2005年8月29日又刊登一文,报导19岁的法轮功学员刘晓天向各界说明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非人虐待,以下是报导全文。
2005年8月29日(周一)九点,刘晓天站在哥本哈根斯堪的克旅馆(Scandic Hotel)前的二面横幅之间。来自八十个国家的检察官在此参加为期三天的研讨会,讨论目击者与受害者在犯罪案司法审判中的立场。这场研讨会的受邀讲者之一为中国最高检察长贾春旺。包括刘晓天在内的三名法轮功学员已在八月二十八日(周日)向丹麦警察提出控告案,指控贾春旺所犯下的酷刑罪。根据法轮功学员的指控,贾春旺的罪行之一为其担任特殊办公室(“610办公室,编者注)的领导,这个特殊的机构是设立于1999年,负责指挥中共当局对法轮功的镇压活动。这是居住在丹麦的法轮功学员首次要以违反人权罪行将中共高阶官员送上法庭。---联合国、国际特赦以及美国外交部的文件都记录了中共对法轮功所施加的虐待及酷刑。---数小时后,刘晓天在丹麦举行的一场法轮功记者会上以同样的亲身经历,讲述这真实故事。在记者会上,另一名法轮功学员述说他在中国监狱所遭受的电击酷刑。法轮功学员指控中共负责特殊国际犯罪(Special International Criminal)的最高检察长所犯下的罪行。昨天无法取得丹麦国家检察长Birgitte Vestberg对本案的评论,因为她正与贾春旺出席同样的会议。 而副检察长Lars Plum则表示,对本案的评论目前还言之过早。他表示∶“我们所收到的控诉材料相当多。”代表法轮功的丹麦律师Tyge Trier暂时还没有就本案提供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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