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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1992年5月27日): 公通字 [1992] 64 号: 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使用收容审查手段,也不许可做劳动教养处理...

公民法律顾问(最新修订版): 19.对哪些人不予收容劳动教养: (1)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2)严重病患者;(3)怀孕期间或捕乳期未满一年的妇女;(4)丧失劳动能力者:(5)不满十六周岁的人:(6)外国人、华侨、港、台、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北京市劳教局《干警职工十不准》一、不准殴打或者纵容、默许他人殴打劳教人员,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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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200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对已经逮捕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及时撤案、释放在押犯罪嫌疑人。规定从当日起开始生效。《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询问,询问时应把包括逮捕原因、羁押起止日期等内容,以犯罪嫌疑人听得懂或看得懂的语言和文书告知;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也应在24小时内告知其嫌疑人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驻所检察人员,对超期羁押进行投诉;检察机关依法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每次必须采取书面告知方式。据悉,自今年5月到昨日止,检察机关共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案件530件。自7月22日高检设立超期羁押举报电话以来,截至11月17日,共受理举报线索165件,在这些举报线索中尚未发现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情况。

有罪依法追究  无罪坚决放人--《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11月13日 第四版)
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39/10623/965989.html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强调,要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要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通知强调,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
   关于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公检法三机关有关负责人指出,关键还是司法、执法理念的问题。严格依法办案观念淡薄,人权保障意识不强,是超期羁押问题虽经三令五申仍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的主要症结。此外,刑事案件大量增加造成办案力量不足,案情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出现造成办案难度增加等,都是造成超期羁押问题的重要原因。
   通知明确指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
   通知强调,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为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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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1992年5月27日): 公通字 [1992] 64 号: 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办理境外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现决定,对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有违法犯罪行为,需要限制人身自由进行审查的,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不得使用收容审查手段,也不许可做劳动教养处理,正在采用收容审查手段和实行劳动教养的,要抓紧清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妥善处理。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公民法律顾问(最新修订版): 19.对哪些人不予收容劳动教养: (1)精神病人、呆傻人员、盲、聋、哑人;(2)严重病患者;(3)怀孕期间或捕乳期未满一年的妇女;(4)丧失劳动能力者:(5)不满十六周岁的人:(6)外国人、华侨、港、台、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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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北京市劳教局《干警职工十不准》
一、不准殴打或者纵容、默许他人殴打劳教人员,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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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2: ...在此我们正告莱芜公安系统参与迫害她们的恶警:立即释放两名善良的大法弟子,为你们的家人、妻儿想一想,不要再继续作恶,不要等到恶报临头才醒悟。莱芜及所有大法弟子将密切关注事态的下一步发展。

在四年多的迫害中,莱芜公安至少犯有以下罪行:

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 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实行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百七十四条 勒索罪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