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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3: 广西第一劳教所强制洗脑的恶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2/23/172953.html

2006-09-04:
广西区第一劳教所高强奴役和精神迫害
2001 年1月,我被绑架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后被转到广西区第一劳教所一大队遭迫害。第一劳教所一大队的管教们为了牟取暴利和“转化”学员,对大法学员进行高强度的奴工劳动和精神迫害。我被绑架时,对我编造的罪名是“涉嫌参加×教组织”。我问警察我就是看书炼功,我什么时候参加过什么组织啊?警察说看书就是参加组织了。我问那看电视、打电子游戏是参加什么组织啊?警察无奈说是共产(邪)党叫整的。

一.“包夹”迫害 强迫写“三书”

入队后,即由管教宣布由2个吸毒的对我“夹控”(每个炼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来都“夹控”)。平时不得离开包夹人员2米,不经包夹人员允许不得跟其他人说话。不写“三书”(认罪书、悔过书、保证书)不允许给家里写信、打电话,亲属来了不给接见。写“三书”的话,每个包夹的吸毒犯减期10天。一大队对劳教人员分甲、乙、丙级等,不同级别的迫害程度也不同。

不写“三书”的学员都按丙级迫害,包括穿特殊标志的马甲、每月加期、限制每天上厕所次数、限制每周买商品、平时轮在最后打饭、不给加菜等。一大队还搞“株连”迫害,工作做不完不给睡觉,也不许包夹的吸毒犯睡,再加上媒体造假欺骗煽动说炼“法轮功” 就要杀人或自杀和警察的压力,使一些不明真相的吸毒犯变着法子整学员。

二.奴工迫害

一大队主要的迫害方式是长时间的劳动。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队长潘从凯说“还想炼功的让他除了干活想不起别的。”平时都是从早做到晚,做的不够快的,做到第二天早上,几点钟做完几点给睡,有些还做不完的被潘从凯绑过夜,不得睡。有个叫曾晖的大法学员,被绑架到洗脑班迫害了几期,也不写“三书”。后被绑架来劳教,说这样迫害没有人权。曾晖被潘从凯把双手铐在树上。

奴工迫害做的最多的是挂在圣诞树上的霓虹灯(出口美国),管教说美国佬有钱,霓虹灯挂几天就不要了,每年都买新的。

奴工迫害还有出车间劳动:一大队出到茅桥玻璃厂配料一车间,在一车间被迫害的学员大约有20人左右。我记得的有:

刘双全(容县、99年因上访被关押在看守所10个多月后被非法判2年劳教,写“三书”做“帮教”后减期出去后不久,又被绑架到六大队)、梁深平(南宁邕宁 99年得法,04年又被绑架)、黄霖(原南宁某研究所财务科长,被绑架后,单位要出钱保释,警察不给)、伍晓华(桂林永福县,写“三书”后一直邪悟)、谢东来(崇左)、黄晶星(平果县、传抄经文被加期)、齐俊云(桂林)、蒙庆才(南宁),还有冒充学员的特务戴金标(自称参加过广州最后一期讲法班)和孙汉毅(南宁化工厂)等。

我在车间是把配料搬来,倒进配料池,一包配料100斤,看产量每天上午搬60多包到130多包,也就是每天上午要搬4、5吨多的配料,少也有3吨多,多的到6吨多。其他人的劳动强度也差不多。车间周围有戴红袖章的看守。在六大队被迫害的学员除在七车间和纸箱厂劳动。下午、晚上做霓虹灯、编草篮(也用来出口)等手工活。每月的“工资”4元或8元不等,我拿过最多最多的月“工资”是40元。

三.精神迫害

比劳动迫害更痛苦的是精神上的迫害。警察经常做的就是逼学员看栽赃诬陷师父、大法的电视后写“揭批”材料。所谓“揭批”就是警察也知道电视上是栽赃诬陷,包括“天安门自焚”表演,逼着学员自己给自己编罪名,给师父和大法编罪名。01年7月为响应中央炮制了“骆××自焚事件”栽赃陷害大法准备掀起新一轮迫害高潮。结果天降暴雨,邕江水位暴涨,劳教所都抽调警察去抗洪了,电视时段也被循环播放“抗洪”、“灾后重建、请各界捐款”等报道挤占了。骆××是钦州人,钦州的学员都说他们炼功这么多年从来没见过骆××练“法轮功”。结果“骆××自焚事件”的相关报道警察不敢叫写“揭批”,也不敢再放了。平时连看《焦裕禄》这些跟“法轮功”没直接关系的电视都要写材料的。后来我一看国内的电视就觉的恶心。

四.造假欺骗 执法犯法

警察也知道他们的迫害见不了光,每次外边来检查的时候就把做工的材料都收进仓库,把桌椅摆成上课的样子打扫干净,让学员换上干净的衣服警察读法律条文:“… 劳动教养学员有言行自由,有和家里通信自由…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60岁以上不予劳动教养…”了解法律后我才明白警察天天执法犯法。检查的一走,搬出工料来继续劳动。有次是司法部副部长下来检查,大队长陈某在大会上说:“领导问的时候要会说话,不要什么话都说!你不让我们好过的话,我们怎么会让你好过啊?”“有的学员在信里面把我们大队说的连地狱都不如,要是让这样的人出到社会上去讲,会给我们大队造成多坏的影响啊!?”后来被副部长问到的人吓的说在大队比在家好。陈大队长说还是这个人会说话,给他减了2个月。既然说在大队比在家好要不要加多几个月享受享受啊?还有次来拍电视,平时的菜基本是餐餐冬瓜,陈大队长从外面快餐店订来鸡腿等快餐,由郑强等冒充学员的特务在镜头面前表演啃鸡腿,然后兴奋的说在大队就象上大学一样。2001 年1月,我被绑架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后被转到广西区第一劳教所一大队遭迫害。第一劳教所一大队的管教们为了牟取暴利和“转化”学员,对大法学员进行高强度的奴工劳动和精神迫害。我被绑架时,对我编造的罪名是“涉嫌参加×教组织”。我问警察我就是看书炼功,我什么时候参加过什么组织啊?警察说看书就是参加组织了。我问那看电视、打电子游戏是参加什么组织啊?警察无奈说是共产(邪)党叫整的。

一.“包夹”迫害 强迫写“三书”

入队后,即由管教宣布由2个吸毒的对我“夹控”(每个炼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来都“夹控”)。平时不得离开包夹人员2米,不经包夹人员允许不得跟其他人说话。不写“三书”(认罪书、悔过书、保证书)不允许给家里写信、打电话,亲属来了不给接见。写“三书”的话,每个包夹的吸毒犯减期10天。一大队对劳教人员分甲、乙、丙级等,不同级别的迫害程度也不同。

不写“三书”的学员都按丙级迫害,包括穿特殊标志的马甲、每月加期、限制每天上厕所次数、限制每周买商品、平时轮在最后打饭、不给加菜等。一大队还搞“株连”迫害,工作做不完不给睡觉,也不许包夹的吸毒犯睡,再加上媒体造假欺骗煽动说炼“法轮功” 就要杀人或自杀和警察的压力,使一些不明真相的吸毒犯变着法子整学员。

二.奴工迫害

一大队主要的迫害方式是长时间的劳动。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队长潘从凯说“还想炼功的让他除了干活想不起别的。”平时都是从早做到晚,做的不够快的,做到第二天早上,几点钟做完几点给睡,有些还做不完的被潘从凯绑过夜,不得睡。有个叫曾晖的大法学员,被绑架到洗脑班迫害了几期,也不写“三书”。后被绑架来劳教,说这样迫害没有人权。曾晖被潘从凯把双手铐在树上。

奴工迫害做的最多的是挂在圣诞树上的霓虹灯(出口美国),管教说美国佬有钱,霓虹灯挂几天就不要了,每年都买新的。

奴工迫害还有出车间劳动:一大队出到茅桥玻璃厂配料一车间,在一车间被迫害的学员大约有20人左右。我记得的有:

刘双全(容县、99年因上访被关押在看守所10个多月后被非法判2年劳教,写“三书”做“帮教”后减期出去后不久,又被绑架到六大队)、梁深平(南宁邕宁 99年得法,04年又被绑架)、黄霖(原南宁某研究所财务科长,被绑架后,单位要出钱保释,警察不给)、伍晓华(桂林永福县,写“三书”后一直邪悟)、谢东来(崇左)、黄晶星(平果县、传抄经文被加期)、齐俊云(桂林)、蒙庆才(南宁),还有冒充学员的特务戴金标(自称参加过广州最后一期讲法班)和孙汉毅(南宁化工厂)等。

我在车间是把配料搬来,倒进配料池,一包配料100斤,看产量每天上午搬60多包到130多包,也就是每天上午要搬4、5吨多的配料,少也有3吨多,多的到6吨多。其他人的劳动强度也差不多。车间周围有戴红袖章的看守。在六大队被迫害的学员除在七车间和纸箱厂劳动。下午、晚上做霓虹灯、编草篮(也用来出口)等手工活。每月的“工资”4元或8元不等,我拿过最多最多的月“工资”是40元。

三.精神迫害

比劳动迫害更痛苦的是精神上的迫害。警察经常做的就是逼学员看栽赃诬陷师父、大法的电视后写“揭批”材料。所谓“揭批”就是警察也知道电视上是栽赃诬陷,包括“天安门自焚”表演,逼着学员自己给自己编罪名,给师父和大法编罪名。01年7月为响应中央炮制了“骆××自焚事件”栽赃陷害大法准备掀起新一轮迫害高潮。结果天降暴雨,邕江水位暴涨,劳教所都抽调警察去抗洪了,电视时段也被循环播放“抗洪”、“灾后重建、请各界捐款”等报道挤占了。骆××是钦州人,钦州的学员都说他们炼功这么多年从来没见过骆××练“法轮功”。结果“骆××自焚事件”的相关报道警察不敢叫写“揭批”,也不敢再放了。平时连看《焦裕禄》这些跟“法轮功”没直接关系的电视都要写材料的。后来我一看国内的电视就觉的恶心。

四.造假欺骗 执法犯法

警察也知道他们的迫害见不了光,每次外边来检查的时候就把做工的材料都收进仓库,把桌椅摆成上课的样子打扫干净,让学员换上干净的衣服警察读法律条文:“… 劳动教养学员有言行自由,有和家里通信自由…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60岁以上不予劳动教养…”了解法律后我才明白警察天天执法犯法。检查的一走,搬出工料来继续劳动。有次是司法部副部长下来检查,大队长陈某在大会上说:“领导问的时候要会说话,不要什么话都说!你不让我们好过的话,我们怎么会让你好过啊?”“有的学员在信里面把我们大队说的连地狱都不如,要是让这样的人出到社会上去讲,会给我们大队造成多坏的影响啊!?”后来被副部长问到的人吓的说在大队比在家好。陈大队长说还是这个人会说话,给他减了2个月。既然说在大队比在家好要不要加多几个月享受享受啊?还有次来拍电视,平时的菜基本是餐餐冬瓜,陈大队长从外面快餐店订来鸡腿等快餐,由郑强等冒充学员的特务在镜头面前表演啃鸡腿,然后兴奋的说在大队就象上大学一样。2001 年1月,我被绑架到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后被转到广西区第一劳教所一大队遭迫害。第一劳教所一大队的管教们为了牟取暴利和“转化”学员,对大法学员进行高强度的奴工劳动和精神迫害。我被绑架时,对我编造的罪名是“涉嫌参加×教组织”。我问警察我就是看书炼功,我什么时候参加过什么组织啊?警察说看书就是参加组织了。我问那看电视、打电子游戏是参加什么组织啊?警察无奈说是共产(邪)党叫整的。

一.“包夹”迫害 强迫写“三书”

入队后,即由管教宣布由2个吸毒的对我“夹控”(每个炼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来都“夹控”)。平时不得离开包夹人员2米,不经包夹人员允许不得跟其他人说话。不写“三书”(认罪书、悔过书、保证书)不允许给家里写信、打电话,亲属来了不给接见。写“三书”的话,每个包夹的吸毒犯减期10天。一大队对劳教人员分甲、乙、丙级等,不同级别的迫害程度也不同。

不写“三书”的学员都按丙级迫害,包括穿特殊标志的马甲、每月加期、限制每天上厕所次数、限制每周买商品、平时轮在最后打饭、不给加菜等。一大队还搞“株连”迫害,工作做不完不给睡觉,也不许包夹的吸毒犯睡,再加上媒体造假欺骗煽动说炼“法轮功” 就要杀人或自杀和警察的压力,使一些不明真相的吸毒犯变着法子整学员。

二.奴工迫害

一大队主要的迫害方式是长时间的劳动。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副队长潘从凯说“还想炼功的让他除了干活想不起别的。”平时都是从早做到晚,做的不够快的,做到第二天早上,几点钟做完几点给睡,有些还做不完的被潘从凯绑过夜,不得睡。有个叫曾晖的大法学员,被绑架到洗脑班迫害了几期,也不写“三书”。后被绑架来劳教,说这样迫害没有人权。曾晖被潘从凯把双手铐在树上。

奴工迫害做的最多的是挂在圣诞树上的霓虹灯(出口美国),管教说美国佬有钱,霓虹灯挂几天就不要了,每年都买新的。

奴工迫害还有出车间劳动:一大队出到茅桥玻璃厂配料一车间,在一车间被迫害的学员大约有20人左右。我记得的有:

刘双全(容县、99年因上访被关押在看守所10个多月后被非法判2年劳教,写“三书”做“帮教”后减期出去后不久,又被绑架到六大队)、梁深平(南宁邕宁 99年得法,04年又被绑架)、黄霖(原南宁某研究所财务科长,被绑架后,单位要出钱保释,警察不给)、伍晓华(桂林永福县,写“三书”后一直邪悟)、谢东来(崇左)、黄晶星(平果县、传抄经文被加期)、齐俊云(桂林)、蒙庆才(南宁),还有冒充学员的特务戴金标(自称参加过广州最后一期讲法班)和孙汉毅(南宁化工厂)等。

我在车间是把配料搬来,倒进配料池,一包配料100斤,看产量每天上午搬60多包到130多包,也就是每天上午要搬4、5吨多的配料,少也有3吨多,多的到6吨多。其他人的劳动强度也差不多。车间周围有戴红袖章的看守。在六大队被迫害的学员除在七车间和纸箱厂劳动。下午、晚上做霓虹灯、编草篮(也用来出口)等手工活。每月的“工资”4元或8元不等,我拿过最多最多的月“工资”是40元。

三.精神迫害

比劳动迫害更痛苦的是精神上的迫害。警察经常做的就是逼学员看栽赃诬陷师父、大法的电视后写“揭批”材料。所谓“揭批”就是警察也知道电视上是栽赃诬陷,包括“天安门自焚”表演,逼着学员自己给自己编罪名,给师父和大法编罪名。01年7月为响应中央炮制了“骆××自焚事件”栽赃陷害大法准备掀起新一轮迫害高潮。结果天降暴雨,邕江水位暴涨,劳教所都抽调警察去抗洪了,电视时段也被循环播放“抗洪”、“灾后重建、请各界捐款”等报道挤占了。骆××是钦州人,钦州的学员都说他们炼功这么多年从来没见过骆××练“法轮功”。结果“骆××自焚事件”的相关报道警察不敢叫写“揭批”,也不敢再放了。平时连看《焦裕禄》这些跟“法轮功”没直接关系的电视都要写材料的。后来我一看国内的电视就觉的恶心。

四.造假欺骗 执法犯法

警察也知道他们的迫害见不了光,每次外边来检查的时候就把做工的材料都收进仓库,把桌椅摆成上课的样子打扫干净,让学员换上干净的衣服警察读法律条文:“… 劳动教养学员有言行自由,有和家里通信自由…每天劳动时间不超过6小时…60岁以上不予劳动教养…”了解法律后我才明白警察天天执法犯法。检查的一走,搬出工料来继续劳动。有次是司法部副部长下来检查,大队长陈某在大会上说:“领导问的时候要会说话,不要什么话都说!你不让我们好过的话,我们怎么会让你好过啊?”“有的学员在信里面把我们大队说的连地狱都不如,要是让这样的人出到社会上去讲,会给我们大队造成多坏的影响啊!?”后来被副部长问到的人吓的说在大队比在家好。陈大队长说还是这个人会说话,给他减了2个月。既然说在大队比在家好要不要加多几个月享受享受啊?还有次来拍电视,平时的菜基本是餐餐冬瓜,陈大队长从外面快餐店订来鸡腿等快餐,由郑强等冒充学员的特务在镜头面前表演啃鸡腿,然后兴奋的说在大队就象上大学一样。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9/4/1370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