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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2: 陕西省宝鸡虢镇劳教所的暴虐和腐败
陕西省宝鸡市虢镇劳教所(又名:陕西秦岭铜厂)是在陕西凤翔县枣子河劳教所解体关闭后又出现的一个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黑窝,而该劳教所三大队更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场所。

2010 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非法关押在虢镇劳教所三大队的高世远、赵福锁、丛学林三位法轮功学员不配合恶警的要求,拒绝走操。该队恶警郑海鹏(副大队长)根本不问原因,在操场上众目睽睽之下公然唆使一帮恶人(劳教所内普犯)殴打三位法轮功学员,并且在一天之内三次群殴,直到高世远、赵福锁、丛学林三人遍体鳞伤才罢手。

在他们被殴打期间,三大队其他狱警们对此暴行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事后不做任何处理。当高世远、赵福锁、丛学林三人行使正当权益要求劳教所处理打人者和幕后指使人时,遭到劳教所各级狱警拒绝。

这些恶警、恶人不但随意打骂、体罚法轮功学员,还逼迫他们做苦役,强制劳动。

该所三大队腐败盛行;那些恶警素质低下,为了得到一点利益可以不择手段,为所欲为,导致那里毒品泛滥,在该所吸食毒品几乎公开化。

部份普犯因吸食毒品被关到这里,他们在这里为了得到毒资,为了得到恶警给他们的一些“照顾”,从而私自制定了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其中之一是在家属探视时,必须要向家人要现金。要来的钱除了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外,剩馀的钱都得交给普犯的红头。然后普犯的红头再拿一部份钱贿赂那些恶警。如果要不来钱(或家中没有给汇款),或要来钱没有交给这些人时,恶警们就会暗示那些恶人找茬整人。特别是对于法轮功学员更是如此。

被非法关押在那里的法轮功学员艾绍成的家人来看望他时,给他的一千五百元现金、刘伟家人给的五百元现金和张建民家人给的数百元现金,均被那些恶警和普犯用哄骗、威胁等手段占为己有。


陕西省虢镇劳教所三大队恶警名单:
大队长: 荔战生 教导员: 田录平
副大队长:郑海鹏  张冬慰 高卫洁
一中队长:南征 二中队长:胡進超
警察:李小超 智军 董宇飞 康小峰 陈谋 马云 刘韩平

陕西省虢镇劳教所
地址: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火车站  邮编:721301
陕西省虢镇劳教所党委书记、所长:杜浩岳
陕西省虢镇劳教所党委委员、副所长:成耀选
陕西省虢镇劳教所政治处 尚林忠
陕西省虢镇劳教所生产科 张志剑(科长) 联系电话:0917-6235465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驻陕西省虢镇劳教所电话:0917-6235473

陕西秦岭铜厂
陕西秦岭铜厂厂长:杜浩岳 传真:0917-6235877  电话:0917-6228448
陕西秦岭铜厂
联系人: 张英奎 先生 (经理)  先生
电话: 86-0917-6235520 传真: 86-0917-6235908
手机: 13369207388
地址: 陕西 宝鸡市 陈仓区火车站道北
陕西秦岭铜厂
联系人:冯德才
电话: 0917-6235465传真: 0917-6235877
陕西秦岭铜厂
张英奎 销售经理
电话:86-917-6235163 传真:86-917-6235908
手机:13992783339
电话: 0917-3322381 传真: 0917-3322381

宝鸡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市行政中心二号楼   邮编:721004
联系电话:0917-3260856 传真:0917-3261026
电子邮箱:bjsf@baoji.gov.cn
1、苏红旗 宝鸡市司法局邪党党组书记、局长 电话:0917-3260858
2、李宏祥 宝鸡市司法局邪党党组成员、副局长 电话:0917-3260860,
电子信箱:lihx-123@163.com
3、白明,宝鸡市司法局邪党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系方式:市行政中心2号楼2215号房间,电话:0917-3260861,
电子信箱:bjfxb001@tom.com
4、曹长征 宝鸡市司法局邪党党组成员、副局长
电话:0917-3260863,电子信箱:caodiaoyan@163.com
5、李明伦 宝鸡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电话:0917-3260862
6、王玉祥 负责市局政治(警务)处工作。
电话:0917-3260865,电子信箱:bjzjf56@163.com
7、侯金贵 宝鸡市司法局邪党党组成员、副局长
电话:0917-3260859,电子信箱:houjg-123@163.com
8、王新志 宝鸡市司法局助理调研员
电话:0917-3260865,电子信箱:sfjwxa@163.com

宝鸡市司法局内设部门:内设8个科处室
1、办公室
办公室房间号: 2225  主任:邓晓勇    办公电话: 0917-3260871
手机: 13892435500      电子邮箱: bangsh-123@163.com
2、政治警务处:
办公室房间号: 2220     电话: 0917-3260866    主任: 朱江
手机: 13369199595     电子邮箱bjssf-jzzjuc@126.com
3、纪检监察室:
监察室房间号:2220     电话: 0917-3261205  副主任: 王明奎
手机:  13772688886       电子邮箱:dg002004@163.com
4、劳教管理科(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房间号: 2221     电话: 0917-3260867 科长:  王亚民
手机:  13038492851       电子邮箱:bjsfjljk@sina.com
5、公证律师科:
办公室房间号:2224      电话: 0917-3260870  科长:  张广军
手机: 13186376487      电子邮箱:baojiglk@163.com
6、基层工作科(市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办公室):
办公室房间号:2222       电话: 0917-3260868  科长: 李青智
手机: 13891732193      电子邮箱:bjjck@126.com
7、法制宣传科(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办公室房间号: 2210     电话: 3260872     科长: 齐莲草
手机: 139915786601    电子邮箱:baojiyifazhishi@163.com
8、社会法律服务科:
办公室房间号:2223      电话: 0917-3260869 科长:  张红
手机: 13088913009     电子邮箱:bjsfjsfk@sina.com

宝鸡市司法局下属单位:
1、宝鸡市金河劳教所:
地址:宝鸡市宝平路   传    真0917-3572269    邮编721001
所长:乔斌通  办公电话0917-3572078   手机13892710909
政委:张引祥  办公电话0917-3572710   手机13892719088
2、宝鸡市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63号   传真0917-3662198  邮编721001
主任:李宗书  办公电话0917-3662198   手机15891210302
3、宝鸡市公证处:
地址:宝鸡市新建路西段1号副1号   传真0917-3216409   邮编721000
主任:张志诚  办公电话0917-3216409  手机13335490909

陕西省宝鸡市政府办公室
1 武军;0917-3260018
2 张宝森:0917-3260060
3 肖炳良:0917-3260069
4 王金:0917-3260056
5 张积勤:0917-3260055
6 葛君琪:0917-3260053
7 张长生:0917-3260054
8 张周让:0917-3260078
9 王宝强:0917-3260065
10 张志郁:0917-3260075
11 王亚平:0917-3260108
12 秦利平:0917-3260093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6/12/225252.html

2009-06-07: 陕西陕西枣子河劳教所恶警胡新奇的罪恶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6/7/202343.html

2008-08-02: 陕西宝鸡风翔枣子河劳教所所长是张世录,一大队负责人是朱党旭(教导员),医务室是韩大夫。

2006-10-08:请提供陕西枣子河劳教所恶警侯伯成的恶行
请陕西同修提供陕西枣子河劳教所恶警侯伯成的恶行,侯伯成在枣子河劳教所恶事干尽,恶人榜上找不到,请同修提供侯伯成的恶行。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0/8/139674.html

陕西省凤翔县枣子河劳教所部份人员名单及电话
枣子河劳教所所长:所长:张世禄 0917-7485337 前所长: 刘春喜
副所长:邢一民 醋家奇

转化办公室主任:杨军0917-7485309 7485306

所办公室 0917 - 7484310
主管副所长:习××

教育中队:电话:0917-7485329
指导员:吕××
中队长:陈××

一大队 电话 0917- 7485083
教导员:杨××
大队长:范××

二大队: 电话 0917-9485225
指导员:胡新奇 大队长: 候伯成
干警:牛党旭 汪军卫 朱西林 王文龙 窦广庆 胡新启

生活队:0917-7485185
指导员:冯喜尧 中队长:刘致琪
干警:张伟龙 王永华 徐海军 魏启明

恶警电话:
杨军 家电:0917-7237373 办公室:0917-7485318
指导员:吕连科 中队长:陈超恩 :杨亚龙
干警:杨亚龙 王文辉 王翔 侯海飞

陕西省枣子河劳教所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董家河镇 邮编:721400

陕西省枣子河劳教所的野蛮暴力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4/1/1241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