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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9: 邵强遭恶警殴打精神失常 母亲举牌抗议监禁(图)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8/9/135171.html

2006-05-05:
邵强母亲给山东省中级法院信件

我是邵强的母亲。在本月4日收到贵院寄来的对邵强减刑的通知,我认为对邵强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之说,我认为与事实不符,法律依据不足,量刑太重,所以不能接受。今天,我想通过有关法律对邵强的所作所为進行全面详细介绍,并希望贵院各位领导通过调查落实,并能够给予公正的解决。

邵强 简介:

邵强生于1976年,1995年考入浙江本科大学,在校期间是一名品学兼优的班干部,并且又是一名共产党员。1997年在校期间学炼了“法轮大法”,平时勤俭节约,将家中邮寄的生活费节省下来的款,捐给那些特困的同学,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

邵强在1999年下半年分配在青岛航务二公司工作,职称是工程师,由于工作认真人负责,刻苦钻研技术,工作半年时间便研制了两个新项目,给单位节省了大量的费用,广大干部职工一致评价邵强是个脑子灵、素质高、德才兼备、不可多得的好青年。

邵强从1997年在校到二公司工作期间,始终学炼“法轮大法”,处处以“真、善、忍”法理严格要求自己,因而无论道德品质方面,还是在工作态度方面都表现突出。

正当全国亿万人民学炼“法轮大法”时,1999年7月20日,当局将法轮大法定为非法组织,后又改为“邪教组织”。

这么好的大法遭到铺天盖地的诽谤和迫害,凡是受益的大法弟子怎么能袖手旁观呢?因此大法弟子在全国一片恐怖的形势下,走出家门,走到各级有关部门,以至国家最高领导机关,以各种形式揭批流言,讲清真相,消除毒害,救度世人。

就在这样紧急的情况下,邵强于2000年12月30日去北京天安门人民广场打了横幅,为了告诉世人,“法轮大法”是正法,不顾个人安危,被警察抓去。就这样,邵强的命运从此完全改变了,吃尽了人间的苦。

2004 年10月,我去北京第二中级法院时,碰到一位退休的老公安,他给了解了一下邵强的情况,后来告诉我邵强没被打死就算这孩子命大,当时邵强被打得死去活来也不认错。可是,邵强没偷没抢、没诈没骗、没有杀人放火、没有违犯国家的“法律、法规”,让他认什么错?信仰自由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是政府把这帮好人推向政府的对立面,你们有的人也可能接触过修炼“法轮大法”的人,他们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一个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错”在哪里呢?不都是在履行一个公民正常的、应有的权利吗?

关于邵强在北京东城看守所和昌平区豆格庄看守所以及在省监狱被打的经过:
2000年12月30日邵强在北京打横幅被警察抓去,2001年10月,邵强被送到山东省监狱,后来收到邵强给家里来的信才知道他的情况(包括被判十年),而我们没有接到邵强被判刑的任何通知。

2002年,邵强的哥哥去看过邵强,回来后放声大哭,因为,只有两年多没有见面的弟弟变成了精神失常!

邵强在省狱监队时经常受到打骂和非法关禁闭,身上旧伤未好,新伤又添,晚上不让睡觉,打瞌睡就针刺手背,手背上有十个左右针刺的伤疤,这是我们去看时发现的,这还是隔着玻璃看见,身上有多少伤我们不得而知!有一次他哥哥又去看他,狱监队的李队长问邵强在家时生活是否能自理等一切生活情况,他哥哥都和李队长谈了,告诉李队长邵强无论在家或是单位都是一个聪明可爱,受尊敬的好青年。

2002年未,邵强被下到四队,2003年正月十四日新情接见的那天,这是我们和两年多没有见面的儿子在一起吃的饭,也是我们最难忘、最痛心的一天,当天我们看到四队邓队长和邹队长,他们问起邵强在家的情况,他们又把下队后的经过跟我们谈了,我们才知道邵强的精神不和正常人一样,我见到邵强那痴呆的模样,当母亲的心都快碎了。在吃饭当中,他姐姐发现邵强头上有块伤疤,问他这是怎么了,才知道他在北京时被打的死而复生好几次。这“死而复生”里包含着多少皮肉之苦啊!头上的伤是有一次被打的死过去多长时间也不知道,当他醒来后发现地上有滩血,才知道是自己的头被打破而流的血,当时什么也记不清了。住了一段时间,才记起来是北京打横幅被抓来打的,他又说:从那以后脑子一阵一阵不受自己的支配,经常在自己不知道的情况下做错事,就因为脑子和精神不受自己的支配,所以在狱监队挨了无数次的非法打骂。

监狱里从上级到下级很多干警都知道邵强是突发性的精神失常,当时狱医鉴定过,可是人家都不敢做出决定,因为法轮功是中央一些当权者打压的对象,现在好多干部都是明哲保身,表面无过,有些事明知道上面做的有些过份,可是为了自己的饭碗,昧良心在执行。

2004 年3月20日,我去看邵强时(隔着玻璃)发现邵强半边脸发青,眼里严重充血,他怕我看见难受,总是低着头,当我发现问他,他才告诉被打的经过。2004年 6月26日他哥哥出差路过济南,又去看他,发现邵强眼发青、嘴唇鼓起来了,脖子上有几道新的伤痕,邵强的哥哥回来把情况一说,我一夜没合眼,可怜天下父母心,谁都是做父母的,都有儿女,自己的孩子这样一次一次地被打,一次一次地折磨,这种打击放在谁身上能受得了呢?更何况他的脑子在北京已经被打成病发状态!

邵强的哥哥回家两天后,即6月28日我又到济南住了九天,找到了几个政法机关,有的当时说管,后来又说他们管不着,有的要证明,可监狱不让拍照,我到哪里去拿证明?到法院,法院要判决书,可我们又没有接到判决书,后来我到郊区检察院,找到了孙院长,当时7月份,济南的天气又热,我的经济又不富裕,可以想象我当时的心情。孙院长当天下午就找到狱政科盖科长,了解了邵强被打的情况。现在四队找了一个犯人照看邵强,现在邵强的精神状况是,开始说话还好,说上几句就走题。今年8月我去看他,有队长在场,他又说些不该说的话。

2004年10月,我到北京东城法院找到姜铁良审判长,因为邵强案是他审的,他说案子已转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我到中级法院找到刘云审判长,他说:邵强的案子转到当地,叫我到当地找。我也不知道找哪个单位、找谁,本接到济南市中级法院关于邵强减刑的通知,我代表全家人恳请各位院长及各位审判长,请你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对邵强判刑和量刑的依据!

邵强与罪名无关的法律论证:

我于本月接到减刑通知后,上面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与事实不符,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是“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严重触犯了《宪法》和法律,侵害了人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宪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只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公安部作为执法部门超越了自己的权限,竟敢无视《宪法》,私自制定“通告”,说白了,公安部非常清楚炼法轮功不违法,广大法轮功学员不违法,与所有法律法规的违法事项根本就挨不上边儿。

邵强所打横幅的内容都不属于邪教内容,都是伸张正义的内容。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诉说上访无门的情况下,利用打横幅的形式说说心里话,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这何罪之有?怎么能反过来将严重违法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的公安部“通告”作为对邵强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据呢?

如果说邵强的行为违犯和破坏了“公安部制定的《通告》的法律实施”的话,这不正说明了他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吗!

国家和政府没有给“法轮功”定性,法律上也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更没有明文规定炼法轮功违法,因此,邵强的行为既没有触犯法规,更没有触犯法律,怎能用《刑法》给他量刑呢?

如果执意把邵强修炼法轮功和打横幅的行为与罪名联系起来,那么请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于1997年3月14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实行的正式法律,这部《刑法》就应当作为目前判案的依据。那么请注意:1997年法轮功在中国已经洪传了五年,政府对法轮大法应当已有足够的时间進行了解和考查了,但是翻遍《刑法》四百五十二个条例,也没有发现任何一条与法轮功有关的条文,甚至连“法轮”两个字也没有出现。

1999年12月2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也没有补充任何与法轮功有关的任何条文。

2004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解释中也没有涉及法轮功的内容。

再请明查:1999年12月25日和2000年4月29日的时间都是在“政府”已经开始“禁止”和“镇压”法轮功之后的日期内,但是立法机构并没有把法轮功列为需要刑事打击的对象,这是他们的明智和慎重的表现。

我国立法机关至今都没有把法轮功列为需要从刑事案件角度打击的对象,也就是说,从刑事角度打击迫害“法轮功”至今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依据。

二、我国《刑法》第三百条是有关邪教的法律条文,但是,请注意:这条法律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二次仁义通过时就已经有的条款,而在 1979年,法轮功根本没有传出(法轮功是1992年开始传的),那么在1979年立法机关制定该条法律时,其中邪教必须另有所指,绝对与法轮功无关,而且,这条法律也没有明确指出哪些是邪教,所以说:法轮功跟邪教沾不上边儿。

综上所述,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邵强十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不能成立的,是违法的,因此,我要求无罪释放邵强。

再说,美国将伊拉克战俘打伤打死,电视上经常播放中国替伊拉克打抱不平,那么中国的警察把手无寸铁的自己的善良百姓往死里打,打得死的死、伤的伤,以至有多少人流离失所,有多少年幼的孩子无人照管,给亿万个家庭带来莫大的伤害,这些无故的伤害由谁来负责,作为人民的父母官,你们不为民做主,不追究他们的违法暴行,不伸张正义,已经是失职了,如果不是法轮功学员按照真善忍来严格要求自己,恐怕公安部这个“六禁令”早就造成社会动乱了。

希望贵院能将邵强那些莫须有的罪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给予公正,还邵强一个公道,早日释放邵强为盼!谢谢!

邵强的母亲
2005年10月13日

附信二:邵强母亲给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信件

我是邵强的母亲。邵强生于1976年,95年考入浙江大学,97年在学校学炼法轮功,99年分配在青岛航务二公司上班(工程师),于2000年到北京上访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十年,至今被关在山东省省监狱,定罪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认为与事实不符,量刑严重,且法律依据不足,所以不能接受。今天我想通过有关法律对邵强的情况向各位说明一下,希望你们了解实情,对邵强的事情能够给予公正的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民政部和公安部属国务院下属部门,所发“通告”属规章性质,按《宪法》规定,规章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制定,那么公安部“通告”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罚,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和法规呢?已明显触犯了《宪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规章权限范围。

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是“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严重触犯了《宪法》和法律,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按照《宪法》第五十八条和《立宪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只能是全国人在制定的法律。公安部作为执法部门超越了自己的权限,竟敢无视《宪法》,私自制定“通告”。说白了,公安部非常清楚炼法轮功不违法,广大法轮功学员不违法,与所有法律法规的违法事项根本就沾不上“边上”。依据法律对“邪教的解释”和“邪教的司法解释”,邵强所打横幅的内容都不属于邪教内容,既无反党反社会的言论及政治纲领,也没有恐吓的言论,也没骗人钱财,更无诱导别人自杀、杀人,都是伸张正义的内容。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在诉说上访无门的情况下,利用打横幅的形式说说心里话,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何罪之有?

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手段来迫害广大法轮功学员,就严重触犯了《宪法》和诸多法律条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条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和炼功的人身自由权;第四条剥夺了公民的上访权和政治申诉发言权;第五条侵犯了言论自由权;第六条剥夺了学员正常社会交往的人身自由权,连学员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被视为“串联”而问罪。至今一些法盲干警仍将“通告”当成对付广大学员的尚方宝剑,任意抄家抄书、任意处置、任意抓捕、任意劳教判刑或送精神病院迫害,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九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构成“非法搜查罪”和 “非法侵入住宅罪”;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严重侵犯了公民权益,给亿万家庭带来莫大伤害,多少人家破人亡,流离失所,多少年幼孩子无人照管!如果不是法轮功学员讲真善忍做个好人的话,恐怕这个“六禁令”早就成社会动乱了。

作为人民的父母官,你们不为民做主,不追究它的违法暴行,不伸张正义已经是严重失职了,怎么能反过来将严重违法和量刑的法律依据呢?如果邵强的行为违法和破坏了公安这个“通告”“法律实施”的话,正说明他维护了《宪法》和法律的公正与尊严!

国家和政府没有给法轮功定性,法律上也没有认定法轮邪教组织,更没有明文规定炼法轮功违法。因此,邵强的行为既没有触犯法规,更没有触犯法律,怎么能用《刑法》给其量刑呢?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三百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邵强10年徒刑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不能成立的,是违法的,是我不能接受的。因此,我要求立即无罪释放邵强!

望各位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