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 红河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平县) >> 罗芳

女, 41
个人情况: 云南省国营金平县农场教师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云南省金平县农场一队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09-09-05
案例分类: 中小学教师  非法拘留/绑架  非法庭审/监狱  掠夺财物/经济迫害  抄家/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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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10-05-02:云南第二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近百例 ...... 90、罗芳,四十一岁,云南省国营金平县农场教师,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因讲大法真相被金平县公安局绑架,并被勒索200元。二零零八年五月四日被金平县公安局警察非法绑架并入室抢劫,劫走自用的电脑、打印机、刻录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等,被非法判刑八年,关进女二监迫害。 ......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

2010-05-02: 云南第二女子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近百例
......
90、罗芳,四十一岁,云南省国营金平县农场教师,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因讲大法真相被金平县公安局绑架,并被勒索200元。二零零八年五月四日被金平县公安局警察非法绑架并入室抢劫,劫走自用的电脑、打印机、刻录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等,被非法判刑八年,关进女二监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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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0/5/2/222699.html

2010-03-02:云南省红河州至今仍陷冤狱的法轮功学员 ......罗芳:女,1969年6月生,汉族,建水县人,大专文化,教师,家住云南省国营金平县农场一队,是农场学校教师,2002年6月10日因讲大法真相被金平县公安局绑架,并被勒索200元。 2008年5月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徐福清、何玉杰、李文明等不法警察绑架并入室抢劫,劫走自用的电脑、打印机、刻录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等。 2008年9月,

2010-03-02: 云南省红河州至今仍陷冤狱的法轮功学员

......罗芳:女,1969年6月生,汉族,建水县人,大专文化,教师,家住云南省国营金平县农场一队,是农场学校教师,2002年6月10日因讲大法真相被金平县公安局绑架,并被勒索200元。

2008年5月4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徐福清、何玉杰、李文明等不法警察绑架并入室抢劫,劫走自用的电脑、打印机、刻录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等。

2008年9月,金平县中共法院非法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为县检察院检察员潘建东,中共法院审判长为李学兴,审判员为代启华、曹光忠,书记员为曹德寿;法庭上,辩护律师杨建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罗芳 “炼法轮功是为健身,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扣押物品时没有见证人,物品清单是后来用电脑制作的,违反程序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轮功物品内容检测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罗芳身为人民教师,在单位上平时表现较好,建议法庭对本案不作犯罪处理。”

罗芳法庭陈述说:“我是为了自己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做一个善良的人才做的(真相资料),没有扰乱社会。”但中共法院相关人员根本听不进律师及当事人的辩护意见,非法对罗芳判刑8年。罗芳不服,上诉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沈泓泽,审判员许兵、韩钢,书记员李颖诛于2008年11月审理此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罗芳被非法关押在昆明云南女二监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3/2/219113.html

2009-09-03:金屏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简称金平县,位于云南省南部,南邻越南,总面积3677平方千米,总人口32万人,县政府驻金河镇。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金屏县部份中共邪党人员对本地大法弟子进行残酷迫害,多名大法弟子因为坚持信仰、讲真话,遭非法关押、劳教、判刑。已知一人被迫害致死,二人被非法判刑,多人被入室抢劫后绑架拘留、罚款。 以下是几位大法弟子遭迫害的案例,直接迫害人为勐拉派出所。 ..

2009-09-03: 金屏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简称金平县,位于云南省南部,南邻越南,总面积3677平方千米,总人口32万人,县政府驻金河镇。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金屏县部份中共邪党人员对本地大法弟子进行残酷迫害,多名大法弟子因为坚持信仰、讲真话,遭非法关押、劳教、判刑。已知一人被迫害致死,二人被非法判刑,多人被入室抢劫后绑架拘留、罚款。

以下是几位大法弟子遭迫害的案例,直接迫害人为勐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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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芳,女,一九六九年六月生,汉族,建水县人,大专文化,教师,家住云南省国营金平县农场一队,是农场学校教师,二零零二年六月十日因讲大法真相被金平县公安局绑架,并被罚款二百元。

二零零八年五月四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徐福清、何玉杰、李文明等不法警察绑架并入室抢劫,劫走自用的电脑、打印机、刻录机、大法书籍、真相资料等。

二零零八年九月,金平县伪法院非法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为县检察院检察员潘建东,伪法院审判长为李学兴,审判员为代启华、曹光忠,书记员为曹德寿;法庭上,辩护律师杨建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罗芳“炼法轮功是为健身,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扣押物品时没有见证人,物品清单是后来用电脑制作的,违反程序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轮功物品内容检测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罗芳身为人民教师,在单位上平时表现较好,建议法庭对本案不作犯罪处理。”

罗芳法庭陈述说:“起诉我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合法,我是为了自己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做一个善良的人才做的(真相资料),没有扰乱社会。” 但伪法院相关人员根本听不进律师及当事人的辩护意见,非法对罗芳判刑八年。罗芳不服,上诉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沈泓泽,审判员许兵、韩钢,书记员李颖诛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审理此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罗芳被非法关押于昆明云南女二监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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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9/3/207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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