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8: 昆明三名善良妇女被非法判刑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云南省三名女大法弟子、被昆明市邪党伪法院非法判刑:江润麟被非法判刑四年,杨德英被非法判刑三年,何秀芬被非法判刑五年。三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关押在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三名大法弟子以前均遭受过非法关押等迫害。与她们同时遭到邪党人员绑架的大法弟子杨茂巧绝食抗议多日,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晚生命垂危,第二天下午三点半被带离看守所,至今下落不明。
四名大法弟子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日在昆明理工大学遭到邪党不务正业的警察绑架。当天早上九点半左右,大法弟子江润麟刚从昆明理工大学东二院宿舍出来,就遭到二十个人把她围住,并命令她打开宿舍门,江润麟不从,他们就强行对江润麟搜身,搜到钥匙后强行闯入宿舍,绑架了里面的三名大法弟子何秀芬、杨德英、杨茂巧,并抄走了两大车东西。
二十一日凌晨四点左右,江润麟等四名大法弟子被送到了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昆明市中院发来起诉书,大法弟子没有签字。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下午两点,在没有通知任何家属、律师的情况下,昆明市中院在五号法庭对三名大法弟子非法审判,污蔑他们危害了国家安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并提出由于江润麟、何秀芬、杨德英三人都在以前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没有任何口供、签字,所以要求法庭对大法弟子从重处罚。随后,伪法院指定的三名所谓辩护律师分别(其中一位律师杨洁的电话是:13808794068)为大法弟子作所谓的“辩护”,对所谓公诉机关指挥的事实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
在最后陈述时,大法弟子江润麟说,“法轮功是得到国际认可的,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功法,教人真、善、忍做好人,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杨德英和何秀芬讲自己学法轮功后,身上的多种疾病全都好了,十年来没吃过一颗药……。
大法弟子陈述话没说完,法庭就宣布休庭,阻止其继续说下去,而此时公诉人韩纯盈及指定律师收拾东西要离开。杨德英问他们:“为什么不通知任何家属到场旁听,这是不是秘密审判?”审判长杨晓平荒唐的指指房顶上亮的灯回答道:“灯都亮着,咋个秘密?”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日,昆明市伪法院非法判江润麟四年,杨德英三年,何秀芬五年。居民“搬东西”也成了犯罪证据。所谓的“刑事判决书”上写的“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孙选巧、魏有才证实,案发前江润麟、杨德英、何秀芬住在东二院1-2-101室,江润麟多次用电单车将东西搬进出该房间,江润麟还多次用电单车带着纸或黑色塑料袋装着物品进出入大门,杨德英也经常从1-2-101用布袋或编织袋装着物品到3-3-101,也见过何秀芬带过东西。(2)钟玉贵证实:江润麟从2006年9月就住在1-2-101.杨德英在3-3-101住了一个多月,也和江润麟住在1-2-101.看见二人经常用纸箱搬东西,有时从1-2-101搬到3-3-101,有时又从3-3-101搬到1-2-101.江润麟经常从外面带着东西回来,也带东西出去。(3)朱志云证实:江润麟住在1-2-101,几乎每天都从外面搬东西进来和搬东西出去。杨德英也经常在1栋和3栋之间搬东西。(4)陈铠证实:江润麟在1-2-101住了1年多,又把3-3-101租用了,看见此人经常用纸箱搬东西,有时从1-2-101搬到3-3-101,有时又从3-3-101搬到1-2-101。还经常从外面带着东西回来,也带着东西出去。
大法弟子江润麟,女,1978年4月15日出生,被绑架前在一家私营企业做出纳工作,一九九八年与她母亲朱德超一起得法,修炼法轮功。二零零零年七月,在她母亲被邪党人员绑入狱中迫害的情况下,毅然上京上访,为大法申冤,在北京被恶警绑架,被建水恶警劫持回非法关押在建水看守所迫害,至八月中旬,又由看守所直接转入建水民兵基地洗脑班迫害,至九月中旬放回。之后随她父母移居昆明,二零零一年一月(过年前两天)因上街讲真相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恶警绑架抄家,抄走大法书籍、电脑等,被非法劳教二年,关在昆明云南省女子劳教所迫害。
大法弟子杨德英,女,1949年6月13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平桥村69号。2005年2月被非法劳教二年。
大法弟子何秀芬,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云南省禄丰县农业局良种场退休职工,住昆明市黄土坡工人新村18幢1单元202室。2002年12月被非法劳教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7月10日被非法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三日,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又非法关押了两大法弟子,其中一名来自昆明安宁市昆钢,叫冠巧云,另一位情况还不清楚。
希望国内外人士看清邪党的本质,关注中国大陆正在发生的邪恶迫害。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迫害的人员:
审判长:杨晓萍
代理审判员:李锬
代理审判员:杨捷
书记员:段云萍
法院指定的所谓辩护人杨洁、姚正宽、肖静,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3/8/196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