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 广州 白云区 广东省女子监狱(广州市女子监狱) >> 余爱华(于爱华)

女, 71
出生时间: 一九五二年生
个人情况: 原广东省药学院护士长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
个人近况:
立案日期: 2006-11-11
案例分类: 医务人员  洗脑班  非法庭审/监狱  多次/长期迫害  非法重判  受迫害程度:高
交叉列在: 广东 > 佛山 三水洗脑班(三水法制干部学院,广东省法制教育所)
交叉列在: 广东 > 广州 海珠区(昔称河南区)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23-02-20:广东珠海市七旬余爱华遭枉判五年半 已上诉 广东省珠海市七旬法轮功学员余爱华女士,被绑架、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半,并勒索一万元。这是余爱华第三次被非法判刑,她十二月三十日上诉到珠海市中级法院。 余爱华,一九五二年生,当年身体因心脏受到创伤,引发了多种严重疾病,吃药、打针不停。她自己还跟丈夫的妹妹学会了自己给自己屁股打针治疗,可效果甚微,被病痛折磨得

2023-02-20: 广东珠海市七旬余爱华遭枉判五年半 已上诉
广东省珠海市七旬法轮功学员余爱华女士,被绑架、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半,并勒索一万元。这是余爱华第三次被非法判刑,她十二月三十日上诉到珠海市中级法院。

余爱华,一九五二年生,当年身体因心脏受到创伤,引发了多种严重疾病,吃药、打针不停。她自己还跟丈夫的妹妹学会了自己给自己屁股打针治疗,可效果甚微,被病痛折磨得从没有过三天平和的日子。一九九八年,她幸运地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也就是法轮功,按照真善忍法理做人,事事忍让,三个月后身体好起来了,家庭也变得和谐了。

余爱华因修炼法轮功曾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非法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她再度被珠海市金湾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余爱华因散发张贴真相资料,被受中共谎言毒害的人诬告,遭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法羁押刑拘,由于身体原因十一月五日释放回家,被监视居住。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对余爱华实施司法迫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出判决书,非法对余爱华重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一万元。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余爱华到珠海市中级法院提交《上诉书》,现已安全回到家中。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2/20/广东珠海市七旬余爱华遭枉判五年半-已上诉-456951.html

2023-01-01:广东珠海市七旬余爱华遭枉判五年半 责任人补充 广东省珠海市七旬法轮功学员余爱华女士,因散发张贴真相资料,于2021年11月1日,被非法关押、刑拘,2022年12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半,并勒索一万元。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1/1/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54299.html#221231191549-0

2023-01-01: 广东珠海市七旬余爱华遭枉判五年半 责任人补充
广东省珠海市七旬法轮功学员余爱华女士,因散发张贴真相资料,于2021年11月1日,被非法关押、刑拘,2022年12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半,并勒索一万元。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3/1/1/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54299.html#221231191549-0

2022-12-31:曾两次遭冤狱,珠海市七旬余爱华再遭枉判五年半 广东省珠海市七旬法轮功学员余爱华女士,被绑架、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半,并勒索一万元。这是余爱华第三次被非法判刑。 余爱华因散发张贴真相资料,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被受中共谎言毒害的人诬告,遭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法羁押刑拘,由于身体原因十一月五日释放回家,被监视居住。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

2022-12-31:曾两次遭冤狱,珠海市七旬余爱华再遭枉判五年半
广东省珠海市七旬法轮功学员余爱华女士,被绑架、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半,并勒索一万元。这是余爱华第三次被非法判刑。

余爱华因散发张贴真相资料,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被受中共谎言毒害的人诬告,遭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法羁押刑拘,由于身体原因十一月五日释放回家,被监视居住。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对余爱华实施司法迫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出判决书,非法对余爱华重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一万元。

余爱华,一九五二年生,因修炼法轮功曾于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零一五年六月十日再度被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更是以累犯为由重判五年六个月。

涉案直接责任人: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检察员胡欣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判长胡小青,审判员谢健宇、陈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2/12/31/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大陆综合消息-454160.html

2010-09-04:广州海珠区“法制教育学校”迫害纪实 2000年12月15日海珠区海幢街不法人员再次非法绑架多名法轮功学员到辰星酒店7楼,其中有陈惠兰和她9个多月的婴儿、李露和她不足1岁的儿子,还有法轮功学员丘小云、谭炳新、李峭松、于爱华、李丽娟。 2000年7月17日海珠区海幢街不法人员非法绑架十几名法轮功学员,劫持在海珠区南华东路辰星酒店7楼15天,其中有李丽娟和11岁的女儿吴昊、谭炳新和10岁的儿子谭健民

2010-09-04: 广州海珠区“法制教育学校”迫害纪实
2000年12月15日海珠区海幢街不法人员再次非法绑架多名法轮功学员到辰星酒店7楼,其中有陈惠兰和她9个多月的婴儿、李露和她不足1岁的儿子,还有法轮功学员丘小云、谭炳新、李峭松、于爱华、李丽娟。

2000年7月17日海珠区海幢街不法人员非法绑架十几名法轮功学员,劫持在海珠区南华东路辰星酒店7楼15天,其中有李丽娟和11岁的女儿吴昊、谭炳新和10岁的儿子谭健民,还有法轮功学员肖伟英、于爱华、丘小云、吴秀花、梁顺娣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4/229118.html

2009-03-10:珠海大法弟子余爱华被非法判刑3年 07年9月初的一天早上,余爱华上街卖菜,被珠海610恶徒绑架,并劫持到珠海看守所。 08年1月4日,珠海市香洲区伪法院对余爱华进行了第一次非法审判,家人也请来了律师为余爱华辩护,当时被宣判改期再审;之后由于律师惧怕“610”组织及恶党的威胁,不愿再为余爱华进行辩护;08年3月31日香洲区伪法院又对余爱华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审判,并判其刑期为3年。 余爱华现已被送

2009-03-10: 珠海大法弟子余爱华被非法判刑3年
07年9月初的一天早上,余爱华上街卖菜,被珠海610恶徒绑架,并劫持到珠海看守所。

08年1月4日,珠海市香洲区伪法院对余爱华进行了第一次非法审判,家人也请来了律师为余爱华辩护,当时被宣判改期再审;之后由于律师惧怕“610”组织及恶党的威胁,不愿再为余爱华进行辩护;08年3月31日香洲区伪法院又对余爱华进行了第二次非法审判,并判其刑期为3年。

余爱华现已被送往广东省女子监狱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3/10/196900.html

2007-01-08:广州海珠区海幢街各居委、610、派出所迫害大法弟子事例 1)2000年7月17日海珠区海幢街不法人员非法绑架十几名大法弟子,劫持在海珠区南华东路辰星酒店7楼15天(其中有肖伟英、于爱华、李丽娟和11岁的女儿吴昊、谭炳新和10岁的儿子谭健民、丘小云、吴秀花、梁顺娣)。 2)2000年9月25日海珠区海幢街不法人员非法绑架多名大法弟子,劫持在海珠区南华东路辰星酒店7楼(其中有谭健民、丘小云、陈惠兰

2007-01-08: 广州海珠区海幢街各居委、610、派出所迫害大法弟子事例
1)2000年7月17日海珠区海幢街不法人员非法绑架十几名大法弟子,劫持在海珠区南华东路辰星酒店7楼15天(其中有肖伟英、于爱华、李丽娟和11岁的女儿吴昊、谭炳新和10岁的儿子谭健民、丘小云、吴秀花、梁顺娣)。

2)2000年9月25日海珠区海幢街不法人员非法绑架多名大法弟子,劫持在海珠区南华东路辰星酒店7楼(其中有谭健民、丘小云、陈惠兰和她6个多月的婴儿、钟伟超、李峭松)。

3)2000年12月15日海珠区海幢街不法人员非法绑架多名大法弟子,劫持在海珠区南华东路辰星酒店7楼(其中有丘小云、谭炳新、陈惠兰和她9个多月的婴儿、李峭松、于爱华、李丽娟、李露和她不足1岁的儿子)。

4)李丽娟:广东药学院门诊部妇科医生。李丽娟于2003年6月13日被非法绑架到广州市洗脑班(黄埔)。责任人:广州要学院党委副书记 梅醒滨 保卫处 黎雄华。

5)于爱华,原广东省药学院护士长,2003年6月中在家被海珠区恶警绑架到三水洗脑班。

6)吴秀花,女,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24居委人,被非法劳教后从槎头劳教所转广州市海珠区洗脑班,已经被非法关押在此一年多了。吴秀花于2003年4月中旬开始绝食抗议,被关在隔离室,身心遭受严重迫害(隔离室是一潮湿黑暗的小房子,吃住等都在房内)。广州市海珠区大法学员吴秀花于2004年2月25日早上在家中被绑架到海珠区洗脑班后又转到广州市槎头洗脑班迫害。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在家中被广州市海珠区海幢街派出所、海幢街二十四居委恶人绑架,先被非法关押在海珠区洗脑班,后被转到广州市槎头洗脑班迫害。

7)广州海珠大法弟子邓淑娟于2004年四月中下旬被海珠区610等恶人绑架到海珠区洗脑班进行强制洗脑迫害。以下是她的自述。

我叫邓淑娟,今年40岁,中专学历,上访前在私营企业工作。

我是法轮大法的修炼者,觉得有责任站出来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事实来证明大法教人走的是最正最光明的路,是真理大道。我于3月6日到北京国务院信访办上访。上访时在信访办门口被堵在门口的公安人员截查,后带到广东省驻京办事处地下室关押两天两夜。3月8日被带回我户口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海珠公园派出所关了两天两夜,3月 11日凌晨送到海珠区刑事看守所关押了25天于4月5日晚5时15分被释放,关押罪名是扰乱社会秩序。从被抓到释放的一个月里我共被提审10次,9次作了笔录。在看守所提审的两次要戴手铐。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在上访和关押期间都是静静的,即使被有的公安人员恶言辱骂也是笑对一切,和善,耐心地回答,解释。更没有吵闹,不知扰乱了什么样的社会秩序。回家后受派出所监控。

我在此说出这些情况并不是为了自己,是为了大法在中国的困境能得到改变,还大法一个公正的待遇,一个堂堂正正的修炼环境。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1/8/146443.html

2006-11-11:广州市海珠区各派出所迫害大法弟子罪行记录 于爱华,原广东省药学院护士长,六月中被海珠区恶警绑架到三水洗脑班。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1/11/142223.html

2006-11-11: 广州市海珠区各派出所迫害大法弟子罪行记录
于爱华,原广东省药学院护士长,六月中被海珠区恶警绑架到三水洗脑班。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11/11/142223.html

广州 白云区 广东省女子监狱(广州市女子监狱)联系资料(区号: 20)

2024-05-28: 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电话:
一、广东省女子监狱电话:
监狱长:罗晖13609089493
政委:樊文忠13600048108
副监狱长:杨东晖13924266899、刘翠松13922229355
纪委书记:何维真13924063161
政治部主任:肖颖 13928764688
团委书记:苏伟15013233766
“610”主任:郑珠娥13802941626
“610”副主任:徐先银13928529219
监狱医院院长:尹红缨 13924266886
教育改造科科长:彭华娟 13924266618
狱政管理科副科长:李婵 13924227895
狱内侦查科副科长:张璇13924212921
一级警长:梁忆宁13929823311
一监区副监区长:李志13924162762
三监区监区长:秦涵13922403515
八监区分监区长:李艳芳13926090724
九监区副监区长:李品墨15913167820
教育改造科
科长:彭华娟13924266618
副科长:甘甜13602811716
刘晓倩13662448712
汤永平13924266538
李卓君13826125488
林泽佳13710524090
吴正益13925130722
喻晓13503060218
李梅13678960311
古小春13826359877
蔡少华13570147689
尹利红13600092711
古国珍13802448215
廖幼群13826246281
孙嘉旋15920367695
陈润梓13427501352

2023-05-28:
参与迫害的部份责任人:
揭阳市榕城区610
姓名 职务 办公 宅电 手机
林奋 榕城区政法委副书记 610办公室主任,区社区矫正委员会副主任 0663-8622214 0663- 8678207 18822919927
方健文 榕城区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区社区矫正委员会主任(原揭阳市国保支队长) 13802320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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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件联系资料(区号: 20)

2009-03-10:
审判长:彭海欧 fypho@zhxz.gov.cn
香洲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彭海欧 于1995年7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同年进入香洲区法院工作。
香洲区伪法院地址:珠海市香洲翠景路83号 邮编:519000
电话:(0756)2610888
传真:(0756)2513868
黄智江:邪党组书记、院长
赵建强:邪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阮力江:男,珠海市610办公室人员 电话:0756-2255616,手机:13612211268
赖海忠:男,电话:0756-6639129,8222646,手机:1596311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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