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0:昆明78岁老太王玉兰被劫持到监狱关押迫害
云南省昆明市法轮功学员王玉兰(女,78岁),由于投寄一封劝善信,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非法抓捕,次日“取保候审”,回家后仍然被继续构陷迫害。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王玉兰在西山区法院被非法开庭,遭非法判刑两年、勒索罚金八千元;她上诉至昆明市中院后,被非法维持原判。因血压高等身体状况原因,家属要求监外执行。
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经办警察将王玉兰骗至医院体检,强行送入昆明市看守所。看守所当日将她转送至昆明市新华医院住院,之后她被劫持到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一个白发苍苍年近八旬的老太太,因为投递了一封劝善信给检察院办案人员,被判处两年入冤狱。这是中国社会的悲哀与耻辱,充分显示了中共的邪恶。
更多王玉兰女士的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昆明法轮功学员管永恒、王玉兰等遭非法判刑》。
附件:王玉兰二审辩护词
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判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
我是本案被告人王玉兰,我认为,一审判决本人犯罪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应当依法改判无罪。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2025)云0112刑初221号]认定:“被告人王玉兰于2024年4月12日,在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邮政支局向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苏静”投寄一封信,经昆明市公安局认定为“法轮功”宣传品,从本人住处查获法轮功书刊物品等若干份。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决本人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下面是我的辩词:
一、本人的行为没有危害他人,没有破坏任何一条法律实施。
请问有哪条法律因为我这些所谓“证据”不能实施了?上述行为怎么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起诉书对我的指控,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二、原审法院判决本人有罪,没有法律依据。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在各种法令法规认定中邪教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
1、关于公通字[2000]39号
在中国,很多人都误以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教,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导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就在这之后不久,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2、新闻出版署五十号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网上搜索输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号”,可以找到这两个废止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废止,表明法轮功书籍完全是合法的。
(三)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法条均违宪、违法、无效
1、刑法三百条是故意错用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以刑法三百条来指控法轮功学员显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而从公诉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来看,都不能证明我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关联性,都是无效证据。由于构成犯罪的两个要件一个也不具备,因此用刑法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不能成立,是错误应用法律。
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普通社会群体,只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问题。因为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讲,根本就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施这样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法律规定吸毒违法,那么毒品就是犯罪证据;而法律没有规定吸烟违法,那么香烟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以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指控法轮功学员,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立。另外,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而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必须是具体的,必须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可以查实的,有的甚至是可以量化的。没有社会危害性,就谈不上违法犯罪问题。
客观事实是,没有人因为我修炼法轮功而受到伤害,也没有哪条法律因为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而不能实施。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与“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请问有哪条法律因为这些所谓证据不能实施了?那这些行为怎么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哪?可见起诉书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两高司法解释的违法、无效
现在公检法指控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法律”依据是两高司法解释,但这个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而无效。
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构,它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什么行为需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是荒唐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处刑呢?这不是笑话吗。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怎么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呢。
两高这种完全脱离《刑法》第三百条文本范围而做的所谓司法解释,其实这不是在做司法解释,而是在蓄意编造谎言,是在为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这是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是违法的、无效的,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2)两高司法解释因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一一九条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一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刑法三百条设定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两高的解释无疑应当围绕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必须具备的事实进行解释。即应当述明,满足何种条件,如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客观上必须要具备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而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举的多少条多少项的行为表现,与“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与《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风马牛不相及。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不能成为指控触犯刑法三百条的依据。
(3)两高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刑法中没有说修炼法轮功违法。法轮功学员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法轮功学员的这些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完全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仅是违法的、无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现在法轮功已洪传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法轮功传出至今的近三十三年来,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不仅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而且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其实,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不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术语。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法律只是惩戒人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构成的危害。
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每个人的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破坏国家法治,受害的将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轮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连曾是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随意迫害致死。“文革”时可以一夜之间砸烂“公检法”,大批公检法人员被遣送到边远农村接受劳动改造。这都是由于破坏了国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剧。为了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每一个有正义良知的人都能站出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
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二审法官依法对我改判无罪。
三、结束语
尊敬的法官、审判长:
将来的某一天,我们善良的中国人(或是您的孩子、后代),看到这个案例:一个白发苍苍年近八旬的老太,因为投递了一封劝善信给检察院办案人员,就被法官(或是他的父亲或爷爷)判处两年冤狱,孩子们会怎么想?觉醒后善良的人们会怎么看?!
亲爱的法官、审判长:
此时此刻面对抉择,我们是否应该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堂堂正正的维护我们中国人的尊严?留一点希望给未来,而非留下耻辱、悲哀和遗憾。
谢谢!
此致
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王玉兰
2025年6月16日
抄送: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4/10/昆明78岁老太王玉兰被劫持到监狱关押迫害-508651.html
2026-03-18: 现关押在女二监的25名法轮功学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地区 判刑年份 判刑时间
王玉兰 女 77 昆明市 2025 2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3/18/云南省女二监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药物迫害的恶行-507912.html
2025-10-21: 昆明13位学员遭枉判后上诉 被非法维持冤判
云南昆明市13位法轮功学员刘翠仙(73岁)、王玉兰(77岁)等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被绑架、构陷,被西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后上诉,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法官杨帆在西山区法院对刘翠仙等九位法轮功学员上诉开庭,第二天(九月五日)便做出(2025)云01刑终348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西山区法院法官杨辉做出的判决,一审对刘翠仙等九位法轮功学员均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非法刑期。同时,昆明市中院也非法维持对王玉兰等四位法轮功学员一审的枉判,二审未开庭。
这13位法轮功学员大多数是六七十岁的老年妇女,他们是刘翠仙(73岁)、刘晓萍(68岁)、马玲(68岁)、杨惠芳(57岁)、郑翠兰(78岁)、张秀珍(66岁)、李焕珍(69岁)、朱永珍(72岁)、毕晟(男,62岁)、张家惠(79岁,毕晟的母亲)、王玉兰(77岁)、管永恒(男,49岁)、夏承芬(71岁)。
昆明市中院二审对上诉的法轮功学员开庭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上午十点,昆明市中级法院法官杨帆在西山区法院第十九法庭对上诉的法轮功学员马玲、郑翠兰、刘晓萍、朱永珍、杨惠芳开庭。当天的开庭前,五位上诉的法轮功学员均拒绝援助律师辩护,因此当庭没有律师出庭,五位法轮功学员各自从自己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传播法轮功真相合理合法、法轮功书籍与资料的内容对人有益无害、中共迫害法轮功违法(包括此次的抓捕构陷中公、检、法的违法)以及法轮功学员所做的都是为了能救人等方面讲了真相,希望法院不要再做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替罪羊,改判所有法轮功学员无罪,并立即释放。
自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至今,这是目前有报道的昆明法轮功学员上诉的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案例。当天开庭,昆明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龄心出庭,但她并非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当天开庭也并没有通知家属,因此旁听席只坐着西山区法院的法警,唯一到场的家属也被拦在法庭门外不让进法庭旁听。
开庭从十点半至十二点半左右结束,庭审中法官杨帆没有打断法轮功学员的辩护,但是面对学员要求的改判无罪并立即释放的正当要求,第二天九月五日,昆明市中院仍做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裁定。十月九日,被非法关押在市看守所的法轮功学员被送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继续迫害。
刘翠仙等九位法轮功学员被西山区法院非法判刑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在昆明市公安局主导下,由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负责,昆明市西山区国保大队、五华区国保大队、盘龙区国保大队、官渡区国保大队以及其辖下多个派出所,主要以西山区棕树营派出所为主倾巢出动警力,绑架法轮功学员,公安警察称此次绑架为“1.6专案”(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成立的专案组,通过近半年的跟踪、盯梢、蹲坑、调取影像资料等罗织罪名构陷法轮功学员),非法抓捕了三十多名法轮功学员:李焕珍(69岁)、尹琼英(87岁)、张家惠(79岁,毕晟的母亲)、桂明珍(77岁)、郑翠兰(75岁)、李竹秀(73岁)、王玉兰(77岁)、刘翠仙(70岁)、夏承芬(71岁)、刘晓萍(69岁)、马玲(68岁)、张秀珍(70岁)、黄云匀(60多岁)、马燕(62岁)、毕晟(男,59岁)、肖玉霞(60岁)、杨惠芳(57岁)、朱琴(50左右)(楚雄人,住梁源小区)、苏昆(男,51岁)、张晓丹(53岁)、管永恒(男,49岁)、张稷(40岁)、朱永珍(73岁)等,其中棕树营派出所参与绑架了至少十人。
大部分法轮功学员先后被以取保候审等形式回家,法轮功学员刘翠仙(73岁)、刘晓萍(68岁)、马玲(68岁)、杨惠芳(57岁)、郑翠兰(78岁)、张秀珍(66岁)、李焕珍(69岁)、朱永珍、毕晟(男,62岁)九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逮捕并被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邹程云起诉至西山区法院,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西山区法院杨辉对九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五月一日对九位法轮功学员做出非法判刑并罚金:刘翠仙四年,罚金15000元,刘晓萍三年,罚金10000元,郑翠兰三年,罚金10000元,马玲三年,罚金10000元,杨惠芳三年,罚金10000元,李焕珍三年,罚金10000元,朱永珍两年,罚金7000元,张秀珍一年五个月,罚金5000元,毕晟一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这些法轮功学员接到非法判决后,大部份不服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
张家惠、王玉兰等四位法轮功学员也被昆明市中院非法维持原判
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同时被非法抓捕的法轮功学员张家惠(79岁,毕晟的母亲,当天被取保候审)、王玉兰(77岁,次日被取保候审)、管永恒(男,49岁,次日被取保候审)、夏承芬(71岁,次日被非法拘留到昆明市看守所非法关押37天取保候审)四位法轮功学员被取保候审回家后,又被构陷至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邹程云)、西山区法院(法官普会峻)。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点半,西山区法院法官普会峻对四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之后四位法轮功学员均被非法判刑并罚款,张家惠被诬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罚金7000元;夏承芬被诬判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6000元;王玉兰被诬判两年,罚金8000元;管永恒被诬判三年,罚金10000元。法轮功学员不服非法判决,上诉至昆明市中级法院,但中院的二审裁定仍然维持原判。
十三位法轮功学员遭绑架构陷枉判的更多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昆明市公安“6.6专案”绑架25名法轮功学员》、《昆明市刘翠仙等九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起诉》《昆明市九位法轮功学员刘翠仙等被非法判刑》《昆明法轮功学员管永恒、王玉兰等遭非法判刑》等。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10/21/昆明13位学员遭枉判后上诉-被非法维持冤判-501713.html
2025-06-07: 昆明法轮功学员管永恒、王玉兰等遭非法判刑
五月份获悉,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二零二五年五月对四位法轮功学员夏承芬、张家惠、管永恒、王玉兰非法判刑。其中管永恒遭诬判三年,被勒索罚金一万元;王玉兰遭冤刑两年,被勒索罚金一万元。夏承芬与张家惠的非法刑期待查。
三十多人被绑架、十三人遭枉判
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昆明市公安局主导成立的所谓“专案组”,通过近半年的对当地法轮功学员的跟踪、盯梢、蹲坑、调取影像资料等,罗织罪名,于五个月后对这些法轮功学员实施绑架。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由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负责,昆明市西山区国保大队、五华区国保大队、盘龙区国保大队、官渡区国保大队以及其辖下多个派出所,主要以西山区棕树营派出所为主倾巢出动警力,绑架三十多名法轮功学员。
其中九位法轮功学员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遭西山区法院非法庭审,二零二五年五月初被非法判刑:刘翠仙四年六个月,罚金15000元;刘晓萍三年,罚金10000元;郑翠兰三年,罚金10000元;马玲三年,罚金10000元;李焕珍三年,罚金10000元;杨惠芳三年,罚金10000元;朱永珍两年,罚金7000元;张秀珍一年五个月,罚金5000元;毕晟一年三个月,罚金5000元。(详情请见《昆明市九位法轮功学员刘翠仙等被非法判刑》)
另外四名法轮功学员王玉兰(女,74岁)、张家惠(女,79岁)、夏存芬(女,72岁)和管学恒(男,49岁)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遭西山区法院非法庭审,主审法官普会竣,公诉人西山区检察院邹程云。五月获悉,四位法轮功学员均被非法判刑。
王玉兰女士曾遭中共迫害经历
王玉兰一九四八年出生,今年77岁,工厂退休职工,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王玉兰在修炼大法前,是厂里有名的病号,经常头痛、头昏、血压低、咽喉炎、腰疼、全身冰凉,吹不得一点风,碰不得一点冷水,一年四季穿很厚的衣服,身上没有一点力气,什么事也做不了。头痛发作时,一两天起不了床,不能吃、不能喝,大把大把的吃药,真是生不如死。
一九九八年,王玉兰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她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修炼一个多月后,二十多年久治不愈的各种疾病都不翼而飞,她有生以来第一次感到无病一身轻的快乐,身上有用不完的力气,做很多家务事都不会累。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开始疯狂迫害法轮功。王玉兰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多次遭中共绑架、关押、洗脑、劳教等迫害:
二零零二年六月的一天,王玉兰因在公交车上讲真相遭人恶告,被警察绑架、抄家,关押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几天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还被强制干活到深夜,每天只能睡两、三个小时。由于超负荷的强劳动,两个月后王玉兰就全身浮肿。八月中旬,王玉兰被劫持到云南省大板桥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两年。一到劳教所,王玉兰遭到强制“转化”迫害,王玉兰坚决不放弃信仰。一个月后她被打入大田做奴工,每天出工十二、三个小时以上,经常深夜两、三点才收工,有时干到天亮,干不完活,不准睡觉。王玉兰于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结束非法劳教,被非法加期七十天。她的体重减轻十多公斤,头发全白了。
二零零五年八月一天早上,王玉兰被闯入家中的西山区“610”警察绑架、抄家,她被劫持到昆明海埂云南省公安厅训练基地遭强制“转化”迫害,每天被不透风的屋子里,一男一女对着她大吼大叫,王玉兰绝食三天反迫害,遭野蛮灌食,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
二零零六年十月一天,王玉兰因给以前的一个邻居讲法轮功真相遭其恶告,第二天被白龙派出所警察非法抄家。几天后,警察把王玉兰骗到派出所,再次将她劫持到云南省大板桥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三年。在劳教所三大队,王玉兰遭到强制洗脑“转化”迫害四个月,王玉兰坚决不放弃信仰,之后她被下放到二大队宝石厂做奴工,每天在有毒的很辣的工业用碱水中泡着洗宝石,手经常被辣得又红又肿,每天要干十二、三小时以上,有时深夜十二点还在车间,收工后还要排着队脱光衣服搜身,王玉兰不脱衣服搜身就加期。每天吃完晚饭已是八点多钟,还要强制看电教片,上心理课,王玉兰不参加就加期。反正就是用各种方法折磨王玉兰,王玉兰在宝石厂被折磨的皮包骨头,她的体重由 68公斤减至30多公斤,走路腰都直不起来,王玉兰不参加升旗,狱警就指使吸毒人员殴打王玉兰,将她的门牙打掉。二零零八年,王玉兰被劳教所转到纸杯厂做奴工。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一狱警以王玉兰不服从指令为由,将她的右眼戳伤出血,当时她满脸都是血,眼睛睁不开,后被昆明医学院医生诊断为眼底出血,十多天红肿才消失。还有一次,狱警用胶带纸把王玉兰从头发到嘴封起来,使王玉兰喘不过气来,差点死掉。王玉兰于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结束非法劳教。这次王玉兰被非法加期三个月。
王玉兰回家后,白龙路派出所一直不给她办理落户,拖了一年多才给办理。警察和街道人员把王玉兰列为昆明市重点迫害对像监控,经常打电话骚扰或上门骚扰、抄家。
(王玉兰女士遭中共迫害详情请见《王玉兰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遭受的迫害》)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6/7/昆明法轮功学员管永恒、王玉兰等遭非法判刑-495854.html
2025-04-15: 云南昆明王玉兰等四名法轮功学员面临非法开庭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法院图谋于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点半,在西山区法院第25法庭,对四名法轮功学员王玉兰(女,74岁)、张家惠(女,79岁)、夏存芬(女,72岁)和管学恒(男,49岁)非法开庭。公诉人:西山区检察院邹程云;主审法官:普会竣。
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昆明市公安局成立的所谓“专案组”,对法轮功学员的跟踪、盯梢、蹲坑、调取影像资料等,罗织罪名,并于六月六日由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负责,昆明市西山区国保大队、五华区国保大队、盘龙区国保大队、官渡区国保大队以及其辖下多个派出所,主要以西山区棕树营派出所为主倾巢出动警力,绑架了三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其中王玉兰、张家惠、管学恒三人于六月七日被公安做“取保候审”,夏存芬六月八日被非法拘留关押。十一月二十六日四名法轮功学员被西山区法院批准“取保候审”。
当日被绑架的九名法轮功学员刘翠仙(73岁)、刘晓萍(68岁)、马玲(68岁)、杨惠芳(57岁)、郑翠兰(78岁)、张秀珍(66岁)、李焕珍(69岁)、朱永珍、毕晟(男,59岁)被绑架后一直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构陷,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半,被西山区法院非法开庭。检察官邹程云;法官杨辉。九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起诉的具体情况详见明慧网文章 《昆明市刘翠仙等九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起诉》等。
四名法轮功学员王玉兰、夏承芬、张家惠(毕晟的母亲)、管永恒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但对他们的构陷一直没有停止,目前获悉,他们四人将被非法开庭。
王玉兰,女,74岁,在修炼法轮大法之前是厂里有名的药罐子,头痛、腰痛、慢性咽喉炎、全身发冷、没有一点力气,从头到脚都是病,还怕吹风,怕洗冷水等。一九九八年八月得法一个多月后,各种疾病不翼而飞,走路一身轻,她有生以来第一次感到无病一身轻的快乐。但是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迫害法轮功开始,她只因为坚持信仰就遭不公对待。二零零二年王玉兰由于给路人真相资料,就被小坝派出所警察绑架,因为坚持信仰就被劳教二年。在昆明大板桥女子劳教所遭受了二年多的种种迫害,被强制超时劳动,屡次遭到毒打、强制洗脑。因为写信给当时党魁胡锦涛,还被加期二个月。二零零六年九月王玉兰带孩子出去玩,碰到以前的一个邻居胡某某就给她讲真相,又被白龙路派出所绑架、抄家,随后就把王玉兰强行拉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三大队,才把劳教通知书拿给她看,说她被单位的人举报,劳教三年。在劳教所由于王玉兰不转化,遭到非人对待,被迫害得皮包骨头,腰都直不起来,由六十八公斤的体重降到四十公斤不到。王玉兰回家后一直被警察、社区不法人员骚扰。二零二零年三月六日;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和5.13大法日;二零二二年十月三十日;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多次被派出所警察抄家,审讯。
王家惠,女,生于一九四六年十月。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因为炼法轮功被西山区公安分局拘留九天。
昆明西山区法院法官普会峻多次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法官普会峻,男,年龄不详,电话:0871-68178675。普会峻是西山区参与对法轮功学员判刑最多的法官之一。
从二零一四年至今被他枉判的有:苏泽生(4年,罚款1万元)、尹淑媛(4年)、郭玲娜(4年)、唐玉(3年8个月,罚款8千元)、李海艳(3年3个月,罚款6千元)、温永树(3年,罚款5千元)、王凤英(1年6个月,罚款5千元)等七名法轮功学员。普会峻现在又将参与对王玉兰、张家惠、夏存芬、管学恒4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庭审迫害......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5/4/15/云南昆明王玉兰等四名法轮功学员面临非法开庭-492639.html
2024-07-21: 昆明市公安“6.6专案”绑架25名法轮功学员
二零二四年六月六日在昆明市公安局主导下,由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负责,昆明市西山区国保大队、五华区国保大队、盘龙区国保大队、官渡区国保大队,以及多个区派出所警察倾巢出动配合,绑架法轮功学员,公安警察称此次绑架为“6.6专案”,非法抓捕了25名法轮功学员。
目前知道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有:李焕珍(80多岁)、张秀珍(65岁)、张家惠(82岁)、夏存芬(71岁)、苏姓学员、尹琼英(87岁)、桂明珍(77岁)、李竹秀(73岁)、王玉兰(73岁)、刘翠仙(72岁)、刘晓萍(67岁)、黄云匀(60多岁)、朱琴(50左右)(住梁源小区,楚雄人)、肖玉霞(60岁)、马玲(67岁)、张稷(39岁)、苏昆(50左右)、张晓丹(50左右)、毕胜(61,昆明公交公司司机已经退休)、郑翠兰(77岁)、马燕(60多岁)、杨惠芳(56岁)、管学恒(男,40多岁)、周永珍(年龄不清)、还有一名不知姓名的法轮功学员等25人。
目前已知,当天被释放的有:桂明珍、苏姓学员、张家惠(六月六日取保候审回家)、管学恒(六月六日当天因身体体检不适宜关押取保候审回家),另外,王玉兰(抄家后被抓到西山分局关了一晚,第二天六月七日取保候审回家),朱琴被非法抄家后劫持到西山分局,关了一晚,第二天被送拘留所行政拘留(具体几天不知道)。
七月十二日被西山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取保候审”释放的有:肖玉霞、苏昆、张晓丹、张稷、夏存芬、李竹秀六名法轮功学员;关押在拘留所的朱琴、马燕二名法轮功学员已被释放;马燕被关押一夜被释放后于六月二十九日又被非法抓捕,行政拘留十五天。
七月十二日被非法逮捕的法轮功学员有李焕珍、张秀珍、尹琼英、刘翠仙、刘晓萍、马玲、毕胜、刘翠仙、杨惠芳等九名法轮功学员。郑翠兰、黄云匀、周永珍、不知姓名的法轮功学员目前情况尚不清楚。
一、绑架经过
据公安警察透露,这次非法抓捕了25名法轮功学员,有九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逮捕。本次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是由昆明市公安局主导的,具体由西山区公安分局负责具体实施绑架。早在二零二三年底,公安就对相关法轮功学员重点进行监视、跟踪、蹲坑、拍照、监视录像截屏等,非法收集所谓证据。
六月六日,由西山区公安分局统一布置,昆明市西山区国保大队、五华区国保大队、盘龙区国保大队、官渡区国保大队,以及多个辖区派出所警察配合,分别对法轮功学员进行绑架。中午一时左右,西山区国保大队警察、棕树营派出所二、三十个警察警察闯入刘翠仙家,对正在学法(读《转法轮》) 的尹琼英、桂明珍、李竹秀、王玉兰、刘翠仙、刘晓萍、黄云匀、朱琴八名法轮功学员进行所谓控制,全部进行搜身、拍照、审讯。同时对刘翠仙两个住处进行抄家,刘翠仙还被非法抄了另外一处云投景苑的家,警察抢走了三万多元现金、电脑、打印机等大量私人财物。
77岁的法轮功学员桂明珍(腿不好,拄双拐)被带到虹山派出所做笔录,当晚十点左右回到家中。其余的七名法轮功学员分别被各自辖区派出所绑架到各自家中非法抄家,抄家后绑架到西山区公安分局关押。
另外,昆明市西山区国保大队、五华区国保大队、盘龙区国保大队、官渡区国保大队,和辖区派出所警察分别绑架法轮功学员。杨惠芳下午正在路上给人打电话时,被一伙人突然冲上来绑架,之后带到家中抄家,然后被带到西山区公安分局关押。
下午七时左右,棕树营派出所十多名警察,骗开苏昆家门后,将苏昆和张晓丹夫妇绑架,同时抄家后也将他们二人带到西山区公安分局关押;下午六时多,外出回家的肖玉霞刚到家门口,就被早就在家门口守候的一伙官渡公安警察绑架,上楼进行抄家,随后也将肖玉霞带到西山区公安分局关押;郑翠兰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