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0: 冤狱九年 家破人残 江苏省李荣生控告江泽民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因修炼法轮大法而被冤狱迫害九年的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临海镇居民李荣生,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邮寄《刑事控告书》,起诉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目前,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已经签收。
李荣生在控告书中写道:被非法关押在射阳看守所期间,“绝食绝水,到第五天,……警察刘立军带着六个短刑犯用紧铐把我带到小花园旁,打倒仰面在地,……然后,用清水从高处对准我的头脸不断注下。俗语说:‘高山流水,水滴石穿。’一时间,我的五官全部都被水注满,几乎窒息,身体又不能动弹。灌完两桶半的时候,我连摇头都不会了,只感到脑袋沉沉的,耳朵里嗡嗡的,心往下沉,等看到双手时,发现完全呈紫黑色。”
李荣生,男,五十三岁,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临海镇人,一九九七年底,在堂姐家读了《转法轮》,才接触法轮功,身体与心灵得到净化后,感受到法轮大法的美好。一九九八年,李荣生开始以“真、善、忍”为原则修炼,做真正的好人,思想境界、道德品质显著提高,同时都得到了身体的健康,家庭的和睦,内心的祥和与宁静,周边人匀患浣受益,对社会有百利无一害。他的前妻当时说:全家修炼法轮功真好,这是她生命中最轻松的一段时光
李荣生在他的《刑事控告书》讲述了他因信仰真、善、忍,做好人,遭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他和家庭极其残忍的迫害,下面是主要事实。
1.六朵派出所、射阳县看守所的迫害
二零零一年五月十九下午,我被民警周纯江带去六朵派出所。公安局政保股收到我向相关部门和个人寄的几封讲真相的信,抄家后,我被副股长徐惠来等五人直接绑架到公安局三楼。
为了给我构陷罪名,他们动用八个警察分四班,拷打我四天四夜,不准闭眼,不让吃饱,不回答问话就体罚、打骂。到第四夜,直接在背铐上挂一张木椅罚站,眼睁不开时,徐惠来就用湿毛巾乱抽头脸,第四天早上换班时,四个人气愤的对我拳打脚踢。本来,复印资料、寄信澄清事实真相应该是公民的合法权益。用下流的手段意图扩大打击面对谁都不利,也很难做到。在六月二日晚,我被送进射阳县看守所。
几次提审刨根问底未果,六月十四日,我被戴上手铐脚镣关在公安局三楼的另一个房间,三天两夜不准睡觉,不松戒具,询问形式更是变本加厉,在镣铐上玩出很多花样,还称,不肯放弃法轮功,打死你也活该。诱我确定自己什么时间到哪里,干什么,才肯把我送回看守所。可笑的是,不久后,就凭我寄了几封信,复印过千把张资料,给建湖、阜宁的谁送过几张,就逮捕我,并凭此起诉。
射阳县看守所还不算最黑暗的地方,但我在其间的特殊待遇,总有一种恐怖的压抑感。奴工任务必须每天付出近二十小时的劳动才能完成,炎热的夏天长期只有三小时睡眠,没有人有好心情。在警察授意下,其他人拿我排解情绪,竟是看我太善良,我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只是劝说。这种多重的承受耗尽了我的精神力与体力,不到两个月,我消瘦了近三十斤。
七月二十五日,被告知逮捕了,我在极限的承受中,决定绝食抗议。看守所当然有很多对待这种行为的方法,保证能让你在生不如死的极度痛苦中屈服。对我下手时,更肆无忌惮。
八月二日,把我与死刑犯关到一起。
九月份,以“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我。可是不足三百字的起诉书上,只有我和谁复印资料、寄信、给谁送过资料,并没有哪些行为破坏了哪国的哪条法律实施呀。对如此荒唐的法律文书与司法程序,我只能选择绝食抗议。这次不惜以生命为代价伸张正义,却使我的身体受到了致命的摧残。
我在起诉书背面写好了无罪辩护状后,绝食绝水,到第五天,神志处于游离状态时,警察刘立军带着六个短刑犯用紧铐把我带到小花园旁,打倒仰面在地,并用六个人摁住,紧铐在我的头顶,被刘立军的皮鞋踩的更紧,然后,用清水从高处对准我的头脸不断注下。俗语说:“高山流水,水滴石穿。”一时间,我的五官全部都被水注满,几乎窒息,身体又不能动弹,灌完两桶半的时候,我连摇头都不会了,只感到脑袋沉沉的,耳朵里嗡嗡的,心往下沉,等看到双手时,发现完全呈紫黑色。逐步的,我出现手心脚心麻胀,逐渐四肢麻木,站立不稳,行走不便。到十二月底时,生活不能自理,从此苦不堪言。
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我是被法警连拖带抱上法庭的。女审判长吴秀华,公诉人武秀华。秘密开庭的旁听者只有“六一零”成员及相关人等。一番表演后,起诉书上的所谓罪名基本明确了。到我辩护时,有人说,你炼法轮功,仍不放弃就是犯罪,别再胡搅蛮缠了。我当时真的明白究竟谁在破坏法律实施,谁在践踏法律尊严了,自然零签字。
三月二十九日,宣判我九年徒刑,使我对中共的司法体制彻底失望,当然不肯去上诉。一位有良知警官了解这一过程后说:“没有尺了,瘫痪状态下的九年,这是不让你活了。”
2. 洪泽湖监狱的迫害
与亲人们的生离死别式的痛苦会见后,四月十一日,我被顾、吴两个警察劫持到了洪泽湖监狱。看我被人扶着,十大队杜姓教导员一脚把我踢趴在巷洞里,还不让别人拉,我就要爬起时,又被他踹倒了,然后才被拖进去,强迫剃头、换囚衣。
入监队属“严管”单位,劳动强度很大,还要训练训话,休息时间很少,人们的心态都不正常。我不能干活了,行动又不方便,也就不让吃饱,不让喝水,不让上厕所,不让洗澡。说等所谓“转优”了才会宽松些,不然就押着受训或架去训练或强迫看诽谤录像,不听他们的话就加重虐待,不停的折腾,使我的身体每况愈下。
六月二十八日上午,我被封闭到“转化”区的谈话室,狱政科组织张冠军、孙运等十几人轮番对我突击强化洗脑,到深夜,我疲劳的实在不能在支撑时,也不放过我,不停的换人,换上我想见的人蒙骗我,直到我理智不清的照抄“四书”,逼迫我签字后,才让我去休息,才让我吃饱,才准许我与家人会见,才肯带我去查病。
检查出我的小脑神经细胞受损,代谢紊乱,机制失调,机能减退后,九月五日,被送去监狱医院每天都用很多药物。到十一月二十日出院时,我已经完全瘫痪了,是被驮回教育中队的。可迫害仍在继续,看来是要“肉体上消灭”了。
当时有不少人都开始反思自己的心路历程,所谓百分之百的“转化”谎言彻底破产,尽力圆谎只是相互欺骗。
善良的重病人被关在黑牢里没药医了,牵动所有亲人们的心,我的母亲、妻儿、姐妹、千里迢迢到我面前痛哭失声,哥哥弟弟也以泪洗面,不仅家庭损失,也是家族损失,劝我努力活下来,我安慰他们时有一句话,放心吧,都不会白白承受和付出的。
3.九年冤狱回家 已家破人残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妻子终于承受不了那种绝望痛苦的煎熬,加之社会有形的压力与县“六一零”办公室的怂恿、唆使我妻子离婚再嫁。能让她与女儿解脱当时的困境,我也只能顺其自然。
二零零五年三月,我们全体都被以查传染病为名抽走不少血,也许可能用于充实人体器官库吧。敢活体摘取大法弟子人体器官牟取暴利,那还有什么坏事是这些人不敢做的呢?
“士可杀,不可辱”,可就在那种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屈辱、羞辱、耻辱、侮辱、凌辱中熬到二零一零年六月一日,我回到了家乡,可谓“九死一生”也已经是妻离子散、家破人残、一无所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只能靠低保、残补勉强维持生计了。能够生存至今得感谢恩师的呵护与真正亲人们的帮助,还有众家兄弟姐妹及临海镇财政给予的经济援助。
那些直接参与往死里迫害我的人,多是在强权的高压下,为了公职为了饭碗、为了自保才出卖自己的良知,沦为邪恶的帮凶,假正义之名对着善良民众行恶犯罪。我不怪罪他们,但他们还是会因自己所做的坏事受到报应甚至天罚。这是说,谁参与的邪恶迫害越重对谁的毒害越深,人生福分都会被扒光的。深究落马贪官,又有几个不是曾经讨好江鬼破坏大法的急先锋、马前卒呢?能对我被迫害的过程作证,甚或共讨江氏是他们得救的机会,是他们今生今世乃至整个生命的唯一出路。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2/20/冤狱九年-家破人残-江苏省李荣生控告江泽民-324334.html
2006-02-16: 江苏省洪泽湖监狱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行
洪泽湖监狱是关押江苏省被非法判刑的男性大法弟子的两个黑窝之一(另一个是苏州监狱)。这个处于洪泽湖偏僻一隅的原劳改农场在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的这六年中犯下了滔天罪行,尤其以恶警汤锦超(教改科科长)、童迎宪、曹××(教改科专门负责对大法弟子進行洗脑、迫害)、中队指导员张冠军对大法弟子迫害最为凶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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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夏,大法弟子陈占国(内蒙人)因坚持炼功被恶警折磨的一度精神崩溃,而恶警造谣说是精神病,将他关押到南通精神病院注射破坏中枢神经的药物。大法弟子李荣生被迫害的双腿无法正常站立,生活不能自理,可监狱恶警就是非法关押着他不放。2003年秋,十监区的恶警给大法弟子吃了一个多月的霉米。大法弟子李荣生抗议时,恶警却说:“人家能吃,就你不能吃”。随着清醒的大法弟子越来越多,监狱恶警怕罪恶曝光,他们封锁大法弟子与外界的一切联系,大法弟子在里面的真实处境外界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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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2/16/120905.html
2006-02-15: 江苏射阳县610、国保大队残酷迫害大法弟子的罪行
江苏省射阳县位于苏北黄海之滨。该县610、国保大队及兴桥、洋马两镇派出所的恶警在执行江氏流氓集团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的命令中同样犯下很大罪恶。非法抄家、烧书、办“洗脑班”强制洗脑,动辄上门骚扰、恐吓,非法绑架至劳教所,非法判刑,等等,无恶不作。
大法弟子唐学彬连续20多天遭受这样的酷刑并被非法判刑10年。大法弟子李荣生在射阳县看守所内被非法关押了11月后双腿开始麻痹,進而无法正常站立、行走,依旧被非法判刑9年。其妻因承受不了重重的压力而另嫁他人,女儿李某在亲戚的接济下艰难求学。这样妻离子散、极度痛苦的家庭在射阳还有许多。2005 年,射阳县的610恶警依旧绑架了4名大法弟子進劳教所,其中兴桥镇的白瑞霞、费代玉已是60多岁的老人。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2/15/120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