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9: 河南南阳办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
南阳一伙邪恶之徒借防范为名,于五月二十五日妄图在卧龙岗上坡七六八医院门口的世家快捷酒店办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洗脑班。
为首者是防范办主任马晓辉,手机电话:13203770051
副主任,张松生,手机电话:15993109667
据悉,被构陷的法轮功学员有:隋新生、赵×、李新光、王桂荣、付勇、李清珍、党秀芝、贾敬安、董聚安、梁秀芝,共十名。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5/29/大陆各地迫害机构恶人录(5-29-11)-241635.html
2010-03-15: 河南省第三劳教所恶警暴行
(明慧通讯员河南报导)位于许昌的河南省第三劳教所,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黑窝。劳教所把法轮功学员集中关押在三大队。现将劳教所的一些迫害事实曝光于世。
被劳教所劫持的法轮功学员不仅在肉体上受到酷刑折磨,精神上也遭受迫害。如:(1)恐吓、威胁,许多被劫持的法轮功学员遭到各种形式的恐吓与威胁。(2)被关押期间,每天晚上被强制念所谓誓词,内容是污蔑大法,歌功恶党的。不念誓词的就遭到恶警和打手的迫害,很多法轮功学员因此遭受殴打。(3)恶警指使包夹、值班人员做打手、信息员(暗中监视法轮功学员的人),来监控法轮功学员的一举一动。这些人在恶警的指使下监控、找茬、挑拨是非、偷、拿、翻法轮功学员的财物,進行私刑迫害。
恶警使用各种手段对法轮功学员酷刑折磨。如:(1)邪恶的“攻坚战”,把拒绝“转化”的法轮功学员单个的绑架到隐蔽的黑窝摧残。命令几名吸毒犯将毛刷从肛门插入法轮功学员体内搓揉拉动,致使法轮功学员出血淤积体内;用竹板等刑具专打法轮功学员的手指关节、手腕、膝盖、脚脖等处。(2)刹绳、罚站(站着要拿姿式)、不准大小便、晚上不准睡觉、超时间奴役劳动,每天在车间奴役劳动十三、四个小时,很多人臀部溃烂,冬天两手冻烂,苦不堪言。恶警每天都叫法轮功学员打扫厕所,洗刷便池等……
法轮功学员遭迫害案例:
李新光:五十多岁,曾两次被关進许昌第三劳教所,因坚持“真善忍”信仰,他在劳教所遭到酷刑折磨,例如:恶警大冬天往李新光身上泼冰冷水;让犯人控制不准大小便,还逼李新光不断的喝水,致使尿多次顺腿流;晚上不准睡觉,还唆使犯人用二个牙刷捣肛门转圈,致使出血淤积体内,使人很长时间走不成路。这种没有人性的折磨,使李新光身体日渐消瘦,极度虚弱。每天都是在叫骂声度过。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10/3/15/219851.html
2009-08-15: 原南阳市建工集团老总购买机票被绑架
河南南阳大法弟子李新光,男,五十多岁,原南阳市建工集团老总。李新光因工作出差北京,2009年6月23日上午在使用身份证购机票过程中个人信息显示是法轮功修炼者,被非法扣押。6月26日被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劫持回当地并抄家,现被非法关押于南阳市第一看守所(尚庄看守所)。
南阳卧龙公安分局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无送达人、无办案人、无日期。
邪党迫害大法弟子从不讲法律,随意罗织罪名、捏造“证据”,连这所谓的“拘留通知书”也不符合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要求,恶党胡作非为可见一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9/8/15/206490.html
2009-06-28: 南阳大法弟子李新光在北京被扣押后下落不明
河南南阳大法弟子李新光,男,约五十多岁,原南阳市建工集团老总。
李新光因工作出差乘飞机去北京,6月23日上午在返回使用身份证购机票过程中个人信息显示是法轮功修炼者,因此被恶徒非法扣押。26日被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非法劫持回当地并抄家。李新光现下落不明。详情还在進一步调查中。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9/6/28/203600.html
2008-09-11: 河南南阳大法弟子李新广被绑架到洗脑班
南阳市大法弟子李新广在奥运开幕前夕被不明身份的人绑架到位于南阳市 “世家快捷酒店”院内的洗脑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9/11/185688.html
2007-04-22: 大法弟子李新光被劫持到河南省第三劳教所迫害
河南省南阳市大法弟子李新光,于二零零七年三月六日被南阳市卧龙公安分局绑架,在南阳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半月后,被劫持到许昌的河南省第三劳教所(许昌劳教所)迫害。
大法弟子李新光在这里被迫害的很严重,被折磨的不像人样,他的胃大出血,便血,不能進食,人瘦的皮包骨头,甚至有生命危险,也不让家人接见。
和李新光一起送去非法劳教的还有四位法轮功学员。
河南省第三劳教所也就是许昌河南省第三监狱,与马三家一样是迫害大法弟子的人间地狱。河南省被绑架的法轮功男学员,大都被送到许昌第三监狱進行迫害。恶警迫害大法弟子的手段极其残酷、邪恶、下流、毫无人性:
一、利用卑鄙手段使毫无人性的刑事犯迫害法轮功学员
被非法送進监狱的法轮功学员,监狱安排三至五个刑事犯:吸毒、盗窃等社会上其他犯罪份子,包夹一个法轮功学员,监视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言行。狱警将包夹法轮功学员的包夹成绩与他们的奖罚、减刑挂钩,狱警满意就给包夹人员减刑,不满意就对他们打骂、加刑。这些刑事犯本来许多都毫无人性,再加上恶警的卑鄙手段,在利益的引诱下,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更是惨绝人寰。他们无端打骂学员,强迫学员写所谓“三书”,包夹换班,却不让法轮功学员睡觉。夏天逼迫大法弟子在太阳下曝晒、跑步;冬天夜晚把大法弟子赶到野地里冻。
二、恶警下流、禽兽不如
对坚定的大法学员每天用几根电棒电击几个小时,或用胶皮棒、四棱桌椅腿毒打学员下肢。大法学员被打残、打的下肢瘫痪的比比皆是。恶警还强迫学员每天做十八小时奴工。下流、毫无人性的是:对坚决不写“三书”的大法弟子,让五、六个包夹将学员按倒在地,强行扒光衣服,用细尼龙丝拴住阴茎,让两人用力拉,使法轮功学员在撕心裂肺的惨叫中昏死过去,阴茎肿的拳头大,小便非常困难。更残忍的是让五、六个包夹死死按住坚定的学员,再用新牙刷插入学员肛门内,用手来回挫转,上下抽动,学员在疼痛中昏死过去。就这样还不罢休,再把带着鲜血和粪便的牙刷插進学员嘴里再刷。
三、酷刑“约束衣”
酷刑“约束衣”据说就是在河南省第三劳教所最先出现的。
此刑具由细帆布制作,衣袖上有带,比手臂长约二十五公分。从前身套進、在后背结带。恶警将此衣给法轮功学员套上,将学员手臂拉至后背双臂交叉绑住,然后再将双臂过肩拉至胸前,再绑住双腿,腾空吊在铁窗上,耳朵里塞上耳机不停地播放诬蔑法轮功之词,嘴再用布塞住。
被施此刑者,双臂立即残废,首先是从肩、肘、腕处筋断骨裂,用刑时间长者,背骨全断裂,被活活痛死。中共邪党的恶警们用此酷刑不知折磨了多少大法弟子?!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7/4/22/153249.html
2007-03-12: 大法弟子李新光在尚庄第一看守所被非法关押
二零零七年三月七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分局一个队长(不知名)带领几个便衣到六号晚上被绑架的大法弟子李新光家门口,因李的家属(同修)赵某不给开门,就叫随身带来的开锁专家强行撬开了防盗门,门锁被撬坏,不出示任何证件就在屋内到处乱翻,并质问赵某为何不开门。赵某说他们私闯民宅是犯法行为。他们在屋内翻了半天,甚么想要的东西也没找到,就无理的拿走几十张亲朋好友的照片,并要把赵某带走。因赵某正念抵制,队长就恶狠狠的抓住赵某的头发并命令便衣,抬也要把她抬到警车上(大意)。就这样在赵高呼“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呼声中强行将赵劫持到警车旁。因赵拒不上车,队长又一次狠狠的抓住赵的头发和几个便衣硬是把赵架起来像扔东西一样扔到了车上,撞伤了赵的胸部和手。
在车上大法弟子一直发正念。到卧龙分局赵一下车就高喊“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从楼下一直喊到楼上。在公安局赵一直不配合邪恶的任何命令指示和要求。为了救度这些被邪恶操控,迷失了本性的公安人员,赵慈悲的给他们讲真相。在师父的呵护下,赵的正念正行解体了邪恶因素,几个钟头后,堂堂正正的回到了家中。
另外,李新光现在已被转交到卧龙区政法委,在尚庄第一看守所关押。具体情况待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3/12/150669.html
2007-03-10: 河南南阳大法弟子李新光、赵亲夫妇被迫害
河南南阳大法弟子李新光于3月6日晚外出后,被邪恶南阳卧龙公安分局绑架,现关押在南阳尚庄看守所。
3月7日上午卧龙分局恶警到李新光家非法搜查,其家人不给开门,恶警用800元钱诱惑不明真相之人强行将防盗门撬开而后又将李新光爱人赵亲拽着头发绑架车上带走,赵亲于当天晚上正念闯出。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3/10/150491.html
2007-03-08: 河南南阳大法弟子李新光外出后下落不明
河南南阳大法弟子李新光于2007年3月6日晚出去后一直未归,请同修帮助发正念加持李新光早些回去。详情待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3/8/150380.html
2005-07-12: 2005年7月6日,南阳市建工集团经理(大法弟子)李新光,中午12点多自己开车去郑州办公事,途中被南阳市公安局与其手机联系,将其骗至公安局后立即被扣押。随后恶人又到其住所搜走了大法书,现金1500多元,手提包一个、家属用手机、小灵通一部、玉雕品等,另外扣押了单位轿车一部、手提电脑一台及其随身携带的公款(数字不详)。
其次,在2003年,南阳市卧龙区公安分局迫害大法弟子李新光时,曾强行搬走公司电脑三台,传真机一台,至今未归还。
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5/7/12/105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