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5-15: 2001年的4月25日,我去县城赶集,遇见了几位功友,正在一起聊天,突然来了几名警察,不容分说就抓我们上车,由于我们不上车,就强行把我们拉到车上送往公安局,以非法集会为由拘留我们。当我们跟这些恶警讲理时,他们不但不听,副局长张喜反而指使李长兴、刘长河等强行从公安局三楼拉着我们的两只胳膊头朝下一直拉到车上,送到看守所,又从车上拉到院内,衣服都被拉破了。
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法享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身自由,由于信仰“真、善、忍”而被剥夺了一切。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和社会团体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然而这些执法人员不但不按着法律做事,反而执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