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3-07: 王启琴,女,56岁,家住绥稜县阁山乡永清村二组。99年7月22日我与二名同修在另一同修家无辜被新兴派出所的警察带到新兴派出所,到下午7点左右把我们带到阁山乡派出所记下了我们的名字,不叫我们随便外出。后又让我们自己回家(20多里的路,当时还下暴雨,没有公共汽车,我们只好自己打车回家)。没过几天,乡派出所又派专车把我带到县公安局的会议室开会,以后隔三差五的警察就来骚扰。乡政法委书记也来我家问话,一到敏感日,派出所和村连长就到家里告诉不许外出。身份证被收走,又让写“保证书”和“检查”。如果外出得到乡里“请假”。2001年春节,乡派出所搞所谓的“包保责任表”:1、不许炼功;2不许進京上访;3、不许串联;4、不准撒传单;5、每人上交5000元押金,没有现金的村里转帐。如有一条做不到就没收“押金”。今年春夏两季村屯里发现几次真相传单,乡政府说村干部不管,就做出决定:发现一次真相传单就罚村干部每人100元。村干部被罚多次,就命令村民代表看着我们,举报有奖。如果真相材料在哪村民小组出现就把罚款记在哪个组村民的帐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