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2-12:潘凤珍,女,70岁,家住安达市新兴街四委十三组。99年10月27日,派出所和街道的恶人到我家中发现了我看的大法书,非法把我带到派出所让我写“保证书”,我不写,他们就在当天下午3点多把我送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了11个多月。后来家人被迫给写了“保证书”,并交了3000元的所谓“保释金”、2000元伙食费,于2000年10月9日才将我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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