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8-07: 2004年7月15日下午,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对本市16名大法弟子递送了判决书,(2004)川刑初字第37号。以所谓“组织、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犯罪”对大法弟子朱伟强、郑彩虹、谭智强、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吕素英、宋振灵、王春玲、李 娟、杨 芳、葛大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杨 超、彭桂芝、杜永忠、刘 霞、刘宁宁有期徒刑七年;贾 红、王玉华有期徒刑五年。
判决时间是2004年7月14日,整个审判过程全部违反法律程序。明慧网04年7月19日已报道了此非法审判过程,见: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7/19/797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