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08: 河南周口市川汇区沙北部份大法弟子遭迫害案例
李妍慧:被非法抄家两次,被劫持、拘禁,送郑州女子劳教所劳教。
王艳:因九九年七二零上访,被劫持到看守所,劳教三年。
杨雨:两次被非法抄家,关到看守所迫害,非法罚款共七千元。
顾红:九九年十月赴京上访,被劳教二年,罚款二千元,家人送礼五百元。
宋杰:九九年十月进京上访被政保劫持回来敲诈车费四千五百元,罚款三千元。
宋霞:被绑架两次,抄家四次,被恶人罚款、索贿,加上家人送礼五万元。
王玉兰:被抄家,绑架关押,非法款罚、敲诈六千元,家人送礼四千元。
刘茂修:二零零零年被黄金启绑架到看守所,非法罚款五千元。
周霞杰:被非法罚款二万元。
孙艳涛:被李育政、黄金启罚款一万元。
孙英:两次被抄家,九九年十月被非法拘留,家人请吃花一千多元。
孟梅:零二年非法被绑架,抄家,关押到看守所,后被劳教。
韩林:零二年被绑架,抄家关押到看守所。
王华:被李育政、黄金启迫害羁押,交罚款、送礼一万元。家两次被抄。
任俊英:两次被抄家,绑架,被非法罚款加送礼三万元。
李素芬:零零年七月被绑架关押,被李育政罚款二千元,被敲诈三千元。
李连英:零零年十二月被黄金启带人抄家,罚款两千元,敲诈三千元
张丙利:零零年十二月,被汪勇抄家,非法罚款三千元,敲诈四千元。
江海兰:零零年十二月,被汪勇抄家,罚款五百元。
蒋利:被李育政等抄家(两次)、囚禁,罚款五千元。家人送礼四、五千元。
邵红:两次被抄家,一次被关押,罚单位、个人各五千,送礼四千多。
苏娥:被非法抄家、绑架到看守所关押,被非法劳教三年。
杨某:找不着他修大法的侄子,黄金启与与办事处勾结,把他关看守所十天。
石霞:被李育政绑架关押,罚款二千元,绝食十二天,家人送给李五百元。
梁国恩:零零年二月,被拘留十五天(敲诈七百五十元)。
梁明礼:被关押到淮阳看守所两次,被敲诈二千元。
李喜梅:零二年被抄家、拘留,政保要饭钱一千五百元。
杨桂芳:被李育政、黄金启、王国胜、刘迎东罚款五千元。
陈大荣:被抄家三次,关押一次。李育政、黄金启迫害,请吃花一千多元。
http://minghui.ca/mh/articles/2007/6/8/156474.html
2003-10-30: 河南省十八里河女子劳教所自从关押大法弟子以来,就搞出来什么“包夹”制度,也就是说一个法轮功学员要被2—4个吸毒犯人或其它犯罪人员看管、监视,每天24小时跟踪,连吃饭、睡觉都被挤在中间,去厕所也得跟着,不许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互相说话、递眼神、打手势,不许看经文、炼功,不从者随时都会遭到一顿毒打或谩骂。
劳教所整个管理方式都是采用流氓手段。比如:劳教所在女学员寝室、洗澡的地方(后院、厕所)、车间都安装监控器,很多男警察也参加值班看监控器(24小时监控)。吃饭时间只有10分钟,排队打饭时,吸毒犯都往前挤,法轮功学员都在最后打饭,经常是还没有吃完饭,就吹哨集合走人。上厕所也没有自由,晚上是四十多人住一个房间,两个马桶,大小便都在屋里。白天在车间,厕所门锁上,很长时间才开一次门,而且还要限制时间,很多时候被关押人员憋不住就尿在门口。
劳教所警察严重违法,私拆、扣压法轮功学员的家信、邮包,没有通信自由,没有戴手表的自由。有一名法轮功学员陈欲静,家里寄来一块手表和其它物品,被扣压。劳教所警察们可以任意取消法轮功学员探视时间,亲属来探望也要被撵走。
劳教所还是培养打人凶手的基地。比如:2001年国庆节那天,大法弟子因为炼功,就遭到恶警和吸毒犯的一顿暴打。它们将门反锁上,五、六个吸毒犯围着一个法轮功学员拳打脚踢,她们把张雅丽、王燕、赵喜莲从两层床上拽下来,重重地摔在地上,不分胸前背后、小肚子、阴部猛踢猛跺,用鞋底抽脸、打头,抓起头发往墙上撞,一边打一边骂,打累了歇会儿再打。
王燕被锁在屋子里用针扎她的手,打得浑身是伤。
2003-04-03: 河南周口市大学生姐妹王彦、王晶被非法劳教
河南周口大法弟子王彦、王晶姐妹俩,姐姐是武汉大学应届毕业生,妹妹王晶是吉林工业大学二年级学生。她们和父母一家四人都是大法弟子。父母因去京上访被当地公安局两次关押,出来后,当地派出所经常上家中骚扰,生活不得安宁,于2000年流离失所来到郑州。
2003年春节学校放寒假,姐妹俩来到郑州探望双亲。利用假期,姐妹俩一起上街散发大法真相资料。2003年2月4日(大年初四)早上又去发大法真相资料时,在郑州市国家森林公园被金水区开发区林场派出所恶警绑架,关押到黑庄第一女子拘留所。姐妹俩绝食抗议无理关押。恶警把这姐妹俩同一般女犯关在一起。她们就抓住机会向女犯们讲大法真相,使女犯们对大法有了清醒的认识,并且对姐妹俩都非常敬佩和关心。
恶警对她们超期拘押43天,于2003年3月18日又转为劳教1年,关进集中营十八里河劳教所。这是江氏政治流氓集团迫害大法弟子有家不能归,有学不能上的又一罪证。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3/4/3/47645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