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 武汉 新洲区(刘集洗脑班) >> 胡尚秀

女, 63
紧急成度: 最高
家庭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个人近况: 2026年6月10日 迫害致死 (2026-06-28首次报道致死)
立案日期: 2026-06-28
案例分类: 典型案例  非法拘留/绑架  抄家/非法搜查/入室抢劫  监狱/拘留所离世  被害死/谋杀  受迫害程度:酷刑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26-09-21:迫害致死胡尚秀 涉案人员触犯多个《刑法》条款 据明慧网文章《下午被带走 凌晨就没了——武汉胡尚秀之死疑点重重》报道,胡尚秀女士,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两点左右被一伙人非法闯入家中绑架,并被带往不明地点审讯。她从当天下午一直被非法审讯至次日凌晨,期间仅喝过两次水、上过两次厕所。大约在凌晨四点左右,她突然出现不适,而在场人员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胡尚秀随即死亡。 刚刚被非法抓捕14个小时后,健康的

2026-09-21: 迫害致死胡尚秀 涉案人员触犯多个《刑法》条款
据明慧网文章《下午被带走 凌晨就没了——武汉胡尚秀之死疑点重重》报道,胡尚秀女士,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两点左右被一伙人非法闯入家中绑架,并被带往不明地点审讯。她从当天下午一直被非法审讯至次日凌晨,期间仅喝过两次水、上过两次厕所。大约在凌晨四点左右,她突然出现不适,而在场人员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胡尚秀随即死亡。

刚刚被非法抓捕14个小时后,健康的63岁的胡尚秀就离世了,天下怎么会有这样的事?这是一个典型的公安办案人员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人员触犯了《刑法》多个条款:

一、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

“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两点左右,一伙人突然闯入胡尚秀女士家中。邻居们目睹了整个过程。当时家中只有她一人,她随即被强行带走,家中也遭到非法抄家。”

胡尚秀是按照真、善、忍做人的合法公民,她在自己家中,被强行带走,并抄了家。这伙人即使穿着警服,出示了证件和搜查证,也留下了扣押清单,他们也是违法的,更何况上述情况很可能都是违法的呢?

这伙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

正常情况下,被抓捕的嫌疑人,应该拘禁在派出所或看守所,而胡尚秀被带往不明地点审讯。这触犯了《刑法》第238条,构成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条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警方把胡尚秀拘禁在法外之地,必然对她做了非法的审讯,和非法虐待,致使胡尚秀在非法拘禁期间突然死亡。死亡原因需要在尸检报告中证实,但是尸检报告能不能出示真实结果,还是个问号。

三、诬陷、诽谤罪

新洲区邾城派出所及“610”人员,非法抓捕胡尚秀的理由声称:在新洲章林菜市场有六人公开喊“法轮大法好”,并称这六人已被抓,其中一人“指认”是胡尚秀组织的。然而实际情况是:当地并无六名法轮功学员被抓的情况;当局也未提供任何姓名、证据;喊“法轮大法好”本身合法,不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依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滥用职权罪

所有参与胡尚秀人命案的人员都触犯了《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谁来承担这起命案的罪责?最起码有策划迫害胡尚秀的武汉新洲区政法委、610人员;指挥迫害胡尚秀的新洲区公安分局、政保支队;非法抓捕胡尚秀的新洲区邾城派出所人员;提供不明地点审讯胡尚秀的单位负责人。现场审讯人员;见死不救者。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9/21/迫害致死胡尚秀-涉案人员触犯多个《刑法》条款-514515.html

2026-06-28:下午被带走,凌晨就没了 -- 武汉胡尚秀之死疑点重重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63岁的法轮功学员胡尚秀女士,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两点左右被一伙人非法闯入家中绑架,并被带往不明地点审讯。她从当天下午一直被非法审讯至次日凌晨,期间仅喝过两次水、上过两次厕所。大约在凌晨四点左右,她突然出现不适,而在场人员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胡尚秀随即死亡。具体经过仍在调查中。 一、从健康公务员到被迫害致死:突如其来的

2026-06-28: 下午被带走,凌晨就没了 -- 武汉胡尚秀之死疑点重重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63岁的法轮功学员胡尚秀女士,于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两点左右被一伙人非法闯入家中绑架,并被带往不明地点审讯。她从当天下午一直被非法审讯至次日凌晨,期间仅喝过两次水、上过两次厕所。大约在凌晨四点左右,她突然出现不适,而在场人员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胡尚秀随即死亡。具体经过仍在调查中。

一、从健康公务员到被迫害致死:突如其来的绑架

胡尚秀是新洲区三店街道办事处公务员,修炼法轮大法已有二十多年。她为人谨慎、善良,之前从未遭受过迫害,也未与当局发生任何冲突。

然而,二零二六年六月十日下午两点左右,一伙人突然闯入她家中。邻居们目睹了整个过程。当时家中只有她一人,她随即被强行带走,家中也遭到非法抄查。

二、被带往不明地点审讯至凌晨

胡尚秀被绑架后,并未被带到派出所或看守所,而是被关押在一个不明地点。她从下午一直被非法审讯到次日凌晨。

在这漫长的审讯过程中,她只喝过两次水、上过两次厕所。外界无法得知她遭受了什么对待。

大约在凌晨四点左右,她突然身体不适。令人震惊的是,在场人员并未进行任何抢救措施,最终导致她死亡。

三、遗体仍停放在殡仪馆,家属要求查明真相

胡尚秀生前身体健康,无任何疾病。她的突然死亡令家属深感震惊与愤怒,目前遗体仍停放在殡仪馆,家属表示一定要为她讨回公道。

四、陷害理由站不住脚:所谓“组织喊法轮大法好”纯属罗织罪名

关于绑架理由,新洲区邾城派出所及“610”人员声称:在新洲章林菜市场有六人公开喊“法轮大法好”,并称这六人已被抓,其中一人“指认”是胡尚秀组织的。

然而:

  · 当地并无六名法轮功学员被抓的情况
  · 当局也未提供任何姓名、证据
  · 喊“法轮大法好”本身合法,不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显然,这是一场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陷害。

根据明慧网曝光的迫害案例的不完全统计,二零二五年武汉市法轮功学员仍然继续遭到中共各种不同形式的迫害,迫害人数127人次。其中:3人遭迫害离世或含冤离世,1人被迫害精神失常;9人被非法判刑,1人被“收监”,1人被判监视居住;4人被非法庭审,6人被构陷到检察院、法院;48人遭绑架,1人被关在安康医院,1人被送到精神病院迫害,16人被非法拘禁洗脑班强制洗脑,2人次被“取保候审”;20人被非法抄家;10人多次遭骚扰迫害。4人遭经济迫害,1人被冻结退休金,3人被扣奖金、勒索罚金共计四万五千元。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6/6/28/下午被带走,凌晨就没了武汉胡尚秀之死疑点重重-511768.html

武汉 新洲区(刘集洗脑班)联系资料(区号: 27)

2026-06-28: 武汉新洲区政法委61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红旗街14号 邮政编码:431400
电话:027-86929366(区委总机转政法委)
书记 夏俊 18302799999,1974/10/20
副书记 谭笑非 18171501568
副书记 陈广生 13006351168
吴红林 13177289229
侯华怡 18845111829
李旻 15927614556
万信涛 18971108235
李奕贤 15337277583
胡双宏 13037100011
陈伟男 13297056282
李玉霞 18140502597
张筱丽 13037131169
万峰 18171501333
王军林 13018018081
胡元呈 13387565356
李东平 13006348999
新洲区公安分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100号 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 邮编:430400
电话:027-85398760 ,86912406
局长、政法委副书记 张波,1970年9月出生13397101365
政保大队:
队长 刘勇 13871139886
柳晓斌 18971108183
杨东华 13006363763
骆志勇 18908659188
王燎原 18971102278
张晓斌 13396052355
新洲区邾城街道办事处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道邾城街90号
办公地址:新洲区齐安大道352号
邮政编码:430400
联系电话:(027)86921520
刘响红(邾城街道办事处主任)13871599233
韦春煊(邾城街党工委书记)13871381766
胡立文(邾城街人大工委主任)18607185158

2026-06-18:
朱主任 阳逻街道办 电话:18627894382
娄警官 武汉长江新区公安分局政保 电话:18171108728

2025-08-30:武汉市新洲区委政法委员会机关信息:
胡双宏 13037100011 42012419661021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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