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2:重庆一中院非法维持对法轮功学员王红、戴淑芳的冤判
重庆市法轮功学员王红(男,49岁)和戴淑芳(女,72岁)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分别非法判刑九年、八年六个月,并分别被勒索罚金一万五千元。之后,王红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该法院非法维持对两人的冤判。
王红是重庆潼南区塘坝镇人,在重庆渝北区租房居住。二零零零年九月,他有幸读到《转法轮》书。书中,李洪志师父教导学员要按照真善忍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先他后我、无私无我的人。在道德日益下滑的当今社会,法轮功的教导使王红看到了人生的意义和社会的希望,于是他走入了法轮功的修炼中。二零零一年三月,王红用自己的电脑编辑打印了关于天安门自焚事件疑点的传单,被人诬告,遭渝中区上清寺派出所绑架,后被非法判刑四年。
公检法合谋构陷、施重刑迫害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警察非法闯入王红、戴淑芬的暂住处,非法进行搜查,并抢走家中的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真相币和万余元现金等物资。后江北区检察院对两人非法提起公诉,以王红和戴淑芳涉嫌利用“×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构陷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两人被非法关押在江北区看守所。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时,江北区法院对王红和戴淑芳进行非法视频庭审。王红和戴淑芬两人都表达了自己无罪,自己的信仰和行为都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王红的一审律师认为该案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他进行了无罪辩护。王红的家属旁听了庭审,理解和支持自己的亲人,希望办案人员不要冤枉好人。
第一次视频开庭后,检察院又补充侦查,但却未重新开庭,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江北区法院对王红非法判刑九年、对戴淑芳非法判刑八年半,并分别勒索罚金一万五千元。戴淑芳时年已71岁高龄,王红曾遭到过非法劳教和非法判刑的迫害。
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
王红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法轮功非×教组织,其行为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王红的亲友辩护人提交委托手续,二审法院拒绝确认其作为亲友辩护人,无正当、合法理由剥夺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权利。
二审法院对王红及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等方面的意见均不予采纳,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非法裁判。
关于王红、戴淑芳被迫害相关情况,请见明慧网文章《重庆市王红和戴淑芬被江北区法院非法庭审》、《重庆王红、戴淑芳再被枉判九年、八年半》等。
监狱拒绝家属会见、充当帮凶
据悉,王红被转到重庆市永川监狱后一直未通知家属,家属多方打听后才得知,现永川监狱又以集训期严管为由拒绝家属会见,剥夺法轮功学员及家属的合法权益。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监狱警察是在延续对信仰和正信的迫害和践踏,法轮功学员无错亦无罪,是被非法拘禁在监狱内,而不是犯罪者,任何所谓的理由都是在掩盖违法犯罪行为。
长期以来,被非法关押在监狱的法轮功学员,仍然在那里遭受了残酷的迫害,监狱的狱警以及受狱警指使的犯人采取各种酷刑折磨手段,以所谓的“转化”为名,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残酷迫害,强迫其放弃信仰。
据明慧网报道,重庆市永川监狱十监区和十二监区在二零一八年五月成立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转化”基地,陆续将重庆各个监狱还未“转化”的男性法轮功学员转到这两个监区实施强制“转化”迫害:四个包夹监控一位法轮功学员,限制睡觉、饭量、购买日常用品等,每天被强迫坐小凳,被包夹和狱警辱骂、喷辣椒水、电棍电击、殴打等也有发生,被迫看污蔑法轮功的视频。十监区还配备了多台电脑,以及歪曲大法的大量书籍和光盘。
近几年,法轮功学员罗旭、袁志强、邓力平、伍群、陈二启、吴志群、何振宇、高宏伟、鄢顺才、邱永伦、洪柳、张廷春、尧荣宣、唐丰华、唐明华、王忠明等都遭受过这两个监区的“转化”迫害。
正告参与迫害者
在此正告那些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有关人员:法轮功属于信仰范畴,受国际人权法和中国法律保护,法轮功学员没有做任何不道德的事情,没有扰乱社会秩序,更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
你们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已经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你们是在做非常不好的事情,是在犯罪。江氏集团发动的这场迫害本身就是非法的,一切都建立在谎言和暴力的基础上,任何执行“命令”的托词都不能作为将来追责时豁免的理由,所有参与者都要承担个人罪责。
真心的希望你们赶快醒悟,不要违背良心助纣为虐,更希望你们能停止迫害,善待法轮功学员。记住:法轮大法是正法,善待大法、善待法轮功学员就是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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