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 成都市 >> 张天桂


紧急成度:
个人近况: 未关押但受迫害
立案日期: 2022-12-14
案例分类: 骚扰/恐吓/长期监控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22-12-14:成都法轮功学员张天桂被非法拦截、拍照 成都法轮功学员张天桂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点左右,在抚琴西路建设银行附近,遭到西安路街道办人员的非法拦截、拍照。 自二零一七年起,张天桂、傅于洪母女便多次遭西安路街道办610、派出所等人员敲门骚扰。二零一九年,成都大面积迫害、骚扰大法弟子,母女二人被迫搬离原住地,流离失所。 二零二二年“二十大”前后,西安路街道人员为了找到张天桂母女,擅自将母女二人的照

2022-12-14:成都法轮功学员张天桂被非法拦截、拍照
成都法轮功学员张天桂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点左右,在抚琴西路建设银行附近,遭到西安路街道办人员的非法拦截、拍照。
自二零一七年起,张天桂、傅于洪母女便多次遭西安路街道办610、派出所等人员敲门骚扰。二零一九年,成都大面积迫害、骚扰大法弟子,母女二人被迫搬离原住地,流离失所。

二零二二年“二十大”前后,西安路街道人员为了找到张天桂母女,擅自将母女二人的照片发在原住地附近的一些世人手机上,唆使他们当“眼线”。

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点左右,张天桂到银行取钱后,正准备到西安路派出所办身份证时,被“眼线”通知来的西安路街道办人员(四女一男,男子自称姓张,一女子姓温,下称小温)非法拦截、拍照。张天桂制止他们拍照,他们都谎称“没照”。随后,他们招来西安路派出所警察,把张天桂带到了西安路派出所。

在派出所时,又来了一名偏瘦的男子和一老者,拿手机给张天桂拍照,此时没人阻止他们的违法行为。张天桂制止那名偷拍的老者,老者态度恶劣,不承认,说:“哪个在照?”

下午四点多,派出所警察与小温又将张天桂带回暂住地拍照,并约在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在暂住地见面。第二天(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一点多,张天桂暂住地的社区人员即上门敲门,随后又给房东施压,以修炼法轮功为由,要张天桂母女尽快搬离,房东质问,这是个人信仰,又没有违法犯罪,凭什么要求别人搬家?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小温又到张天桂原住地打听人是否搬回来了,恰好被张天桂看见。小温要求每月和张天桂母女见一面。张天桂回绝了她,同时想到她也是不明真相的被欺骗的年轻人,为了一点微薄的收入干着迫害正信事,非常危险。于是告知她真相:610是江泽民组建的专门迫害法轮功的类似德国纳粹的非法机构,不要参与他们的违法犯罪,以免将来承担犯罪后果。

之后两天的下午,张天桂原住地附近都有可疑的男子在拍照。

对公民人格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采集及进一步的违法使用(上黑名单或提供给出入境、火车站、汽车站使用,伺机实施迫害),法轮功学员有权利拒绝并依法追责。

在此忠告:法轮功学员是中国的合法公民。凡是有别于普通公民,专门针对法轮功学员的特别行为,都是对法轮功学员歧视、迫害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宪法权利、民事权利,违反行政法,并涉嫌犯罪。因此,凡是参与人员都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法轮功学员保留对其提起刑事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1、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36条、37条、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并根据宪法第5条,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

2、骚扰行为违反刑法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通过、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民法典》(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通过、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政治运动,颠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恶,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无法弥补的灾难,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从今日中国“假、恶、斗”遍地,道德沦丧,贪污腐败,就可以看出来。生活在一个“政府人员”可以肆意践踏法律的社会,是可悲的,更是可怕的,为何还要推波助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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