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5: 河北省衡水市康复街派出所警察骚扰法轮功学员
据悉,2021年7月底8月初,康复街派出所警察通过电话或入户骚扰了法轮功学员李金枝、李振中、吴秀华、朱云鹏夫妇及赵明夫妇。参与的警察有魏岭、何勇等人。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21/8/15/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429599.html#2181422557-8
2016-08-11: 遭四年冤狱 河北衡水市原党校讲师控告江泽民
现年五十九岁的法轮功学员李振中,原河北省衡水市中共党校讲师,在中共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后,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被劫持,后被非法判刑四年;原本健康的身体被迫害的出现多种疾病:肺结核,胸积水,双脚和小腿浮肿,走路打晃,严重脱相。出狱后仍遭衡水市“610”各种骚扰、恐吓等迫害。
二零一五年六月,李振中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请求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其它相关法律责任,还法轮大法的清白。
一、被诬判四年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即我回到衡水的当天就被衡水桃城区公安局伙同本单位有关人员劫持到了“衡水宾馆”进行所谓的“转化”。第二天深夜以涉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文件的名义被绑架到了衡水市看守所进行非法拘留迫害(附:衡水市公安桃城分局《对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通知书》)。九月六日被宣布正式批捕。不久我被开除公职。
十二月十三日我接到了桃城区检察院的第一份起诉书,诬称我“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二零零零年一月十四日下午,桃城区检察院又给了我第二份起诉书,这份起诉书与第一份起诉书的最大区别是把“情节严重”改为“情节特别严重”,据当时的知情人说:对法轮功人员的判刑裁定要由“上边”说了算。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五日八点零——十二点四十在桃城区法院对我和种存杰、宋运所二位法轮功学员一起秘密审判,审判长是萧峻月(女)、审判员是刘福生和韩振栋,非法庭审前没有通知家属,审判庭里坐着的是衡水市610人员及警察。审理期间不准被告人提法轮功问题。
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在桃城区法院六楼宣读对我等的判决书,我被以莫须有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诬判四年有期徒刑。我不服此判决而提起上诉,但同年的五月三十日衡水市中级法院在未公开审理的情况下进行了维持原判裁定。
同年六月中旬,衡水看守所警察把我送到了衡水劳改队即现在的衡水监狱被迫服刑,在没有通知家属的情况下,于同年的七月份被押送至河北省第四监狱(石家庄北郊监狱)迫害,当家属和老家的亲人带着我儿子在接见日去衡水劳改队看我时,才被告知已被转走。经过四年的非法拘禁后于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七日回家(附:《释放证明书》)。
二、在监狱遭受严重伤害
控告人在被非法监禁中,不断遭受帮教、狱警和狱头的以攻坚或转化形式的迫害,整天生活在随时被传唤进行思想转化的痛苦之中,本来非常健康的身体却被迫害的心、肝、脾、肺、肾等内脏器官出现了严重疾病,造成心律加快到每秒一百五十次左右,出现了肺结核症状,淋巴结核瘤,胸腔积水,双脚和小腿浮肿,走路打晃不走直线,说话无力,记忆力减退,长时间无食欲,身体消瘦,严重脱相,体重由原来的一百五十斤下降至一百一十斤。期间,狱警把我送到了河北省第二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这次检查的费用由我自己承担,他们让我家属捎去了人民币近二千元。
狱方看到我病情很严重害怕承担责任就通知我家属给我办保外就医,但突如其来的非典使狱警们都去自我保命了,也就不管我的死活了,遂使保外就医未能办成。出狱后,我家属出于对我的关心,带我去了衡水传染病医院等诊所进行检查治疗,但均无明显效果,而在法轮功修炼中我很快就恢复了身体健康。
在被非法监禁中,狱警采用各种形式对控告人进行强制转化的精神折磨。首先要求控告人“认罪服法”。说什么“你说没罪不行,唯一的出路就是认罪转化”,强迫背念“罪犯行为规范”,背不过就罚站。狱警指使犯人数名严密监视控告人的一举一动,甚至不准坐着,以为坐着就是在炼法轮功。不准法轮功人员相互接触、交谈,更不准和其他犯人谈及法轮功的事。
其次,强迫参加各种形式的攻坚班和洗脑班,经常被强迫观看抹黑或诋毁法轮功的录像、强迫参加污蔑法轮功的演讲会或外地转化者宣讲邪悟言论的会议;包教人员(包括监狱长、政委)强迫转化的个别谈话一直不断,说什么要“天天谈,日日讲”,这种所谓“谈话”,每次长达两三个小时,常常持续到深夜十二点以后,严重影响了控告人的正常休息,损害了身体健康;二零零二年过年以后,狱里制定了强制转化攻坚招数,扬言“转也得转,不转也得转,违心的转也行,不转不行”,控告人多次被送洗脑班强制攻坚转化。
三、骚扰、监视和抄家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是我从监狱回家的日子,五六名监狱警察把我直接送到了原单位衡水市委党校校长办公室,当时在场人员有衡水市610的几个人员、党校校长和党校保卫处长等。610人员指示:要把看好他(本控告人)“当作一项政治任务”。于是,原单位派了专人监视本人的一切活动。
我是带着严重疾病从监狱回到家中的,就在我恢复身体期间,经常接到居委会、原单位有关人员的电话骚扰,说什么“你不能和邻居炼法轮功”、“你不要去北京”,却根本不管我的生活与死活,表现的很没有人性。
江泽民犯罪集团把河北定为迫害法轮功的重点省份,对衡水大法弟子迫害的比较严重。在二零零六年入春以后,衡水市委及610多次召开会议,贯彻、实施河北省610针对法轮功所谓“春雷行动”的进一步迫害,对法轮功学员采取逐个重新登记造册、非法进家检查、监视居住、加大力度监控网络以及采取绑架、劳教等方式迫害。在这次大规模的迫害中,衡水市康复街派出所七八个警察手持电棍,在衡水市委党校保卫处长的带领下,对控告人的住宅进行了非法搜查,抄走大法书籍、师父法像和本人写的“真善忍”书法作品一幅及其它资料。抄家时没有出示任何的法律证件。
他们抄家时,正好赶上孩子中考冲刺复习功课,当时距中考还有二十天,他们去孩子的屋里进行搜查,孩子据理力争,他们就对孩子进行威胁,扬言不让孩子上学,抄家过后我的孩子精神恍惚,学习静不下心来,严重影响了考试成绩,没有考上理想的学校。同时由于他们的非法抄家骚扰,致使我家属心脏病发作。第二天下午该派出所警察又伙同市局警察上门骚扰,未遂。
在二零零八年北京奥运前夕,市610指使康复街派出所警察伙同原单位保卫处四处寻找我,看我是否去了北京。时值我家属手术住院治疗,在深夜一点多钟,警察亲自到市二院住院部病房查看我是否在医院陪护,当时我家属刚刚做了大手术,本该静养,由于他们的骚扰,给我家属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至今还心有余悸。
由于江泽民犯罪集团下属的骚扰、跟踪、监视和抄家,我们的家庭电话被监听,使我们全家所有亲人们都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每天生活在提心吊胆、恐惧和痛苦之中。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8/11/遭四年冤狱-河北衡水市原党校讲师控告江泽民-332805.html
2006-05-31: 衡水市邪恶610及不法官员又在行恶
5月11日晚,恶警闯入大法弟子李振中家,非法抄家两个小时,抄走师父法像、大法书籍、磁带及其他物品,给李的妻子(不修炼)造成很大的精神上的压力,心脏病发作,时常精神恍惚。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5/31/129251.html
2004-02-24: 1999年6月中旬,中办、国办负责人对法轮功上访人员的谈话简称“两办通知”(新华社北京1999年6月14日电《中办国办信访局负责人接待部份法轮功上访人员时强调:不信谣言,维护稳定》),在新闻媒体中向世人作了公开报导。该通知第一条就是:不反对炼功,炼功就开除公职(或党籍)是谣言,要求人们不要听信和传播谣言。几乎同时,衡水市各单位在科级以上干部中传达了一个反对法轮功的文件(中共《衡办发[1999]21号文件》转发的《省办冀发[1999]21号文件》和《中办发[1999]19号文件》),这个地方文件明确和中央“两办通知”相悖。7月上旬,部分法轮功学员传看了这个文件,而这也就成了所谓的“犯罪事实”。却原来“两办通知”中所说的“谣言”是事实,这就等于两办负责人在向广大人民撒谎,谎言里掩盖着镇压法轮功的阴谋。
李振中等党员干部(法轮功学员)为了澄清事实真相,拟写了《衡水法轮功学员给中央的公开信》,并附《省办冀发[1999]21号文件》和××万衡水地区学员的签名,呈给党中央,以求弄个水落石出。大法弟子李振中等伸张正义,精忠报国,拳拳赤子之心,天地可鉴!现在他们却都被冠以“泄露国家机密罪”,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残酷迫害。
1999年7月28日,李振中因莫须有的罪名被桃城区公安分局非法关進看守所,批捕后被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判刑四年。2000年7月被关押于河北第四监狱。
李振中接到的第一份起诉书指其“情节严重”,量刑幅度为1—3年。隔了近一个月后,又重新起诉,改为“情节特别严重”,加上了一些不实之辞,量刑幅度为3—7年。有知情人说:对法轮功人员的判刑裁定要由上边说了算。两次起诉充分说明了法律已沦为某些人手中的打人的工具。
四年的精神与肉体折磨使李振中原本健康的身体出现多种疾病,心、肺、肠、胃等器官受到极大损害。下面是其在四年中遭受的一些迫害事实: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2/24/68392.html
2001-02-23: 震惊全国的一起发生在衡水市的“法轮功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绝密文件的重大案件”,主要“嫌疑人”李振中、种存杰、宋运锁等都已被非法逮捕判刑,另涉案的其他所谓“嫌疑人”宋福存、林文成、于娜、毛雅宁、张俊者、宋云波、张鹤等也都经受了牢狱之灾……如果人们能够客观地审视这起要案,其实质不外是正义的法轮功学员对江泽民的无赖行径及拙劣表演進行了曝光......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1/2/23/8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