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6: 妻子、妹妹恐惧离世 退休县长控告江泽民
佳木斯市前进区法轮功学员吕忠诚,退休前曾担任过县委副书记、县长、人大主任等职务,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之后,被视为“另类”,妻子与妹妹相继在恐惧中离世。近期,吕忠诚要求依法追究江泽民、周永康、曾庆红、罗干等人的法律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赔偿受害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亲友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下面是吕忠诚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我叫吕忠诚,今年六十九岁,一九九六年七月开始修炼法轮功的,我退休前曾担任过县委副书记、县长、人大主任等职务,修炼法轮功后,长期困扰我的疾病不翼而飞,特别是在官场沾染的不良思想和作风逐渐改掉,能按照“真、善、忍”标准去做人,不贪不占,不在名利场上勾心斗角,把心思放在为百姓利益上着想,心胸豁达了,人也变得乐观平和,自己有一种脱胎换骨的感觉,在官场里算是一个好人。
但是,江泽民发动了迫害法轮功之后,形势大变,电视里听到和看到的都是诬陷法轮功,把“真善忍”否定了,周围环境大变,江泽民利用一切手段的打压和宣传使我陷入精神恐怖中。领导找我谈话让我放弃法轮功,我说:“不可能,你们不了解,真的打压错了”。可是从那以后领导就把我看成另类,他们常说“这么好的人怎么炼法轮功?”
亲友也不理解,认为我傻。在他们心中我好象低人一等,我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什么事;信仰“真善忍”做好人错了吗?让我放弃真善就等于让我做与真善忍相违背的人,我发自内心认为法轮功好,让我做违心的事我实在不甘心,这种精神的折磨与痛苦难以言表。
迫害的恐怖,使刚刚炼功不到两年的妻子同样陷入为我担心的忧虑中,我妻子也是公务员,炼法轮功后她身体健康了,象换了一个人一样,口碑相当好。法轮功被打压之后失去了修炼的合法环境,在恐惧和压抑中于六年前去世。我的大妹妹患了心脏病,生活不能自理,炼法轮功后身体好了,可是99年7月后由于恐惧的阴影笼罩着她的心理,使她不能正常很好的修炼,三年前心脏病突发离世,两位亲人的离世给我带来很大的痛苦,如果在一个正常的修炼环境中,我相信她们不会这么早就离世。
我周围熟悉的法轮功学员有的被迫害致死、有的被迫害致残,有的被非法判刑、劳教、关押,有的被迫流离失所,有的失去了工作,有的妻离子散;有的被勒索钱财。这些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都是善良人,他们不伤害别人,也不反对谁,只是坚守“真善忍”的信仰就被迫害。更为严重的是,迫害法轮功误导了人们,镇压法轮功就是不允许人们按真善忍做好人,潜在的告诉人们在中国搞假恶斗,这样下去人就会失去道德底线。那些迫害法轮功的干警竟然说:“当妓女、偷骗都行,就是别炼法轮功”。我有个亲人原来是个老实人,因贪污公款被解职了,她毫无愧色的对我说“现在的人不都这样么?”我劝几个正处级的朋友“不义之财不要得”,他们说“这是权力之内的事、正常的”。市委主要领导说:“共产党什么时候听老百姓的?”而一位省级干部对我说“别在主干线干了,没有杀人的心干不了”。
我接触的社会人普遍都是一种茫然心理。一个普通人对我说:“现在哪有好人?我吃喝玩乐也不是好人。”让人感觉到现在的社会是坏人易做、好人难当,朴实善良的传统不见了、普世的价值被破坏了。这种思想精神方面的摧毁造成的社会危害令人担忧,使我处于惶惑之中,不知道社会什么时候会有什么事发生?我为我们的中华民族叹息、悲哀,这一切后果都是江泽民迫害“真善忍”给社会民族带来的危害。
鉴于以上原因: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群体长达十六年的残酷迫害,犯下反人类罪、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江泽民不仅违犯了国际法,也同样违犯了中国政府的法律:《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
江泽民操控其亲信、“六一零办公室”人员、司法机关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违犯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犯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违犯宪法第四十条,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监控公民电话、手机、信件;
违犯宪法第四十一条,侵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和建议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江泽民作为迫害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的善良民众的主犯、教唆犯,利用“六一零办公室”传授犯罪方法(六一零提供百余种刑具及酷刑办法、毒药迫害、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贩卖),构成多种罪行:侮辱罪、诽谤罪(诬蔑按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敲诈勒索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妨害司法罪;报复陷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玩忽职守罪(触犯中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包括监控手机、电话、电子邮件);扰乱公共秩序罪;滥用职权;滥用法律(滥用刑法第300条)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宪法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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