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1:广东东莞市杨小明和余春学被非法判刑七年多
东莞市法轮功学员杨小明和余春学(六十一岁,湖北籍)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被非法判刑七年零三个月。非法庭审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看守所)法院审判楼三楼审判庭,杨小明依法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
杨小明说,首先国家的公安部、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所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并没有提到法轮功,所以法轮功在中国还是合法的。
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中共邪教根本没有资格给任何信仰定性,但即使根据中共自己的法律,迫害法轮功都是非法的。
杨小明说,家里的东西是我用自己的工资买来的,现在家里拥有电脑、打印机等设备都是很普遍了,怎么就成了犯罪证据呢?我家里有大法书籍,是因为我修炼了法轮功,当然有相关的书籍,这不足以作为犯罪证据的吧。整个过程都没有受害人,对社会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要定我有罪真是冤屈呀!
杨小明说,我为什么到外面去张贴真相资料呢?因为我修炼了法轮功后身心受益了,修炼了十几年我没有吃过一粒药。我们单位里每年可以报销医药费五千元钱,因为我修炼了法轮功,身体健康,不需要报销这笔费用,为国家节省了不少的医药费。在单位里我是独立的办公室,当有需要我办事的人给我送红包时,我是拒绝的。很多人都说,你们太好人了,这社会上人人要都像你这样的人多好啊!而这些都是我修炼了法轮功后才做到的。可是在一九九九年因为江泽民出于小人妒嫉,发动起迫害法轮功,刚开始我们是按正规渠道来反映真实情况的,但没有任何回应反而遭到打压,我们是投诉无门才采用这种简朴的最原始的办法来申诉自己的冤屈。对我们这些善良人的打压,那国家提倡的依法治国岂不是一纸空文啦!
当庭的法官陈进龙和陪审员等都避而不答杨小明所提出的问题,滥用法律,以刑法三百条对杨小明和余春学量刑为七年零三个月的重判。陈进龙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他们俩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或应用、以及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的实际施行或应用。
事实上,法轮功只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谁爱炼就炼,不爱炼就不炼,来去自由,而且是教人向善。杨小明和余春学都是修心向善的公民,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法庭利用刑法三百条对他们判刑,恰恰是在破坏法律正确实施,也就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和滥用职权罪。
“组织和利用”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订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施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
公安机关错用《刑法》三百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构成绑架罪,关押构成非法拘禁罪;检察机关人员错用《刑法》三百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起诉构成徇私枉法罪,诬陷罪;法院法官错用《刑法》三百条为罪名,对法轮功学员的量刑判决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徇私枉法罪;蓄意错用法条打压真善忍信仰和众多善良守法信众,违背天理,破坏社会公道与正义,践踏良知,也是在执法犯法。
杨小明与余春学在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在南城粘贴真相资料时,被南城篁村派出所绑架。杨小明的车子被扣押了,房子被封了,还有被抄家抢劫。杨小明与余春学被非法关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看守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10/21/广东东莞市杨小明和余春学被非法判刑七年多-336553.html
2016-06-04: 广东省东莞市余春学等法轮功学员仍被非法关押
目前,因诉江,东莞市法轮功学员余春学、杨小明、颜韶燕还被非法关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看守所)。余春学和杨小明四月份就已被非法批捕,颜韶燕已被东城国保和东城派出所非法刑事拘留一个月。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6/3/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329578.html
2016-03-27: 东莞市法轮功学员杨小明和余春学被绑架
广东省东莞市法轮功学员杨小明和余春学,在3月11日晚上,因黏贴真相不干胶而被绑架,可能被绑架到大朗看守所里。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3/25/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一)-325788.html
2016-03-26: 广东东莞杨小明、余春学遭绑架情况补充
广东省东莞市法轮功学员杨小明2016年3月11日被绑架。61岁的湖北籍的余春学2016年3月11日晚上粘贴真相不干胶时被警察绑架到大朗看守所里。警察称余春学多次被摄像头拍到贴真相资料,要判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6/3/26/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大陆综合消息-325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