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江泽民第一人——朱柯明 |
2011-03-23: 中共政法系统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简述(二)
(接前文)
五、迫害法轮功无任何法律依据
中 共一直“讲政治不讲法律”,但为了给“党委审批的捕人、杀人制度”披上法律的外衣,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和“两高司法解释”最为迷惑人。近 年来,一些明白了真相的正义律师公开指出,中共打压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中共镇压法轮功是以权代法、以党代法的违法行为。
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和法轮功没有关系
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这个《决定》确定 了对邪教的认定标准,可是这个标准和法轮功没有丝毫的关系,因为法轮功以“真善忍”为原则,教人向善,修炼者普遍道德回升,是社会中最善良的民众,这是被 公认的事实。
这个俗称为“反邪教决定”的文件被公检法广泛盗用于迫害法轮功,但是,这个决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提到“法轮 功”三个字,所以这个“决定”不能作为给法轮功修炼人定罪的依据。另外,这个决定不但违反宪法“信仰自由”精神,而且非常粗糙,根本不能与正规的法律相提 并论。
《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罪”。很多人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邪教”决定当作是针对法轮功的,从而把它当作是认定法轮功 “违法”的最高法律依据,这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二零零五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知)》公通字 (2005)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 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
2、“两高司法解释”是越权、违宪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二零零一年六月四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两高关于打击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一)(二)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因为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很多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专门针对法轮功的,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并不是针对法轮功的。至于很多法官运用这个解释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那是迫于上面的压力。
《宪法》六十七条和《立法法》四十二条明文规定,司法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两高”作为司法机构,也没有立法权,因此,它们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它们本身也是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法律处理依据。
因 此,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两高”带头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出现“法轮功是X教组织”字样的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但内部通知不具有任 何法律效力,更何况它们都是违宪的。所以,把这个内部通知作为法律依据,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学员犯“破坏 法律实施罪”是完全错误的,都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非法裁判。
3、荒谬的刑法300条
中共的所谓司法程序,主要是用《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来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打着法律的幌子,来掩盖迫害,让迫害显得“合法化”,以低劣的手段来欺骗各界。
按 照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等等。其二是“犯 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小偷偷钱在主观上显然是故意。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小 偷偷钱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例如,如果张三偷了李四一万元, 那么张三的盗窃行为客观上给李四造成了一万元的损失。
许多法律工作者指出,在所谓的“法轮功案子”中,四要素竟然缺了全部三个用于定性的要 素!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 面对这样的质问,公检法的所谓“执法人员”哑口无言,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但却又用《刑法》第三百条非法重判法轮功学员,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
其实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讲政治不讲法律”的中共。
六、法律是掩盖迫害的幌子
中共迫害法轮功初期,多采用避开法律程序的“劳教”手段(见下节),只对所谓的“骨干”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判刑迫害,近年来迫害手段有所变化,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遭到非法重判。
1、打着法律的幌子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政治审判”
公 检法司在中共党委、政法委、610的操纵和指使下,表面上是公安、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而政法委、610在实际控制所有的所谓“法轮功案子”。政法委联席 会议在背后把判决事先都定好了,法院的庭审只是走形式,实质是“政治审判”,有的“法官”在法庭上公开讲:我们不讲法律,只讲政治。政法委、610的存在 实质就是中共干预司法独立,破坏法律实施,把整个公检法司变成迫害善良炼功民众的政治工具。
在政法委和610的幕后操控下,在所谓的司法程序中,充满着非法行为,剥夺法轮功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安伪造证据、检察院非法逮捕与起诉、法院秘密诬判,许多法官、副院长、厅长都多次表示,法轮功的案子他们自己做不了主,每一步都要请示“六一零”。
2、法院新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
除 了政法委、610在法外操控公检法司之外,中共的法院本身就是黑箱作业。法院里面有个“审判委员会”,这个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指导所有 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审判。即法官只是表面上审,但是没有最后判决权,而这个审判委员会,不出面审,但是有最后判决权。
这个审判委 员会的成员除了院长、副院长之外,其他成员基本上是秘密的,不为外界所知,在背后黑箱作业。即“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是不透明的,运作是不透明的,对所谓的 大案、特殊案件等等的审判完全不透明。中共把所谓法轮功案子当作重大案件,政法委、610充分地利用“审判委员会”这种黑箱作业,操控判决的结果。案子还 没有审判,判决已经由政法委、610内定了。请不请律师辩护也没有什么区别。
在迫害的早期,政法委和610下令不准律师为法轮功做辩护,从 而造成律师不敢接所谓的“法轮功案子”。后来一些明白了真相的律师敢于给法轮功作辩护,政法委和610下令不准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一些敢于用法律来 给被非法抓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的人权律师,遭受了中共的打击,受到骚扰,甚至吊销律师执照。
二零零九年初,海外媒体曝光了山东 青岛和辽宁沈阳两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加强打压法轮功的秘密文件。沈阳市铁西区“610”办公室下发的秘密文件还暴露出中共被迫调整的司法新 底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这种见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继续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再一次暴露出中国的司法 黑暗。
3、不准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行政官司,就是人们常说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早 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广东省高级法院院长吕伯涛在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法轮功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则上不予受理;而对法轮功 被非法取缔、出版物被非法查封销毁、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拘留审查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概不予受理。熟悉中国事务的人们知道,这是来自上面的,不限于广东,是 全国性的。
这表明在迫害的初期,中共就对法轮功堵死了法律救援的途径。这也使得中共控制的政府机关和官员可以对法轮功任意胡来、无法无天,但是不准法轮功告这些机关和人员的侵权与违法行为。
中共不仅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
例如,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五日,两名法轮功学员朱柯明、王杰,向中国最高检察院和中国最高法院提交申诉状,状告当时的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中央书记处书记曾庆红与政法委书记罗干迫害法轮功的违宪、违法行为。
控告江泽民第一人——朱柯明
此 诉状经挂号信寄达中国高检后,被告江泽民、罗干亲自下令逮捕原告。两名原告于诉状递交两周后在北京被中共警察秘密抓捕。北京居民王杰被抓后不久被严重打伤 内脏,放出后伤重不愈,不幸于二零零一年去世。香港居民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关进天津茶淀监狱,遭受电棒电击等酷刑。他曾在狱中写过六份申诉状,要求 狱长转呈国家领导人,但都被扣押。
朱柯明后来在自述中说:“由于我们的被非法抓捕,给子女、父母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与痛苦。也由于我们 的被非法抓捕,致使我亲手创办经营的私人性质的公司、工厂彻底倒闭破产。其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一切均化为乌有。直接经济损失达几千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则 以亿万元为基数。整整五年的牢狱迫害,使我亲眼目睹并亲身经历了中共政权对法轮功修炼者从精神到肉体惨无人道的非人折磨与迫害。我由于坚定信仰不认罪也不 接受所谓的转化,他们对我進行打骂、恐吓、电棍、 长时间不让睡觉、强行洗脑等等一系列的非人性的刑罚和虐待。我遭受到了世人难以想象的刻骨铭心的痛苦与伤害,五年的迫害,连牙齿都快掉光了。……还差点把 我勒死。”
朱柯明、王杰在北京状告当时的中共总书记江泽民等,不仅没有立案,而且造成两名原告一死一伤的惨剧。(但之后不久,法轮功学员在国际许多国家开始起诉江泽民及其帮凶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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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3/23/中共政法系统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简述(二)-237945.html
2005-11-20: 天津茶淀监狱对大法学员的迫害
为使坚定的大法学员们放弃对大法的信仰,他们采取了各种手段实施所谓的“转化”。其中以2000年11份到前进监狱的徐承早,以及2001年1月、2月份被关进前进监狱的朱柯明和林树森遭受的迫害最为严重。徐承早五十多岁,是一名坚定的大法学员,他所受到的迫害是最严重的,恶劣的。
天津茶淀属海洋性季风气候,冬天极为寒冷,恶风很大很冷,监狱的邪恶之徒们不顾他五十多岁的年纪,让他在外面跑步,唱歌,罚站。将老徐的手冻出了一块块的伤疤,但是这并没有动摇老徐对大法的坚定信念。监狱的恶人们没办法,就暗示管他的犯人,对老徐进行惨无人道的迫害。他们采取的办法阴暗狠毒。受他们指使的犯人踢他,还专找别人看不到的部位,几个犯人摁住老徐,用磨尖的牙刷扎老徐的屁股、大腿、胳膊、软肋等部位。还用方筷子插在老徐的指缝间,犯人捏紧老徐插筷子的手,还不停的转动筷子,其疼痛难以言表。更有一名犯人,将老徐手上冻伤后的伤疤生生撕下来,鲜血直淌,极为狠毒、残忍。(此犯人出狱后,得到报应,因打架杀人,被判死刑)。
大法学员林树森,于2001年2月份被非法关押到茶淀前进监狱被强制转化。曾连续六天不让睡觉,由六至八名犯人,轮流看管。不让小林合眼。这期间,监狱的邪恶之徒们还多次用四到八根电棍对小林施以酷刑,将小林折磨得死去活来,手段极为恶劣、残忍。2005年5月,林树森被北京西城区新街口派出所再次绑架,至今下落不明。
朱柯明,早在2001年初的北京监狱就曾受过严重电棍酷刑迫害,由于老朱的坚定并要求不断上诉,于2003年再次遭受连续一个月的隔离严管,其中一周七天都未曾合眼。将原本身体极好的他折磨的面目全非,神志不清。
朱柯明、杨杰、李津鹏、李宝树还曾遭受过电棍等酷刑,身上留有伤痕,施暴者最多六人。李津鹏曾为抵制邪恶撞墙,头部留有大块淤血。
从2001年11月份至今曾被多次隔离严管的大法学员有:原研究会工作人员纪烈武和朱柯明、时绍平、林树森、史振东、戎伟、江涛等。其中,时绍平更是于2004年11月至今被隔离严管。时绍平为中科院的硕士,2001年被非法判刑10年,现天津茶淀监狱九分监区,强制洗脑后,在压力下多次否定洗脑,向警察声明所谓“转化”是错误的,后被多次严管,单独管理,不准与其他人或大法学员见面说话。
在被单独管理时,曾遭到非人的待遇,而监狱的恶警们,明明可以通过监狱系统看到,却装作不知。在隔离严管期间,吃喝拉撒全都在一室,条件极为恶劣。
其实每名大法学员在刚到监狱时,都会被多名罪犯看管(少则四人多则八人),其言、行、坐、卧都被严格规定。恶人更是白天找谈话,晚上让学习、写认识等办法,不让大法学员睡觉,只要不转化,少则二三个小时,最多只能睡四五个小时。使这些坚定的大法学员们身心遭受了极大的伤害。http://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1/20/114876.html
2005-01-03: 庚辰北京诉江,二原告一死一判刑(2)
2000年8月(农历庚辰年),两名法轮功学员在北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检察院寄出申诉状,控诉江泽民、罗干、曾庆红非法取缔和镇压法轮功。通过多方探访这件起诉的支持者和知情者,明慧记者了解到,此诉状经挂号信寄达中国高检后,被告江泽民、罗干亲自下令逮捕原告。两名原告于诉状递交两周后在北京被捕,其中北京居民王杰已于2001年被迫害致死,香港居民朱柯明,被秘密判刑五年后一直关押在天津茶淀监狱。
* 朱柯明近况
记者了解到,2001年2月,朱柯明的家人曾接到通知,让去房山接人。然而当家人到了房山,警察却说人已经被接走,没有说被谁接走的。
2001年4月,朱柯明的家人再次接到通知,得知朱柯明已被秘密判刑五年,转移到天津茶淀监狱。
知情者说:直到现在,每天都有警察在朱柯明身边监视,朱柯明被狱方称为“全监狱最后一名”,因为他不但坚决不接受洗脑转化,而且每月都写上诉书。
警察说只要他写“四书”(保证书、悔过书、决裂书、揭批书)就可以出去,但朱柯明坚持信仰,毫不妥协。
知情者说,朱柯明写的上诉书,狱方并没有为其递达应该收件的有关部门。
* 声援朱柯明
从2001年8月起,香港与美国法轮功学员曾多次努力,呼吁释放在北京被捕的香港居民朱柯明。美联社、BBC监听、法新社、明报、网上行报、苹果日报等海外媒体都曾予以报导。
2000 年苹果日报就朱柯明被捕一事曾评论说,“根据中共宪法,「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朱柯明一定是据此而写状词,被捕时大概还会想到「不得打击报复」的诺言。” “这位法轮功学员太过守法,陷身囹圄是理所当然的事。”
苹果日报的这篇文章说: “从前,中国君主几乎没有一个不在谏臣面前认过错,……新中国领袖却永远不会违法犯错。他们自然也有先例可援。希特勒的法西斯盟友墨索里尼统治意大利期间,当局的一句宣传口号就是:「墨索里尼永远是对的!」("Musouliniis always right!")”
* 海外诉江方兴未艾
从2002年10月至2004年12月,海外大法弟子分别在美国、比利时、西班牙、台湾、德国、韩国、加拿大、希腊、澳洲、新西兰、玻利维亚、智利、荷兰,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起诉迫害元凶江泽民,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正如美国芝加哥诉江案中的原告律师所言,法轮功学员海外起诉江泽民及其主要帮凶,“旨在制止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镇压”,通过自由社会的司法系统,“提醒世界一桩群体灭绝的罪行正在中国发生,同时鼓励更多的人也通过非司法渠道来帮助制止这场迫害。”
事实上,诉江案的发生和進行,客观上起到了帮助司法界及其它社会各界系统、全面了解这场迫害的前因后果、严重程度和对中国乃至人类社会巨大危害的作用。这些努力是正邪较量的一部分,在不久的将来,所有江泽民及所有这场迫害的参与者必将被绳之以法。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3/927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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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1-03: 庚辰北京诉江,二原告一死一判刑(1)(图)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1/3/927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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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于2000年8月29日与北京的法轮功学员王杰向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中央组织部长曾庆红及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等非法镇压法轮功。9月7日,两人在友人私宅中被闯入的十多名公安非法抓走。2001年初,朱被转入天津一家监狱。后传出朱柯明被判刑五年,但其家人从未收到官方有关正式通知。据前往探视过他的家人说,朱柯明显得消瘦憔悴,形色呆滞。而最近,当局更将监禁升级为“特级监视”,不再允许家人探望或通信。
美联社:法轮功团体在香港抗议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25/15318p.html
法新社:香港法轮功敦促释放被拘禁的修炼者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26/15374p.html
明报:港法轮功促营救内地被囚学员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1/8/25/15294p.html
录像:还我自由的天空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2/11/7/38978p.html
珍惜今日之自由,谨防专制之奴役──“全球营救受迫害法轮功学员委员会”就23条立法致香港各界的公开信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2/12/13/40898p.html
联合国人权机制特派专员年度报告列举多例法轮功学员受迫害案件
http://search.minghui.org/mh/articles/2002/6/18/31988p.html
2001-03-29: 今年元旦,我和其他大法弟子一同进京护法,被抓后关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在这里,我见到了香港大法弟子朱珂明。他向我打听了一些情况,我就把师父讲法的内容及其他事情大概地向他做了介绍。他听后非常兴奋。他向我介绍了他因控告江泽民、罗乾等犯罪分子而被非法逮捕的情况,并告诉我,他已被秘密审判,非法定罪,并拿出判决书让我看,上面写着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五年,没收电脑、扫描仪等用具。
2000-11-04: 尊敬的朱镕基总理、李鹏委员长,李瑞环主席、乔石先生、尉健行先生、胡锦涛先生:你们好!
北京和香港的两名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王杰,于8月29日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的诉讼,于9月7日晚11点,被翻墙越入的十多名公安强行抓走,现被关押在北京郊外的房山公安局拘留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於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於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为炼某种功法或为什麽教定罪的任何条文和规定。因此,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人以权代法,采用造谣诬陷,步步升级的镇压手法,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劳教、判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不但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严重践踏。朱柯明和王杰是按照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起诉江泽民等人,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而不应该遭到非法逮捕。我们尊请您们帮助释放他们。我们再一次呼吁中国政府不要把法轮功群众当作敌人,以和平的方式解决法轮功问题。
致礼!
波士顿法轮功学员
2000年11月3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0/11/4/428.htm
2000-10-23: 法轮大法弟子朱柯明、王杰何罪之有?
朱柯明:男,43岁,香港商人,美术师,香港永久居民。
王杰:男,37岁,原国家测绘出版社工作人员(现停薪留职),北京市人。
朱柯明、王杰二人合做家具生意近一年,从无任何犯罪记录,曾经都是优秀共青团干部。在社会上遵纪守法、工作积极,做人堂堂正正,待人诚恳。朱柯明以前独立经商时,曾经是纳税大户,还有几项专利发明项目。
2000年9月7日晚十点锺,在北京西北郊外私人住宅家里,突然被十几名便衣警察翻墙越入将二人秘密逮捕。(注:这十几名便衣自称是北京公安局海淀分局及房山分局警察。) 二人被非法秘密逮捕後,家中四处寻找不知关在什麽地方,为什麽被捕。後经人打探,才知道均被关在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的秘密拘留所内。10月13日朱柯明家属突然接到房山拘留所打来的电话,说朱柯明被释放,但朱柯明在押期间有些衣物还留在拘留所,需家人取走,可是人却不见,後又打听拘留所说人已经释放,家属和朋友甚是着急,四处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王杰仍被非法关押在房山拘留所内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力,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控告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於公民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於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朱柯明、王杰和亿万法轮大法弟子一样,看了李洪志老师的《转法轮》一书,知道了真理和生命存在的真实意义,知道了那庞大的天体是佛法造就的,知道了《转法轮》一书,可破一切人间的迷,从此走上了修心修德的“修炼”之路。平时以法为师,在社会上不争不斗,不参与政治,做比模范英雄人物还要好的人。无论在任何地方,遇到任何问题,首先从自己内心查找自己的不是,别人打架让你看到,也要找自己是否有打架人的那个心,使自己真正变成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就是这本《转法轮》的书,几年间就使那亿万各界的老百姓道德回升,能使人变好,能使已经变得不好的人重新在回到最好的状态中来。就是这亿万道德回升的人,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政府和国家处在种种困难的情况下,并不会因为下岗、失业、生活工作或经济困难去向中央政府诉苦、道不公或讨要一分钱,而是尽可能自己解决困难,并把一切困难当作修炼、还债。并且积极做好一切工作。这样的人民,这样的素质,无论从国家利益、政府利益还是社会利益,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并且还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医疗费用,每个人尽力做道德高尚的人。
也就是99年7月20日开始,风云突变,中央政府对自己刚刚当着全国人民及世人的面所发出的承诺,出尔反尔,对法轮功非法镇压,所辟谣言变成现实。法轮功被强加以莫须有的罪名定为“非法组织” ,同年10月被以莫须有的罪名定为“XX” 。众所周知,法轮大法没有任何形式,想学就学,不学你就走,没有任何管制,没有花名册,又不收钱。那怎麽能说是个“教”呢?就更不存在“XX”了。在没有经过国家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情况下,江泽民就公开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说:“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XX。”致使舆论界和有关部门大肆仿效和扑天盖地的宣传诋毁诬蔑法轮功。并造谣中伤法轮功创始人。事先密谋策划、精心编造假事实、假证据,一切都是颠倒黑白,陷害的欲加之罪,是极其卑鄙的违法行为。将亿万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强行推到政府的对立面。并在全国滥捕滥抓。公安部也从不以任何法律条文为依据,只要是修炼法轮功的就可以无条件,无根据的抓捕、拘禁、劳教和判刑,甚至迫害致死60多名学员,更多的学员受到非法和非人道的残酷迫害。58岁的退休工人陈子秀,因不肯放弃修炼而被活活打死,这就是江泽民治下的公、监、法吗?这简直是人间地狱。由此造成致伤、致残、致死及被抓後杳无音讯和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法轮功学员无计其数。更令人气愤有理不让讲,有怨不能申,越申越怨,万般无奈朱柯明、王杰付足邮资向社会各界说明真实情况。这里没有任何反党、反社会主义、反国家的言论,却被说成是非法邮递。四川工学院研究生陈明勇,就因为写信给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反映我们国家的真实情况而判重刑,现关在成都宁夏街监狱。我国宪法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就是今天,在江泽民所谓的“法制”社会里,是非曲直由他一人定,说黑就黑,说邪就邪,民怨沸腾。朱柯明、王杰运用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公公开开堂堂正正用真名真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院公开起诉江泽民、曾庆红(党组织部长、江的军师),罗干(政法委书记)并通知社会各界、报社、新闻界他们一夥对法轮大法弟子犯下的滔天罪行。并恳请以上二部门真正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能真正以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敢於为遭受非人迫害的法轮功弟子伸冤,为亿万法轮功学员讨一个做好人的权利。并给法轮功修炼者在人间一个修炼的环境。然而起诉人朱柯明、王杰都被非法逮捕而被起诉人江泽民、曾庆红、罗干至今仍无视国法利用手中的权力打着维护国家安定、维护人民的利益的幌子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无法更无天继续干着违背天理、违背民意、违背宪法的事。朱柯明、王杰二人何罪之有?
"人类啊!清醒过来吧!历史上神的誓约在兑现中,大法衡量着一切生命。人生的路自己走。人自己的一念也会定下自己的未来。"
善恶终有报!
知情者(大法弟子)
2000年10月21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0/10/23/800.html
2000-10-18: 起诉江泽民学员遭拘捕案最新消息
—— 朱柯明突然在看守所失踪 各方担忧邪恶之徒下毒手
香港18日消息】在中国大陆依法起诉江泽民一夥镇压法轮功後一直被非法拘禁的香港学员朱柯明,最近突然自看守所消失,下落不明。家人往看守所要人不果,非常担忧,深恐邪恶之徒要对朱柯明等大法弟子下毒手。
据了解,朱先生在北京的家人於10月14日接获公安通知,谓朱柯明於前一天(13日)晚上10时获释离开,公安并嘱其家人前往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取回其个人物品。但是,朱柯明一直没有与家人联络,不知所踪。家人非常担忧,10月16日前往看守所要人,但当值人员声称已放了人,"人不在了"。香港的法轮功学员也在同日将此严重事件向香港入境处反映,促请当局尽快通过有关渠道追查朱的下落,使他早日重获自由。朱柯明至今仍下落不明。
朱柯明已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其父母及一个弟弟在北京。今年8月29日,朱柯明与北京学员王杰二人联名向全国最高人民监察院寄发起诉书,起诉江泽民、曾庆红、罗干等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残酷镇压法轮功。9月7日晚上,两人在朋友家被强闯进屋的公安强行抓走,关押在房山公安分局看守所。
朱、王两人不畏生死要将邪恶之徒绳之以法的壮举,已大大触动了这夥人间败类的神经,最近在秘密会议上,它们一再叫嚣要加强力度将法轮功消灭。朱柯明的突然失踪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香港法轮功学员强烈呼吁有正义良知的中国政府领导人、全世界善良人士、各国政府、国际机构、人权团体关注此事,制止江泽民一夥倒行逆施,使朱柯明、王杰和所有无辜被抓捕关押的学员早日获得释放,还法轮大法以清白,还法轮功创始人以清白。
(200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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