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 四川其它 >> 钱光琼

女, 65
个人情况: 四川省丝绸工业研究所退休工程师

紧急成度: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15-08-18
案例分类: 起诉案例  劳教  非法拘留/绑架  毒打/体罚  掠夺财物/经济迫害  抄家/非法搜查  剥夺睡眠  
交叉列在: 四川 > 内江 资中市楠木寺女教所(楠木寺劳教所,四川女教所,重庆女子劳教所)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15-08-12:四川省丝绸工业研究所退休工程师控告江泽民 四川省丝绸工业研究所65岁的退休工程师钱光琼女士,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致使她与家人受到伤害,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及精神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钱光琼女士在控告书中说:被控告人江泽民滥用职权,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疯狂迫害的16年中,控告人曾经被拘留20多天,劳教一年,给我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

2015-08-12: 四川省丝绸工业研究所退休工程师控告江泽民

四川省丝绸工业研究所65岁的退休工程师钱光琼女士,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致使她与家人受到伤害,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经济及精神赔偿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钱光琼女士在控告书中说:被控告人江泽民滥用职权,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疯狂迫害的16年中,控告人曾经被拘留20多天,劳教一年,给我及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国《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江泽民一手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对控告人犯下了滥用职权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非法拘禁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滥用法律(滥用刑法第300条)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宪法实施)等等。

钱光琼女士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江泽民的具体犯罪事实

被控告人出于对法轮功创始人的妒忌之心及对修炼人数众多的恐惧,于1999年7月滥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起了对信仰“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疯狂迫害,亿万修心向善的民众及其家人被卷入长达十六年的浩劫之中。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泽民的个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国大陆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国性恐怖组织──纳粹盖世太保似的“六一零办公室”,是一个全国范围的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后,江泽民又命令“六一零办公室”系統性的对数以千万计坚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

江泽民在中国制造并推行国家恐怖主义的过程中,操纵整个国家机器和社会资源,胁迫国家、政府调动几乎所有能够调动的财力、物力、人力以及所有的国家机器,宣传机构,欺骗蒙蔽国内民众与国际社会。1999年10月25日,被控告人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公然污蔑法轮功为“×教”, 在此之前,任何政府文件和媒体都没有称法轮功“×教”,这一情况显示:被控告人江泽民本人亲自出马公开诽谤法轮功进行煽动,从而导致迫害不断升级。特别是2001年1月23日导演的“天安门自焚”事件以及媒体上对法轮功的各种谎言诬蔑,蛊惑、煽动、利用全民全社会仇恨、打压、迫害一群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民众,对数以千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实行残酷迫害;众多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劳教、判刑以及被迫害致疯、致残、致死、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居无定所、流离失所、下岗、失业、破产、停学、失踪,甚至被活摘器官出售的法轮功学员,已无计其数。亿万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亲朋好友和同事受到不同程度的株连,全中国人民受到谎言诬陷的洗脑。被控告人江泽民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案例资料见法轮大法明慧网。

二、个人受迫害经历

我于1995年10月开始修炼法轮功,知道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是按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的标准指导修炼,返本归真,我觉得简直太好了,这正是我人生中要找的。因此诚心按照法轮功的要求修炼,做好人,做更好的人。我原来有胃病,胃病犯时,又吐又拉,必须去医院输液才好,修炼十多天后师父给我净化身体,把胃病清理了,从此再没有出现过胃病症状。人越来越精神,心胸开阔,对人也越来越真诚善良。法轮功确实于国于民百利而无一害。

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不让我们修炼法轮功了。大批法轮功修炼者亲身在法轮功受益,都觉得这样对待法轮功是错误的,因此纷纷去北京上访,澄清事实真相,我也于2001年元月去了北京上访。可是信访局成了抓人局,去上访就会被抓捕,不给我们为法轮功说公道话的机会,因此只得去天安门请愿。我在天安门刚想拿出横幅“真善忍”,就被便衣警察抓捕,我奋力的呼喊“法轮大法好”,警察就对我拳打脚踢,眼睛被打肿,腰被打伤,痛了几个月才见好,腿上被打的全是青紫色。

被绑架上车,拉到天安门派出所关押。在那儿被强行搜身、搜包,10多个小时不给水喝,没有饭吃,也不让睡觉,就是问我们哪儿来的。我没有说,到第二天又被审问,警察央求我说,说我不说,他就要一直陪着不能回家,我可怜他就说了。马上就被转送到四川驻京办,当天成都警察赶到驻京办,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就被劫持回到成都乡农寺派出所,被非法审问后,直接被押送到成都宁夏街监狱。每个监室只有30-40平米,却关了40多人,晚上睡觉是最痛苦的事情,大通铺床上、床下走廊都睡满了人,只能侧身睡着,翻不了身,那里面叫”打刀片“。吃喝拉撒都在一个屋子里,不见天日。

在监狱关了20多天后,狱警通知我收拾东西,我以为要放我回家了,出了监室才告诉我被非法劳教一年。在转运站住了5天,就被押送到车上,戴上手铐,直接被拉到四川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到了劳教所被迫体检、搜身,在劳教所被迫看诋毁法轮功的资料,被迫洗脑,转化,长时间面壁,限制用水,上厕所,打电话,使精神和身体都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从劳教所回家后,知道警察在我被关押期间抄了我的家,抢劫了我的大法书籍,炼功带,师父讲法带,法轮功图片、师父法像。16岁的儿子当时一个人在家,随之被带去派出所审问,后来派出所给他爸打电话被接回家,对儿子的心灵是极大的伤害。

单位对我做了降两级工资的所谓处理。在劳教期间停发工资,去北京上访对我勒索7千元。

三、被控告人所犯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

2、1999年10月25日,被控告人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公然污蔑法轮功为“×教”,在此之前,任何政府文件和媒体都没有称法轮功“×教”。特别是2001年1月23日导演的“天安门自焚”事件以及媒体上对法轮功的各种谎言诬蔑,蛊惑、煽动、利用全民全社会仇恨、打压、迫害一群修“真、善、忍”做好人的民众,构成了对法轮大法及全体学员的侮辱罪、诽谤罪。

3、被告人对法轮功实施迫害的过程中对我个人的犯罪

被告人江泽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挥者、组织者,是真正的犯罪主体,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传授犯,江泽民应承担刑事责任。江泽民对我个人犯了下列罪行:

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违反第四十一条: 侵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触犯《刑法》:
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滥用法律(滥用刑法第300条)罪、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宪法实施)等。

以上所述受到的一切不公正的对待,都是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所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由于“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江泽民应负法律责任。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12/四川省丝绸工业研究所退休工程师控告江泽民-313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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