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 潍坊 高密市 >> 周茂勤

男, 71
紧急成度:
个人近况: 未关押
立案日期: 2015-08-07
案例分类: 法律界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15-08-01:被逼放弃炼功旧病复发 山东老检察官控告江泽民 山东省高密市七十一岁的检察官周茂勤,在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遭高密市政法委书记和高密检察院检察长逼迫放弃修炼法轮功,导致他旧病复发。周茂勤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邮寄《刑事控告状》,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要求追求其刑事罪则,将之绳之以法。 以下是周茂勤先生控告状的主要内容: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一手挑起了

2015-08-01: 被逼放弃炼功旧病复发 山东老检察官控告江泽民

山东省高密市七十一岁的检察官周茂勤,在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遭高密市政法委书记和高密检察院检察长逼迫放弃修炼法轮功,导致他旧病复发。周茂勤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二日邮寄《刑事控告状》,向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告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要求追求其刑事罪则,将之绳之以法。
以下是周茂勤先生控告状的主要内容: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一手挑起了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江泽民以个人意志成立了凌驾于国家宪法及公检法司之上的恐怖组织—相当于纳粹盖世太保的“610办公室”,是一个在全国范围执行秘密任务、推行和实施这场血腥迫害的罪恶机构。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今,“610办公室”系统的对坚守信仰“真善忍”的中国法轮功学员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灭绝政策。导致十六年来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活摘器官、甚至被迫害致死。江泽民对这场祸国殃民的迫害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

我是一九九七年七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的。修炼后身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修炼前我身患多种疾病,因在海上当水兵十几年,落下了腰疼、胃疼、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关节炎、神经性头疼、整个颈椎骨质增生。在部队住院治疗未见好转,转业后时常打针吃药,成了医院的常客。修炼后,各种疾病不翼而飞,到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前,两年多没吃一粒药,没打一次针。因为修炼法轮大法无病一身轻,身体好了,思想也升华了,在工作中处处用“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到不争名不争利,遇到矛盾先找自己。在办案中做到依法办案,不徇私枉法,不接受案件当事者的吃请,不受贿,处处事事严格用修炼人的标准要求自己。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后,高密市政法委书记和高密检察院检察长,根据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指令找我谈话,用高压政策逼迫我放弃修炼法轮功,否则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搞得我十几天吃不好、睡不好,思想压力可想而知。

除此之外,单位还派人监视我居住,使我不能正常学法炼功,逐渐脱离了修炼,结果导致我旧病复发,又开始打针、吃药、住医院。我每天坚持外出跑步、打剑也没有用,旧病没好,还增加新病,高血压等其他病症。二零零五年底为了祛病健身我又开始了学法炼功,身体逐渐康复,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我出现了脑溢血症状。后我重新学法炼功,未经治疗,很快就康复了。

有关单位对我的施压,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八条:公民人格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施以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刑法》第十五条: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已构成侮辱罪。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深信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5/8/1/被逼放弃炼功旧病复发-山东老检察官控告江泽民-313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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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0:高密市检察院 检察长 纪兵 18506363209
单宝君 办公室电话:0536-2671213 手机:13780808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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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敏敏 0536—2322582 3012666 高密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高密市法院 电话:0536-2678023
执行庭 电话:0536-267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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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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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保大队长兼公安局副局长:郑子金
副大队长:徐立宝 1856363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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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高密市检察院 检察长 纪兵 18506363209
审判员:单宝君 办公室电话:0536-2671213 手机:13780808289
公诉人:潘洪辉 18506362607 高密市检察院 副检察长
姚敏敏 0536—2322582 3012666 高密市检察院一级检察官(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高密市法院 电话 0536-2678023
执行庭 电话 0536-2678000

高密国保大队:徐立宝 (大队长)1856363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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