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 汉中 城固县 >> 黄晓芹(黄筱琴)

女, 58
个人情况: 汉中市城固县三零七厂退休职工

紧急成度:
家庭地址: 陕西省城固县
个人近况: 已释
立案日期: 2012-07-30
案例分类: 工人  退休职员  起诉案例  劳教  非法拘留/绑架  掠夺财物/经济迫害  抄家/非法搜查  受迫害程度:高
交叉列在: 陕西 > 西安市 陕西省女子劳教所

案例描述   全页显示

2013-12-07:陕西女子劳教所解体 黄筱琴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 陕西女子劳教所解体,其劫持的最后一名法轮功学员黄筱琴女士,2013年10月26日非法劳教期满,被劫持到洗脑班继续迫害,11月11日才回到家中,看到老伴不能正常走路,心里非常难过。 陕西省女子劳教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惨无人道的迫害:剥夺睡眠,不许睡觉,用车轮战的手段,每天强制洗脑,不准

2013-12-07:陕西女子劳教所解体 黄筱琴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

陕西女子劳教所解体,其劫持的最后一名法轮功学员黄筱琴女士,2013年10月26日非法劳教期满,被劫持到洗脑班继续迫害,11月11日才回到家中,看到老伴不能正常走路,心里非常难过。

陕西省女子劳教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在金钱利益的驱使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惨无人道的迫害:剥夺睡眠,不许睡觉,用车轮战的手段,每天强制洗脑,不准上厕所,酷刑吊大挂、穿约束衣、死刑床、电警棍、等等。勉县法轮功学员魏欣蓉,遭受毒打、电击、吊铐等残酷迫害,被注射毒针、饭内下毒药致使肺脏慢性溃烂,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一日清晨含冤离世,年仅四十九岁。陕西省女子劳教所也是一个大型的造假黑窝,大量的假药、假婴幼儿用品从这里流向各批发市场。

汉中市城固县60岁的黄筱琴女士,是陕西燎原机械厂的退休职工,曾患乙肝、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肩周炎、脊椎炎、眼睛红肿、流脓等疾病,在痛苦中度日;2008年学法炼功三个月后全身疾病全无。她为了证实法轮大法是正法,2009年被城固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非法劳教一年,劳教期老伴突发脑梗塞住院抢救。

2012年7月27日,黄筱琴再次被城固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并非法劳教一年三个月。在汉台看守所,在女狱警朱秀梅的指示下,黄筱琴遭受体罚、劳役、长时间不让睡觉等折磨达三个多月之久。汉中市中共政府劳教委员会无视黄筱琴的复议和公讼,依然送黄筱琴至陕西女子劳教所继续遭受劳役迫害。

黄筱琴女士是陕西女子劳教所迫害的最后一名法轮功学员。2013年10月26日本是黄筱琴重获自由的日子,然而城固县政法委、610办公室余顶峰(音)胁迫黄筱琴单位陕西省燎原机械厂领导、诱骗其儿子将黄筱琴再次劫持到皂树村洗脑班,儿子问他:母亲何时回家,他却说这取决于她自己。610煽动仇恨,逼迫不明真相的未过门的儿媳妇下跪。

黄筱琴的老伴苦等儿子从山西带未婚妻接母亲回家团聚,却未见其面,一急之下,突发脑梗塞,血压高达200多。刚到山西准备上班的儿子和女友再次返回城固,照顾在医院抢救的父亲。

在劳教解体、洗脑班被纷纷控告之际,城固县610余顶峰(音)等人依然明目张胆的迫害法轮功学员,并毒害燎原机械厂刘君、顾秀英等职工。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2/7/陕西女子劳教所解体-黄筱琴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283662.html

2013-01-05:陕西城固县法轮功学员黄晓芹被非法关押在西安市女子劳教所 陕西省城固县法轮功学员黄晓芹,女,五十八岁,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零七厂退休职工, 2012年7月26日,在城固县委门前发真相资料时,被几个恶人拦劫,后被城关派出所绑架,当晚十一点左右,被城固县国保大队非法抄家。现被非法关押在陕西省西安市女子劳教所一楼遭受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

2013-01-05: 陕西城固县法轮功学员黄晓芹被非法关押在西安市女子劳教所
陕西省城固县法轮功学员黄晓芹,女,五十八岁,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零七厂退休职工, 2012年7月26日,在城固县委门前发真相资料时,被几个恶人拦劫,后被城关派出所绑架,当晚十一点左右,被城固县国保大队非法抄家。现被非法关押在陕西省西安市女子劳教所一楼遭受迫害。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5/二零一三年一月五日大陆综合消息-267451.html

2012-11-20:陕西省城固县国保大队非法劳教黄筱琴 陕西省城固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李跃进等恶警2012年7月27日夜闯民宅,非法抄家、绑架城固县燎原机械厂退休职工黄筱琴,把她关押到汉中市汉台看守所,并于2012年8月非法劳教她一年三个月。 因《汉市教审字【2012】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符合《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黄筱琴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无果。根据劳动教养决定书所述

2012-11-20: 陕西省城固县国保大队非法劳教黄筱琴

陕西省城固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李跃进等恶警2012年7月27日夜闯民宅,非法抄家、绑架城固县燎原机械厂退休职工黄筱琴,把她关押到汉中市汉台看守所,并于2012年8月非法劳教她一年三个月。

因《汉市教审字【2012】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符合《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黄筱琴依法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无果。根据劳动教养决定书所述,故进行行政诉讼,控告城固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李跃进、杨小琦等人的违法行为。

一、依据法律,黄筱琴的行为是合法的。阐述如下:

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正法,这是亿万法轮功学员的修炼实践所证明了的。黄筱琴修炼法轮功后获得了一个健康的身体,她的行为是想让更多的人明真相,从中受益,不被媒体的造假谎言蒙蔽,属于《宪法》规定的权利范畴。她的行为不存在被侵犯的法律主体;没有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没有危害任何单位的工作秩序。对于中共某些坚持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恶首是否违法,也应对其调查事实,而不是利用公检法暴力机器对普通民众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根据这一条规定,黄筱琴的行为是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从另一方面来看,法轮功遭到无端的诬蔑与迫害,黄筱琴在揭露媒体的谎言,没有任何暴力过激行为,恰恰是对法律的自觉维护。城固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以其《刑法》第三百条对黄筱琴非法判决,完全是对法律的践踏。

二、城固县公安局国保科的警察破坏了法律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免责条件,说明执行公务的时候不是无条件免责。该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城固县公安局国保科的警察非法入侵黄筱琴家中,将黄筱琴绑架,在汉台看守所非法关押,属违法行为。对黄筱琴的抄家和关押是非法的,应立刻无条件释放并退还财物。然而,汉台看守所依然非法关押已近四月之久。故进一步提出行政诉讼,撤销对黄筱琴的劳教决议,依法追究城固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李耀进、杨小琦等人的违法行为。犯罪事实如下:

一、未经本人允许,城固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等人闯入黄筱琴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构成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从黄筱琴家抄走大量物品,构成入室抢劫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关押黄筱琴在看守所,至今已四个月,构成非法拘禁罪。有关人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非法剥夺黄筱琴信仰自由,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捏造事实,陷害黄筱琴,构成陷害他人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剥夺黄筱琴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用江泽民暴力集团暴力政权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构成利用共产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上诉,黄筱琴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应立刻无条件释放黄筱琴。维护公民权利和惩恶扬善是法律的本质,城固县公安局国保科李耀进等以“执法”为幌子,无视法律、践踏人权,在2009年将黄筱琴劳教,使黄筱琴的身心备受折磨,给家庭造成严重损失。2012年7月27日再次私闯民宅,破坏法律实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抢夺财物罪、诬告陷害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等。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给黄筱琴造成的身心伤害和经济损失。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11/20/陕西省城固县国保大队非法劳教黄筱琴-265684.html

2012-07-29:陕西省城固县法轮功学员黄晓芹、王金梅被绑架 七月二十六日晚上九点左右,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零七厂退休职工、法轮功女学员黄晓芹(58岁)、王金梅(60岁)两人在城固县委门前发真相资料时,被几个恶人拦劫,后被城关派出所绑架,当晚十一点左右,被城固县国保大队非法抄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7/29/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

2012-07-29: 陕西省城固县法轮功学员黄晓芹、王金梅被绑架

七月二十六日晚上九点左右,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三零七厂退休职工、法轮功女学员黄晓芹(58岁)、王金梅(60岁)两人在城固县委门前发真相资料时,被几个恶人拦劫,后被城关派出所绑架,当晚十一点左右,被城固县国保大队非法抄家。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7/29/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大陆综合消息-260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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