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04:因妻子与别人同名 昆明老人被警察绑架判刑
昆明市凉亭轧钢厂退休职工,六十一岁的法轮功学员程洪畴,由于妻子与别人同名而被中共警察入室绑架,于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三日被昆明市法院非法秘密判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中午十二时,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邱学彦等四名警察为抓捕一名叫赵海鹰的女性少数民族处级干部,因这人和程洪畴的妻子同名,邱学彦等四名警察在要抓捕的人是谁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闯进程洪畴家里,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不讲明来由的情况下就开始粗暴野蛮地翻箱倒柜进行抄家。他们闯进家时程洪畴正在电脑上浏览《明慧网》,因为程洪畴妻子出去买菜,他们就将程洪畴抓捕,并抢走电脑和一些私人财物。
不法警察们出门下楼时程洪畴妻子刚好买菜回来,他们证实程洪畴妻子叫赵海鹰后就把她也一起劫持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国保大队警察分别对程洪畴和赵海鹰进行审讯,当警察得知程洪畴妻子不是他们要抓的赵海鹰后当天晚上就释放了程洪畴妻子,却把程洪畴以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关进了西山区看守所(“昆公西(国)刑拘通字[2011]177号”《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拘留通知书》)。(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在破坏法律实施。)
中共警察对其妻子赵海鹰威胁说:“你们家只有两个人,只好先抓一个。”(程洪畴女儿也于十多年前去世),恶警还威胁说:“今天的事你要是传到网上,我就再来抓你。”
程洪畴被非法关押在西山区看守所期间,由于遭到进一步迫害,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导致双下肢浮肿,身体衰弱,活动受限,公安害怕出人命,做“取保候审”回家。
程洪畴二零零六年因车祸导致严重的脑外伤、七窍流血,严重昏迷,医院确诊为:颅内出血、颅内血肿、脑挫伤、颅骨骨折、眼视网膜出血、第五—九肋骨(五根肋骨)骨折,几乎没有生还的希望……(医院已下了病危通知书),但就因为程洪畴修炼了法轮功,才使他奇迹般的活过来了,并且一个月就出院,两个月就去单位上班。在程洪畴身上出现的奇迹,而且恢复的又这样快,医院都感到惊奇和无法解释,单位的人也难以相信。
程洪畴被绑架后,程洪畴的妻子赵海鹰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了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邱学彦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抢劫、绑架其六旬丈夫程洪畴。程洪畴被迫害致双下肢浮肿,身体衰弱,中共警察构成了“渎职失职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羁押”,“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但是昆明市检察院检察员王海天不顾事实,不但不对赵海鹰反映的公安警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实,纠正其违法行为,反而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将信仰真善忍的守法公民程洪畴起诉到昆明市中级法院。
法院本应是维护正义,惩恶扬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地方,但是昆明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张兆龙(曾按照六一零的旨意将韩震昆(非法判刑七年)等数十多名法轮功学员送进了监狱)却不是依法判案,而是听从于“六一零”的旨意,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捏造罪名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构陷判刑,非法而且荒唐的以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程洪畴三年缓刑三年。
在此善劝那些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不法人员,你们是该清醒了,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及五十多名帮凶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在多个国家被起诉,人们越来越明白了真相,在中国审判这些恶棍的日子已经临近,你们真该好好审视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吧!不要成为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殉葬品!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5/4/256666.html
2011-07-16: 昆明市程洪畴被非法抓捕 妻子控告恶警
近日昆明市橡胶厂退休工人赵海鹰(女,汉族,五十八岁)向检察机关检举控告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邱学彦私闯民宅非法抄家、抢劫、绑架其六旬丈夫程洪畴。被关押在西山区看守所的程洪畴身体衰弱,双下肢浮肿……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中午十二时,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邱学彦等四名警察为抓捕一名女性少数民族处级干部,他们在要抓捕的人是谁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闯进赵海鹰家里,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不讲明来由就开始粗暴野蛮地翻箱倒柜进行抄家。他们闯进家时看到赵海鹰的丈夫(程洪畴,六十一岁,昆明市凉亭轧钢厂退休职工)正在电脑上看明慧网,就将其丈夫抓捕,并抢走电脑和一些私人财物。他们出门下楼时刚好碰到买菜回来的赵海鹰,经过到派出所调查,邱学彦已经抓错了人,但是邱学彦不仅不认错,反而以赵海鹰的丈夫上明慧网为由将其绑架、抄家、关押。
赵海鹰的检举控告中认为:邱学彦身为一名执法者却执法犯法,在执行公务时连执行对象都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就非法侵入民宅抄家、抢劫私人财物、绑架无辜人员,已经构成了“渎职失职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羁押”,“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刑事犯罪行为。
附:检举控告信
检举控告人:赵海鹰、女、汉族、五十八岁、昆明市橡胶厂退休工人
被检举控告人: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邱学彦
控告理由: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日中午十二时,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邱学彦等四名警察为抓捕一名女性少数民族处级干部,因这人和我同名,邱学彦等四名警察在要抓捕的人是谁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闯进我家里,未出示任何证件,不讲明来由就开始粗暴野蛮地翻箱倒柜进行抄家。他们闯进家时看到我丈夫(程洪畴,六十一岁,昆明市凉亭轧钢厂退休职工)正在电脑上网看新闻,就将我丈夫抓捕,并抢走电脑和一些私人财物。他们出门下楼时我刚好买菜回来,他们其中一人问我:“你叫赵海鹰?”我说:“我就是赵海鹰。”又问我:“你可是处级干部?”我说:“不是,橡胶厂没有处级干部。”“你知道×××吗?”我说:“不知道。”“你知道我吗?”我说:“不知道。”“不知道?你别装佯了,我抓过你好几次了,你还不知道?有人告你在电脑上发《九评》(即《九评共产党》,一本深刻揭露中共邪恶本质和红朝谎言的书)。”我说:“我初学打字,怎么会发《九评》?”“走,到派出所调查。”警察不由我们分说,就把我和丈夫带到派出所。户籍警万里涛见到我就问:“你来干什么?”我说:“不知道啊?”
在派出所调查完(其实是审讯)后,一个警察讲:我们要抓的不是汉族赵海鹰,是少数民族,处级干部的赵海鹰,抓错人了。随后,一个警察对我说:“我们对你们多好,没有打你们,你可以回家了,你丈夫要留下做体检,你们家只有两个人,只好先抓一人。”(我女儿十多年前已去世,现只有我们老俩口)走时警察还威胁我说:“今天的事你要是传到网上,我就再来抓你。”当天晚上我丈夫就被劫持到了西山区看守所关押。后来给我的“昆公西(国)刑拘通字[2011]177号”《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拘留通知书》中我丈夫被拘留的理由是涉嫌“利用××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但是到目前我都不清楚我和我丈夫触犯了哪一条刑法,到底犯了什么法?我被非法传讯到派出所,他们经过“调查”后明知道我不是邱学彦要找的人,已经抓错了人,他们不但不向我认错道歉,反而说因为“你们家只有两个人,只好先抓一人”,就把我丈夫抓起来了,还威胁我说:“你要把今天的事讲出去,我就再来抓你。”这是哪一家的法律?作为警察,理应是保护人民群众的,而他们却这样对待人民群众,就这样维护《宪法》和法律?就是这样的执法来维护社会?我虽是一个普通工人,不知道更多的法律,但是我知道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基本权利不容随意侵犯。为此我向有关部门提出如下检举控告:
一、 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区分局国保大队队长邱学彦作为一名执法人员,理应严格进行执法,但是他在事实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带人非法闯入我的住宅,而且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法律文书就进行非法抄家,抢走了我们辛辛苦苦、省吃俭用以退休费买来的电脑和其他私人财物。并且非法对我进行审讯,严重的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并且用“你们家只有两个人,只好先抓一人”,“你要把今天的事讲出去,我就再来抓你”这样荒唐的语言对我进行恐吓。
二、邱学彦在抓错人的情况下,不但不认错,向我赔礼道歉,反而以我丈夫在上网就随意给他安了个“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莫须有罪名将其非法绑架、关押。现在我丈夫在西山区看守所由于身心受到极大打击,身体日趋衰弱,出现双下肢浮肿。我倒要问:在邱学彦的眼里还有没有王法,还讲不讲依法执法?到底又是谁给他这种肆无忌惮的执法权利呢?
三、《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以上法律条文,邱学彦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要求:
一、我强烈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我的丈夫程洪畴。有关人员应向我和我丈夫赔礼道歉,并且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二、立即归还被非法抢走的电脑等私人财物。
三、要求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邱学彦的渎职失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我将保留状告邱学彦渎职失职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羁押”,“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的刑事犯罪的权利。
五、我将保留要求赔偿精神伤害和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
检举控告人:赵海鹰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7/16/昆明市程洪畴被非法抓捕-妻子控告恶警-2439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