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 |
2013-11-18: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张伟冤案证人及证人的孩子遭恐吓
江苏靖江市法轮功学员张伟冤案,将于11月20日,泰州市中级法院在靖江法院二审开庭,与一审雷同的是证人又受到靖江恶人的恐吓,证人许惠芳(张伟的亲姨妈)已遭到2次恐吓不许出庭作证,而且恶人还不放过许惠芳的女儿,她的女儿甚至不敢说出是谁恐吓她的,更不敢说出恐吓的什么内容,只知道哭,和她妈妈大吵,阻止妈妈出庭。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1/18/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282831.html#131117223132-12
2013-10-13: 张伟案证人致信泰州中级法院 揭露恶警炮制伪证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江苏靖江市法院继续践踏法律,无视整个司法程序严重违法,对三十五岁的法轮功学员张伟非法宣判六年徒刑。
张伟于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被警察绑架,当时,因张伟的妻子王亚丽怀孕两个月,夫妻二人去当地丽人医院做产检,在医院门口张伟被绑架。当天晚上十点左右张伟被非法刑事拘留,然后被绑架到城北看守所。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当地警察将编造的所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目前,张伟和家人正在上诉。在中共警察构陷张伟的案子中提到的两个证人丰伟、许惠芳分别致信泰州市中级法院,揭露中共警察刑讯逼供、炮制伪证、陷害无辜。
丰伟致信泰州市中级法院熊毅院长
我叫丰伟,是张伟案中多次提到的证人。我说说简单的情况:2011年2月28日靖江市国保大队人员蔡跃平、陆颖等一伙没有出示任何证件闯入我家然后非法抄家,之后被带到孤山派出所。轮流审讯了一天一夜,不让睡觉,威逼恐吓,刑讯逼供。我是无辜的,后又把我送到靖江市看守所,在里面呆了一个月,又把我转到宝达客栈。在所有刑讯逼供期间,我从没有提到过张伟,因为我从来就不认识张伟,所以我强烈要求法庭调查,为了对当事人负责,为了张伟家人不对我造成误会,任何情况下我都可以跟张伟当面对质。还有所有对我刑讯逼供期间伪造假证的人我也可以当面对质。
今年的4月,常旒峰打电话恐吓我,叫我去靖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如果不去就抓人。我不想去,因我丈夫恐惧他们的淫威,就硬拉着我去,在公安局他们只问了护身符的事,我回答我是在孤山庙会时买的,从头至尾根本就没有提到过张伟。
6月19日下午5点半左右,家里突然间来了7、8个人,是孤山派出所的,之前有人给我丈夫打电话让我这几天哪里都不要去。他们要带我走,我说我没有做坏事我哪也不去。然后他们一伙人强行把我绑架到靖江市城北第一泉洗浴客房内,在没有任何手续就将我非法拘禁一星期,后来知道一个是孤山派出所张所长,还有一个姓闻(音)的。因为第二天20号是张伟开庭的日子,他们为了达到迫害张伟的目的,害怕我出庭作证揭露他们的伪造的假证据,害怕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曝光,他们就采取了非法手段拘禁我,他们知法犯法、执法犯法,为了对张伟和张伟的家人负责,我基于事实陈述出来,我强烈要求泰州中院的法官们对张伟负责重视此事调查此事,我也可以出庭作证。等候回音,谢谢。
住址:靖江市新佳新村8栋501,第一栋5楼
电话:15825967859
许惠芳致信泰州市中级法院吴小荣法官
我叫许惠芳,今年65岁,我是张伟的嫡亲姨妈,2011年3月17日中午,靖江市国保大队人员姚文明、殷荣山一伙8人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非法闯入靖江市春江花城7栋我女儿的家(因我当时帮我的女儿看小孩住在她家),然后翻箱倒柜非法抄家,结果什么也没发现,他们就将我绑架强行塞进车子里,一直拉到靖江市东兴镇丽豪大酒店,强行将我非法拘禁。他们多人轮流值班,6天5夜不让我合眼睡觉,还让我罚站,对我进行刑讯逼供。在非法审讯期间他们用各种手段诱骗、恐吓我,因我已是一个60多岁的老年人,受到绑架、关押,长时间不让睡觉,造成我精神恍惚,再加上他们的恐吓,身心遭到了巨大的伤害,身心俱疲,他们对付一个手无寸铁又没有违法的老人用如此残忍的非法手段得到的所谓证言证词都是违法的,没有法律效应的。
第二次2012年9月11日下午6点中左右,东兴派出所有几人来找我说:“有事找你调查。”这次他们同样的手段又将我绑架关押在东兴镇丽豪大酒店。开始几天他们不理我,几天以后,他们用同样的手段强制不让我睡觉,依然是车轮战术审问我,殷荣山、蔡昌华等还是用同样的非法手段诱骗恐吓,他们还挑拨我和张伟,制造矛盾,因我确实没做什么犯罪的事,没什么可讲,他们从我的嘴里得不到张伟的证言证词,殷荣山气急败坏就扇我耳光,用拳头打我的头。即使他们什么也没得到,还是非法将我劳教一年半。因为习近平上台后取消了非法的劳教制度,我在劳教所里呆了9个月就回家了。回家之后我得知张伟冤案中多次出现过许惠芳的证言证词,而且国保人员也同样去诱骗恐吓张伟,挑拨离间,从而张伟也说了一些违心的话。
强烈要求泰州中院再次开庭,依法调查靖江市国保大队人员姚文明、殷荣山、蔡昌华等人,我的话可以和靖江市国保大队人员当面对质,请泰州中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方案,还我侄儿张伟的自由!
家庭地址:靖江市东兴镇振兴东路12号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0/13/张伟案证人致信泰州中级法院-揭露恶警炮制伪证-281137.html
2013-10-10: 江苏靖江市张伟初为人父遭冤判 家人呼吁关注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江苏靖江市法院继续践踏法律,无视整个司法程序严重违法,对三十五岁的法轮功学员张伟非法宣判六年徒刑。非法宣判前,当地“六一零”国保警察出现在法院,特警车苏M1000警在法院外监视,审判庭内特警排成两队,恶警常旒峰对张伟的母亲、姐姐、妻子和不足五个月的孩子强行录像。
目前,张伟和张伟的家人正在上诉,并呼吁国内外善良正义人士与国际人权组织关注。
张伟冤案始末
(一)断电撬门绑架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日晚十一点左右,一保安敲张伟家的门,并说张伟的电瓶车被偷了,让张伟开门,此时张伟听见有人低声教保安怎么说话,声音很轻。张伟觉得不对劲,没有开门。
第二天早上,张伟家的电被切断。然后就有人拼命敲门,并大声威胁:“不开门就撬门。”还没等开门,门锁已被撬坏。开门后进来了很多人,满屋子站满了,没穿警服的这些人就开始抄家,抢走了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和一个MP3。
非法抄家之后,这些人把张伟与妻子王亚丽绑架到当地城南派出所。第二天早上王亚丽被带到城北派出所,有个警察(四十岁左右一米七以上)要给王亚丽拍照,王亚丽不配合,就抓住王亚丽的头发使劲把头往墙上撞,在撕扯之中王亚丽的手还受伤流血,之后强迫拍照,强行抽血,几分钟之后就绑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于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张伟也被绑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遭非法羁押。
张伟的父亲张有良听说儿子与儿媳被绑架,当天从天津赶回靖江,到处打听他们的情况,其父亲遭受巨大压力和恐惧,心力交瘁、身心疲惫,牵挂儿子与儿媳的安全从而精神压力太大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遭遇车祸次日去世。
(二)六一零、公安局、国保大队联合造假制造冤案
非法关押期间,看守所强制奴役张伟与妻子王亚丽,公安机关、六一零组织、国保大队对夫妻二人使用暴力、诱供、威胁、恐吓等非法残忍手段强迫二人放弃信仰,无中生有给夫妻二人网罗证据罗织罪名。
在这个家遭遇家破人亡悲痛之时,公安机关无情无义依然上报泰州市劳教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王亚丽一年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张伟被非法关押一个月取保候审。六一零、公安局、国保大队联合制造此冤假错案,家破人亡的人间惨剧。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的下午,因王亚丽怀孕两个月,夫妻二人去当地丽人医院做产检,就在医院门口张伟被突如其来的一伙人(同样无一人着警服)绑架,王亚丽问他们:“你们是什么人?把你们的证件拿出来。”其中有一人拿他的工作证在王亚丽面前晃了一下(根本就不让看清楚),但是王亚丽还是看见其工作证名字是陈彬,还认出一人叫冯锋,有一个人说是泰州来的。
当时张伟就被戴上手铐直接绑架到城南派出所,怀孕的妻子一直在派出所大厅里焦急的等待,后来常旒峰将张伟的手机和钥匙归还给王亚丽,并说:“张伟要请律师。”
当天晚上十点左右张伟被非法刑事拘留,然后被绑架到城北看守所。看守所依然非法强制奴役他超时劳动,伙食极差,中午吃饭时间只有十分钟,张伟的手一直是肿的,而且一直没有一封信写出来,家人已写进去好几封信,至今音信全无,不知道张伟在看守所内到底是个什么情况。在非法关押期间六一零非法组织、公安局、国保大队、检察院、经常去看守所强迫他认罪、放弃信仰。在非法审理期间六一零非法组织、公安局、国保大队用非法手段暴力、诱供、威胁、恐吓其他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获得了非法证据。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六日,公安机关将编造的图谋继续迫害张伟的所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检察院姑息养奸、违法起诉
在检察院审理期间,检察院不作为,完全没有依照法律进行审核,更谈不上严格,对安置“罪名”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取证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合法、寄给其妻子王亚丽的关押证和逮捕证上均无填写办案人姓名,对张伟的刑拘和逮捕是否合法一概不审核,完全采用,已属违法,对当事人极其不负责任,对公安机关非法抓人、非法羁押、非法抄家、非法逮捕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对看守所是否依法关押从未审核,不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不追究法律责任、姑息养奸,不顾张伟的妻子怀孕即将要生产,于二零一三年一月六日非法将张伟起诉到法院,此行为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已经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法律应当承担多项法律刑事责任。
(四)法院继续践踏法律、明目张胆的开庭迫害
所谓的“案子”到法院之后,法院依然不行使法院职能不调查、不审核张伟案,依然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受理此案,决定开庭审判张伟,法院行为也已构成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法官陶永华通知张伟的辩护人于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下午开庭,因临时变化增加一个律师辩护人,经过法官和辩护人协商开庭时间改为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后又因撤下一个辩护人,开庭日期又更改为二零一三年四月九日。
就在二零一三年四月三日上午开庭迫害法轮功学员朱亚年,辩护人王全璋为朱亚年做无罪辩护,并以徇私枉法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控告所有参与迫害朱亚年的公检法人员。在庭上,检察院起诉科人员理屈词穷导致狼狈不堪,法院恼羞成怒将辩护人王全璋非法拘留。此拘留律师一事震动国内外。
清明节三天假后,法院与检察院避开当时的舆论压力,四月七日法院陶永华通知张伟的辩护人张伟案延期,四月八日又告知张伟案已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
检察院为达到再次迫害张伟的目的,他们的办案人员恐吓以前所谓的证人,再次非法网罗证据罗织罪名。在此期间张伟家人申请当亲友辩护人,然而起诉科百般刁难然后不了了之。每个星期一上午是检察院检察长接待人民群众日,可是我们每次去检察院,检察长接待室都是空无一人,后检察院工作人员通知必须通过控申科科长同意才能见到检察长,并说这是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五月六日早上八点左右,检察院还没有上班,张伟家人将《张伟案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送给检察院的赵小凤和法院的法官陶永华,意见书中已明确告之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五月九日早上检察院刚上班,张伟家人去检察院询问情况,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刚打电话问过赵小凤,说是张伟案已于五月七日再次非法起诉至法院。当时张伟家人就在检察院控申科控告赵小凤渎职罪。
五月十三日下午,张伟的姐姐去看守所看到了狱警朱玉灿(朱亚年的管教),问他:“张伟在里面干不干活?”朱玉灿回答说:干不干活是看守所上面决定的,张伟的姐姐反问他:“干不干活是看守所上面决定的,难道不是法律来决定的吗?”检察院于五月十六日回复书面答复函,函中答非所问,故意推卸检察院的刑事责任,包庇违法犯罪行为。张伟的姐姐在笔录上写道:不同意、不接受院方的答复。这第二次法院同样又非法接受审理此案。
在请律师的时候,靖江公检法一直恐吓家属不许请北京的律师,否则重判。因为四月三日靖江法院违法拘留王全璋一事,为保障律师的安全,张伟家人请了二个律师。因张伟向法官陶永华提出开庭时要证人出庭,同时张伟的家人也向陶提出此要求。
在六月二十日开庭前一天也就是十九日,靖江六一零公安局国保人员非法抓捕证人盛韵芳、丰伟拘禁在靖江城北第一泉洗浴客房内。二十日开庭当天,在法院靖江六一零国保还无法无天的绑架了来旁听的七十多岁的谢老太,之后又绑架了另一位与此事无关的人员(此人只不过是用车将谢老太送到法院)。在法院外,有三辆特警车处于不熄火状态随时待命,有三四十个特警在外看守监视。在进入法庭前,张伟的家人收到严格的安全检查,不让带手机任何物品。庭内六一零国保人员可以带手机不停穿梭,法庭旁听席前两大排均被当地公检法人员占据,张伟的家人问他们是谁,他们回答说是张伟的朋友。而张伟的母亲、姐姐和两个堂哥被安排在最后排并受到法警的严密监视。张伟的妻子王亚丽只能是抱着三个月大的孩子在庭外守候。庭上,审判长王频、法官陶永华公开偏袒靖江检察院公诉科,经常制止律师们的发言,陪审员罗宁甚至侮辱律师。在庭上,公诉方只拿照片,不出具实物物证,在张伟和律师们的再三要求下,在中国法律有必须出具呈堂证供的刚性定论下,法官们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说:公诉方会出具物证的,可是直至庭审结束公诉方一个物证都没有出具。同时,法庭以国家机密为由不许张伟和律师说出物证的内容,张伟一事两立案,律师们要求调卷查看第一次立案是如何消案的,法庭当听不见。而公诉方在法庭上公开诬蔑法轮功,法庭任由其胡说八道。靖江法院这次开庭制造了司法界世界级笑话与耻辱。同时也再一次验证了他们的智商是如此的低劣。
七月二十二日,张伟的姐姐张枫将张伟的取保候审申请单(张伟有过乙肝大三阳)递交给了法官陶永华,陶冷冷的回道:按规矩来。法律规定七天必须给答复,可是陶并没有按规矩来第七天没给答复,第八天下午张枫给法院打电话,法官缪琴奇说:陶法官不在,张枫让缪转达此事,缪回答:可以。第九天依然无任何答复,下午张枫打电话追问此事,陶说:是看守所的事。张枫又问:律师要求调卷查看的事怎样了?陶说:我们会考虑的(其实他们就没有调卷)。第十天上午,张枫打电话给陶,让陶就张伟取保候审一事出具书面答复,陶说:让律师写一份书面申请过来。可法律没有规定出具书面答复要律师写书面申请。
八月二日,靖江法院在无任何法律下、无视司法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完全不顾张伟还有幼小的孩子需要抚养、毫无人性丧心病狂的冤判张伟六年。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10/10/江苏靖江市张伟初为人父遭冤判-家人呼吁关注-280995.html
2013-08-03: 江苏靖江市法轮功学员张伟被非法判刑六年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日,江苏靖江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伟非法宣判六年徒刑。法院非法宣判前,当地“610”国保警察出现在法院,特警车苏M1000警在法院外监视,审判厅内特警排成两队,恶警常旒峰宣判后对家属非法拍摄录像。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8/3/二零一三年八月三日大陆综合消息-277586.html
2013-07-25: 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朱亚年被非法判刑四年 张伟被非法内定刑期
今天2013年7月22日,靖江法院冤判朱亚年4年,而张伟已被靖江法院内定5年6个月以上的非法刑期。他们二人现被关押在靖江看守所。
朱亚年,出生于1946年4月28日,年近70岁,已被靖江看守所迫害成白发苍苍,老态龙锺,行走困难,坐站都须有人搀扶,这样,老人仍要面临4年的冤狱刑期。
张伟,出生于1978年2月7日,35岁,还有一个4个月大的孩子需要抚养,而大陆活摘从未停止过。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7/25/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277172.html
2013-07-23: 江苏靖江市法轮功学员朱亚年、张伟被非法判刑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江苏靖江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朱亚年非法判刑四年。朱亚年1946年4月28日出生,年近七十岁,被靖江看守所迫害成白发苍苍,老态龙锺,行走困难,坐站都须有人搀扶。
法轮功学员张伟已被靖江法院内定非法判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张伟1978年2月7日出生,现三十五岁,有一个四个月大的孩子。
他们俩人现仍被非法关押在靖江看守所。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7/23/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大陆综合消息-277070.html
2013-06-25: 江苏靖江市张伟被非法庭审 中共法庭耍无赖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江苏靖江市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伟非法开庭,张伟的律师为他做了无罪辩护。靖江市公检法在开庭前后,想方设法阻止律师出庭,拘捕证人,并在法庭上胡搅蛮缠,整个过程充分显示中共公检法的无赖。
刁难律师 抓捕证人
非法庭审之前,靖江市法院勾结司法局,使张伟的律师董前勇的律师证迟迟未能通过年检,想用此法来剥夺张伟的辩护权。在靖江市看守所律师会见簿上特意写着:董前勇律师来会见张伟一定要查看律师证。靖江市法院法官陶咏华在六月初通知董前勇律师开庭日期时,也告诉他要带律师证。十八日,靖江市看守所狱警曾得意洋洋的对张伟说:董前勇的律师证被没收了,叫张伟不要请律师了,请律师也没用。但这个阴谋没有得逞,六月十八日下午,董前勇律师终于拿到律师证。
十九日下午,李静林律师到达靖江市看守所会见张伟,三点進去,四点才见到张伟,期间僵持了一小时,看守所还请示法院能否让律师见张伟。李律师会见张伟后,就接到单位电话:让李律师二十日回北京汇报张伟案情,从而想调离律师让张伟再失去一位辩护人,但李律师没有同意。
十九日下午,靖江市“610”先是电话恐吓证人、法轮功学员丰伟,叫其这几天不要出门,后为了确保丰伟不能出庭作证,干脆将丰伟非法抓捕拘禁,直至二十二日也未放人。
庭外绑架支持者 庭内监控旁听者
开庭当天,靖江市“610”、公检法全面出动,剑拔弩张,三、四十个人员不停的在庭内、庭外穿梭。
庭外,停置着三辆能装四、五十人的大巴特警车,处于未熄火状态随时待命,警察见到法轮功学员就抓,一位七十多岁法轮功学员谢老太太進法院旁听,被法警非法拘禁。
张伟的妻子王亚丽被阻止旁听,只能抱着三个月大的孩子,手拿“信仰无罪我要爸爸”的标语站在庭外。国保人员紧密监视着她。
庭内,参与旁听的张伟的亲友都遭到严格的搜身,不让带手机任何物品,而“610”、国保、公检法人员,進進出出全部带手机,而且旁听位置的前两大排座位全部给这些人占了,张伟的母亲、姐姐、两位堂哥都被安排在最后面的长椅上,而且被几个法警看守着。
法庭明目张胆违法
在所谓法庭上,审判长王频、审判员陶咏华、陪审员态度嚣张跋扈,公开偏袒所谓公诉人,经常制止律师们发言,公诉人只拿照片作为证据,而且不公示其内容,还说是国家机密,张伟和律师再三要求出示物证,而且起诉书也说到有物证,可王频、陶咏华一概不理会,对公诉人提出的非法证词、及其伪证,一概不作调查宣布为合法证词。
公诉人刘杰、赵晓凤,还在法庭上公开造谣,诬蔑法轮功在一百多个国家被取缔。法庭任由其胡说八道。
中共所谓法庭违法行径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
张伟两年来遭绑架经过简述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日晚十一点左右,一保安敲张伟家的门,说张伟的电瓶车被偷了,让张伟开门。当时张伟听见有人低声教保安怎么说话,觉得不对劲,没有开门。第二天早上,张伟家的电路被切断,然后就有人拚命敲门,并大声威胁:“不开门就撬门。”结果门锁被撬坏,一大帮人闯進,挤满了屋子。
这些人既没穿警服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开始抄家,之后把张伟、王亚丽夫妇绑架到当地城南派出所。王亚丽遭到警察强行拍照、抽血。随后两人被绑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在非法关押期间,“610”、公安局国保大队对两人刑讯逼供,并强制奴役。
张伟的父亲张有良听说儿子、儿媳被绑架,当天从天津赶回靖江市,四处奔波,打听情况,因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恐惧,心力交瘁、精神疲惫,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遭遇车祸,第二天不幸去世。
在一家人遭遇家破人亡的悲痛之时,没人性的中共警察于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非法劳教王亚丽一年。张伟则被非法关押一个月后取保候审。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的下午,张伟陪怀孕两个月的妻子到当地丽人医院做产检,警察在医院门口将张伟绑架,非法关押到城北看守所。二零一三年一月六日,检察院对张伟非法起诉。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6/25/江苏靖江市张伟被非法庭审-中共法庭耍无赖-275804.html
2013-06-15: 江苏靖江法轮功学员张伟六月二十日面临非法庭审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3/6/15/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275360.html
2013-05-31: 江苏靖江市张伟被构陷 家人控告公检法人员
江苏省靖江市法轮功学员张伟的母亲许美珍,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依法控告参与迫害张伟的全部人员,要求追究被控告人法律刑事责任,还张伟夫妻清白,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要求所有参与迫害张伟夫妻的人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向张伟夫妻以及全家和社会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伟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下午四点多陪其妻做产检,在医院门口被几个便衣绑架至靖江市城南派出所,当天晚上被非法刑事拘留,然后被绑架到城北看守所。随后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于十二月六日将张伟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完全没有依照法律進行审核,对张伟的罪名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取证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合法、寄给其妻子王亚丽的关押证和逮捕证上均无填写办案人姓名,对张伟的刑拘和逮捕是否合法,一概不审核,对公安机关非法抓人、非法关押、非法抄家、非法逮捕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对看守所是否依法关押从未审核,不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不顾张伟的妻子怀孕即将要生产,于2013年1月6日非法将张伟起诉到法院,已经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靖江市政法委、610非法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顾张伟的妻子生产在家,孩子很小需要爸爸的照顾,母子二人没有经济来源,不顾母子无依无靠要吃饭要生活,冷血无情,不顾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然挑釁、亵渎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故意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要不遗馀力、一次又一次地制造冤案迫害张伟,给当事人张伟和家属造成家破人亡、痛苦不堪、生活艰难和无法弥补的损失。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政法委员、非法组织610办公室主任赵国庆、(原任:蔡小平)及其他610人员、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长王平和副局长等所有相关人员和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姚文明,及所有办案人员常旒峰、冯峰、陈彬、陈建林等所有相关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私闯民宅罪、入室抢劫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殴打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2、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城北看守所所长、副所长、张伟的管教相关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非法关押罪、奴役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3、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院长刘贵、(原任:王玮)、副院长:沈晋(刚退休)、毛金生、方强、陶华、刘晓昕、丁明霞公诉科科长刘杰、以及张伟案的承办人赵小凤等所有相关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逮捕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4、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靖江市法院院长陈卫兵、副院长陈燕萍、张伟案承办人陶永华等所有相关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5、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江苏省泰州市劳教管理委员会承办此(泰劳教委决字[2011]第67号)文件的所有相关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
6、依法恢复张伟的人身自由。
7、保护张伟的合法权益和名誉,赔偿张伟以及妻子王亚丽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10日晚11点左右,一保安敲张伟家的门,并说张伟的电瓶车被偷了,让张伟开门。当时张伟听见有人低声教保安怎么说话,声音很轻。张伟觉得不对劲,没有开门。第二天早上,张伟家的电被切断,然后就有人拚命敲门,并大声威胁:“不开门就撬门。”还没等开门,门锁已被撬坏,進来了很多人,满屋子站满了,这些人既没穿警服也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开始抄家,抢走了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笔记本和一个mp3。抄家之后,把张伟与妻子王亚丽绑架到当地城南派出所。第二天早上王亚丽被带到城北派出所,有个警察(四十岁左右1.7m以上)要给王亚丽拍照,王亚丽不配合,就抓住王亚丽的头发使劲把头往墙上撞,在撕扯之中王亚丽的手还受伤流血,之后强迫拍照,强行抽血,几分钟之后就绑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期间看守所强制奴役他们劳动,于2011年4月12日非法刑事拘留。
同日,张伟也被绑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遭非法关押。在非法审理期间,公安机关、610组织、国保大队对夫妻二人使用暴力、诱供、威胁、恐吓等非法残忍手段强迫二人放弃信仰,无中生有给夫妻二人网罗证据罗织罪名。期间看守所强制奴役他们劳动。张伟的父亲张有良听说儿子与儿媳被绑架,当天从天津赶回靖江,到处打听他们的情况,其父亲遭受巨大压力和恐惧,心力交瘁、身心疲惫,牵挂儿子与儿媳的安全从而精神压力太大于2011年5月6日遭遇车祸7日去世。
在这个家遭遇家破人亡悲痛之时,警察依然无人性地上报泰州市劳教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王亚丽一年于2011年5月9日执行。张伟被非法关押一个月取保候审。610、公安局、国保大队联合制造此冤假错案,家破人亡的人间惨剧。
2012年9月11日的下午,因王亚丽怀孕两个月,夫妻二人去当地丽人医院做产检,就在医院门口张伟被突如其来的一伙人(同样无一人着警服)绑架,王亚丽问他们:“你们是甚么人?把你们的证件拿出来。”其中有一人拿他的工作证在王亚丽面前晃了一下(根本就不让看清楚),但是王亚丽还是看见其工作证名字是陈彬,还认出一人叫冯锋,有一个人说是泰州来的。当时就把张伟戴上手铐直接绑架到城南派出所,怀孕的妻子一直在派出所大厅里焦急的等待,后来常旒峰将张伟的手机和钥匙归还给王亚丽并说:“张伟要请律师。”当天晚上10点左右,张伟被非法刑事拘留,然后被绑架到城北看守所。看守所依然非法强制奴役他超时劳动,而且伙食极差,中午吃饭时间只有10分钟,张伟的手一直是肿的,而且一直没有一封信写出来,家人已写進去好几封信,至今音信全无,不知道张伟在看守所内到底是个甚么情况。在非法关押期间610非法组织、公安局、国保大队、检察院、经常去看守所强迫他认罪、放弃信仰。在非法审理期间610非法组织、公安局、国保大队用非法手段暴力、诱供、威胁、恐吓其他被迫害的大法弟子获得了非法证据。
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下,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6日将张伟冤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审理期间,检察院不作为,完全没有依照法律進行审核,更谈不上严格。对张伟的罪名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取证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合法、寄给其妻子王亚丽的关押证和逮捕证上均无填写办案人姓名,对张伟的刑拘和逮捕是否合法一概不审核,完全采用,已属违法,对当事人极其不负责任,对公安机关非法抓人、非法关押、非法抄家、非法逮捕的违法行为置之不理,对看守所是否依法关押从未审核,不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与利益,不追究法律责任、姑息养奸,不顾张伟的妻子怀孕即将要生产,于2013年1月6日非法将张伟起诉到法院,此行为是完全不负责任的,已经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法律应当承担多项法律刑事责任。编造的“案子”到法院之后,法院依然不行使法院职能不调查、不审核张伟案,依然在没有法律依据下受理此案,决定开庭审判张伟,法院行为也已构成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法官陶永华通知张伟的辩护人于2013年4月2日下午开庭,因临时变化增加一个律师辩护人,经过法官和辩护人协商开庭时间改为2013年4月15日,后又因撤下一个辩护人,开庭日期又更改为2013年4月9日。
就在2013年4月3日上午开庭审判朱亚年案(与张伟同案同性质),辩护律师王全璋为朱亚年做无罪辩护并以徇私枉法罪、强迫他人放弃信仰罪控告所有参与迫害朱亚年的公检法人员。在庭上,检察院起诉科人员理屈词穷导致狼狈不堪,法院恼羞成怒将律师王全璋非法拘留。此拘留律师一事震动国内外。清明3天假后,法院与检察院避开当时的舆论压力,4月7日法院陶永华通知张伟的辩护人张伟案延期,4月8日又告知张伟案已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检察院为达到再次迫害张伟的目的,他们的办案人员恐吓以前所谓的证人,再次非法网罗证据罗织罪名。在此期间,我申请当亲友辩护人,然而起诉科百般刁难然后不了了之。每个星期一上午是检察院检察长接待人民群众日,可是我们每次去检察院,检察长接待室都是空无一人,后检察院工作人员通知必须通过控申科科长同意才能见到检察长,并说这是检察院的内部规定。5月6日早上8点左右,检察院还没有上班,我将《张伟案不予起诉律师意见书》送给检察院的赵小凤和法院的法官陶永华,意见书中已明确告之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5月9日早上检察院刚上班,我和张伟的姐姐去检察院询问张伟的情况,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他刚打电话问过赵小凤,说是张伟案已于5月7日再次移送法院。当时我们就在检察院控申科控告赵小凤渎职罪。5月13日下午,张伟的姐姐去看守所看到了警察朱玉灿(监管朱亚年的狱警),问他:“张伟在里面干不干活,”朱玉灿回答说:干不干活是看守所上面决定的,张伟的姐姐反问他:“干不干活是看守所上面决定的,而不是法律来决定的吗?”检察院于5月16日回覆书面答覆函,函中答非所问,故意推卸检察院的刑事责任,包庇违法犯罪行为。张伟的姐姐在笔录上写道:不同意、不接受院方的答覆。这第二次法院同样又非法接受审理此案,又准备非法开庭。
江苏省靖江市政法委员、610非法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不顾张伟痛失父亲的情况下,不顾张伟的妻子生产在家,孩子很小需要爸爸的照顾,母子二人没有经济来源,不顾母子无依无靠要吃饭要生活,冷血无情,不顾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公然挑釁、亵渎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故意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要不遗馀力、一次又一次地迫害张伟制造冤案,给张伟家造成家破人亡、痛苦不堪、生活艰难、给当事人和家属造成永久的伤痛和无法弥补的损失。他们拿着人民的血汗钱迫害人民毫不手软,破坏法律的公正、破坏社会的和谐、一意孤行迫害当事人张伟。
强烈要求中国人民检察院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参与迫害张伟的全部人员的法律刑事责任,给张伟夫妻一个交代,还张伟夫妻清白,维护法律尊严与公正,要求所有参与迫害张伟夫妻的人员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向张伟夫妻以及全家和社会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我不控告他们,那就是在亵渎法律、亵渎民意,姑息道德的败坏,对社会和国家的不负责任,如果不控告那就是在泯灭人性、亵渎天意、伤天害理,如果我不控告他们,对不起我去世的丈夫(张伟的父亲)。
茫茫宇宙携带着无法抗拒的天意,或称之为神的意志,或称之为自然规律,或称之为大自然的力量。人类唯有敬天意、顺自然,尊重宇宙规律,关爱天下生灵,才可能有自己的未来。清醒的人们应珍惜和爱护不顾自身安危,传递真相福音的法轮功学员,对他们的爱护,其实就是对自己生命和未来的爱护和珍重。
控告人认为,上诉所有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警察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進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控告人认为,张伟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刑拘、判刑的条件,既不是现行犯也并非重大嫌疑分子。
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伟夫妻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反而是提升社会道德的一种方式。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张伟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张伟夫妻的信仰自由。
法轮功教导修炼者以“真、善、忍”为准则,是有益于社会的,按其所倡导的宗旨来看都是教人向善、与邪教根本不沾边;修炼法轮功的人处处与人为善,行为上根本没有可能危害社会。如果一定要把倡导“真、善、忍”定为邪,那么倡导“假、恶、斗”就是正的、好的吗?目前社会上各种因人心堕落、道德沦丧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这是不是因为对“真、善、忍”的迫害而造成“假、恶、斗”大行其道造成的危害呢?
因为法轮功是性命双修的功法:修性就是修自己的心性,要时时、事事、处处以“真、善、忍”作为自己言行的唯一衡量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社会、在单位、在家庭都做个好人。修成无私无我的正觉,做一个完全为别人而活着的人。放下名利之心,不争不吵、不打不骂、不吸毒不赌博、不坑不骗、不娼不嫖、不占不贪、不偷不盗、不杀生取食、不自杀自残(自杀也是杀生)、更不会杀人放火,不违反国家法律,使自己的道德和思想境界不断的升华,最后与宇宙特性“真、善、忍”同化。修命就是坚持炼好“五套功法”,能使人改变本体,祛病健身,延年益寿。
张伟原本是乙肝大三阳患者,通过修炼法轮功成为一个身心健康的公民,有益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益于家庭、有益于自己。张伟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张伟的行为没有任何导致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坏公共利益等。
在中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无理迫害迄今已持续了十四年,在这血雨腥风的十四年中,法轮功修炼者始终按照大法师父的教导,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去指导自己在生活中的言行,他们面对所遭受的非人迫害始终以平和、理性的方式坚持着自己的信仰,同时把真相告诉更多的同胞,因为对“真、善、忍”的迫害会破坏掉维系人类社会稳定的道德基石,会让参与迫害者成为历史的罪人。法轮功修炼者在向人们讲述真相的过程中,启发人们的善念,呼唤人们的良知,不编造,不夸大,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同时让人们选择站在正义和良知一边,不但无过,而且有功。目前法轮功在全世界一百多个国家洪传就是最有力的佐证,人类社会需要“真、善、忍”,说真话没有错!做好人没有错!
二、张伟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张伟修炼法轮功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心灵,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从未想过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三、张伟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被控告人对张伟夫妻实施的私闯民宅、入室抢劫、非法暴力抓捕、非法拘禁、暴力洗脑等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名义進行实施。目前,法律界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一)“邪教”写進法律是错误的,国家、政府、政党、法律,都没有权力去判定谁是不是“邪教”;(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是生硬的套在法轮功学员身上的罪名,而事实上根本上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法轮功学员的破坏,也就是说找不到“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四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像);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的角度看,没有“犯罪客体”,也就更谈不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三个的情况下,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不是在办案,而是执法者在公然犯法,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事实是:
1.张伟没有组织和利用任何邪教组织。被控告人无法从法律上证明法轮功的性质,组织形式是甚么?其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甚么?张伟夫妻是这个组织的甚么官职?有甚么能力可以组织和利用该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甚么命令?怎么利用的?等等等等。
2.没有张伟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材料。被控告人无法证明张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立法机构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贯彻或实行,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而张伟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一个普普通通的法轮功修炼者,有甚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呢?
因此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是假借法律的名义在迫害控告人之子——法轮功修炼者张伟,这属于执法犯法。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刑法没有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得根据某某党的方针、政策、决议、命令、指示定罪处刑,也不得根据任何党政机关或其领导的决定、指示或命令定罪处刑,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任何形式规定甚么行为是犯罪和应处何种刑罚,也不得违反刑法的规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任意入人于罪。
四、关于法律和良知
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司法系统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无论是警察还是检察官都需要对正义、是非有清晰的判断,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以人的良知来判断办案、判案是否正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办案、审案的最终方法。以下一个世界知名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这一点:
1992年2月,统一后的德国柏林法庭审判了一起枪杀案。被告是统一前东德的一名名叫英格.亨里奇守墙的卫兵,此前两年,他在守护柏林墙时,枪杀了一名企图越墙逃往西德的名叫克里斯的青年。他的辩护律师称,他当时只是执行命令(东德当局命令守护柏林墙的士兵对企图逃往西德的东德人格杀勿论),他根本没有选择的馀地,所以他是无罪的。不过这样的辩护最终没有得到法官的认可。因为类似的辩护,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纽伦堡审判法西斯战犯时,已有先例。当时各国政府的立场不约相同:不道德的行为不能藉口他们是奉政府的命令干出来的而求得宽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限。
柏林法庭最终的判决是:判处开枪射杀克里斯的卫兵英格.亨里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释。法官赛德尔当庭指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即只开枪而故意不打中),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命令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底线。”法官这样对被告解释他的判决:“东德的法律要你杀人,可是你明明知道这些唾弃暴政而逃亡的人是无辜的,明知他是无辜而杀他,就是有罪。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这个东西。当法律和良知冲突的时候,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不是法律。尊重生命,是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原则;你应该早在决定做围墙卫兵之前就知道,即使东德国法也不能牴触那最高的良知原则。”这“最高的良知”(或正义)就是法理学上“超越实在法的法”,而违反正义的立法就是“实在法的非法”,依这种“法”去执法,也是犯罪。
据说,台湾作家龙应台曾经问过一位曾经担任过边境守卫的前东德人,“您说,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得到的回答是“当然公平。……,是总理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们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嘛!”
控告人认为,对于张伟的抓捕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属于严重违法犯罪。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种情况下、在某些人那里存在着与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被控告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构陷、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和谐社会应该以良知和道德作为我们每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谁也不能藉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司法是人类良知和道德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当面临国家法律与人类道德良知的二难选择时,希望司法机关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
《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涉及本案的有关人员能够认真学习上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综上,请各级纪检、检察部门、人大委员会能够关注和重视本案中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切实履行好监督纠错职能,以防止违法行为的存在進而损害政府和司法机构的形象,并切实保护好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法院、检察院或者警察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進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请接受投递的部门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答覆控告人。
此致
中国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单位
控告人:许美珍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2012-09-25: 江苏靖江市多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情况补充
八月二十一日早上九点,江苏省靖江市法轮功学员朱亚年和老伴、蒋爱娣、顾洪亮、毛铁军同时被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在江山宾馆和江平客栈。
八月二十二日,法轮功学员杜翠华(女)被绑架,现情况不明。
此前,六十多岁的法轮功学员龚有良被绑架,现在下落不明。另外还有张伟(男)、许惠秀(女)两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共计九人。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9/25/二零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大陆综合消息-263234.html
2011-04-17: 江苏靖江法轮功学员张伟和王亚丽夫妇被绑架
2011年4月11日,江苏靖江法轮功学员张伟和王亚丽夫妇被恶警绑架到靖江市城北看守所,从家里抄走电脑等物品。
http://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1/4/17/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七日大陆综合消息-2391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