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9: 庄河市法院再次非法庭审宋香凤 遭律师有力驳斥
辽宁省庄河市天真商行店主宋香凤于2009年7月22日被警察绑架。2009年10月,庄河市法院刑事庭不通知家属,秘密开庭。2009年12月2日上午,庄河市法院于强、张志文、潘红枫、李治及庄河市检察院陈晓峰、丁晓良等人在大连姚家看守所第二次非法庭审宋香凤。宋香凤的辩护律师做了有理、有据、有力的无罪辩护。审判长于强当庭未做宣判。
庭审当中,所谓的公诉人陈晓峰、丁晓良以宋香凤所开商店内存有法轮功书籍、电脑、打印机等物品为由,称这些物证经由公安机关鉴定都是非法出版物,说明宋香凤利用邪教组织、制造、传播非法出版,破坏法律实施。
来自北京的正义律师对此提出质疑:一、国家已定性的邪教名单中法轮功不在此列,因而组织邪教罪名无从谈起;二、出版物的法定鉴定机关是新闻出版署,公安机关不具备鉴定出版物是否非法的鉴定资格,而在国家的已确定的非法出版物清单中,公诉人公布的查抄的出版物均不在清单中;三、在证据中有一张现金罚没收据,罚没的依据是“非法所得”,依据法律规定“钱”不能作为证据存在,而且法律规定,没收财物只能由法庭判定为非法所得后,才能进行罚没,而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权利对宋香凤的财产进行罚没,这是越权执法;四、法律规定,制造贩卖传播毒品有罪,制造贩卖传播枪支有罪,而宋香凤不存在此两种行为,也就是说即使这些物品都是当事人的,也不构成犯罪。
律师同时也提醒公诉人关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法院及检察院人员对律师提出的质疑未做任何实质性的回应。但很显然,庄河市公、检、法相关部门唯“上”是从、企图在法律上陷害宋香凤的阴谋落空了。
在此,我们正告庄河市公、检、法人员,公、检、法机构本应是国家公器,不是邪党的工具,在退党大潮席卷全社会、天要灭十恶不赦的中共邪党的今天,劝你们不要再昧着良心的助纣为虐、迫害善良了。善恶有报是天理。为着你们的生命及你们家人的未来,立即停止迫害,免得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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